[ 尹振國 ]——(2011-7-6) / 已閱13309次
李昌奎案,一個不公正的司法判決
尹振國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村民李昌奎遇到受害人王家飛(歿年18歲)及其弟王家紅(歿年3歲),李昌奎以兩家的糾紛為由同王家飛發生爭吵抓打,抓打過程中李昌奎將王家飛褲襠撕爛,并在王家廚房門口將王掐暈后實施強奸。王家飛在遭到李昌奎的強暴后被其使用鋤頭敲打致死,并隨后被拖至內屋,懵然不懂年僅三歲的王家紅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鐵門門方,并隨后將姐弟二人用繩子把脖子勒緊,李昌奎在制造血案之后逃離現場。經鑒定王家飛、王家紅均系顱內損傷伴機械性窒息死亡。李昌奎在出逃4天后投案自首。受害人家屬稱,李昌奎的家屬雖經鄉村兩級干部多次做工作,但始終以各種理由借口不拿錢對受害人予以安葬,最終由茂租鄉及鸚哥村社會矛盾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責令公開變賣相關物品,受害者家屬才得到21838元安葬費。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5.16”案強奸殺人案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別兇殘、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其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雖李昌奎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家屬王廷禮、陳禮金經濟損失3萬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以故意殺人罪、強奸罪判處李昌奎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兩份不同判決書,一字之差的“免死牌”,死緩的終審判決結果,頓時在家屬之間引起軒然大波,目前受害人家屬已經向相關部門正式提出不服判決,要求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撤銷終審判決,依法再審判處執行李昌奎死刑的申請。
此案經媒體報道,民眾嘩然。
與此前轟動全國的藥家鑫案相比,本案罪犯李昌奎的罪行比藥家鑫大得多,前者強奸一人、殺害兩人,后者殺害一人,同樣有自首情節,前者是潛逃數天后,走投無路而自首,后者是在父母陪同下自首,前者被判死緩,而后者被判死刑(已被執行死刑)。藥家鑫若泉下有知,肯定會大呼不公、大呼冤枉。
罪行(包括法益侵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是量刑的唯一因素,同一國家,不同法院,何以輕罪重罰,重罪輕罰?何以司法尺度不統一?
“法外無罪,法外無刑”,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據就是刑法。現行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縱觀此案,本案罪犯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別兇殘、連殺兩人,連年僅3歲的小孩也不放過,其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人身危險性極大。在死刑還沒有在我國被廢止之前,犯此種罪行的人不被判處死刑,何人能被判死刑?此可忍,孰不可忍?
云南省高院改判死緩的理由是含糊的“量刑過重”,其改判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六十七條。但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2日發布了《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雖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立功的,可以不從寬處罰。從本案的案情看,犯罪李昌奎罪行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雖然具有自首情節,但依法不應從寬處罰。法院量刑應當輕罪輕罰,重罪重罰,罰當其罪,否則,就會失之公正。
刑法的任務是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犯罪特別是嚴重的暴力犯罪是對法益的嚴重侵犯,是依法應當處以刑罰的行為。刑法的主要任務是打擊犯罪,保護人權不僅包括保護犯罪人的人權,還包括保護被害人的人權。一個不公正的刑事司法判決,不僅是對司法權威的嚴重損害,而且是對被害人人權的嚴重侵犯。如果為了保護所謂的犯罪人的“人權”,罔顧社會法益的保護,罔顧被害人權益的保護,那是司法的悲哀,社會的悲劇。
設立自首制度的初衷是鼓勵犯罪分子積極投案,提高司法機關的工作效率,及時偵破各類刑事案件,從而節約司法資源,對各類犯罪都具有普遍適用意義,是我國多年來行之有效的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體體現。但自首制度卻有漏洞,很多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借此逃脫應有的懲罰。與鼓勵犯罪分子積極投案、節約司法資源的價值相比,做到罰當其罪,實現公平正義,維護法律權威則更有意義。提高偵查水平和技術,對確有悔改表現,罪行非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從輕、減輕,則能達到自首制度設立的功效。
無論從法理,還是情理來看,云南省高院的改判理由都是不成立的,對此案的終審判決是一個不公正的判決!
法官最重要的品行是講良心,我們不知道云南省高院的法官和審委會委員有沒有捫心自問——這個判決是公正的嗎?我有沒有違背自己的良心判案?
動物學家研究表明,猴子有很強的公正感,如果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它們就會發泄情緒。猴子如此,人更如此。公正是人的需要和追求。一個普通民眾都感到不公正的判決肯定是違背常識常情常理的判決。
公正是法律的靈魂,法律失去公正,則是僵死的軀殼,是暴政的幫兇。英國思想家培根說過:“一次不公正的判決比不公正的立法危害更烈,后者只不過是弄臟了水流,前者則是污染了水源。”
依法該死的不死,司法談何公正??
法律必須以常識常理常情為基礎,必須有廣泛的民意基礎。民意洶洶,“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正確的態度是了解民意,正確引導輿論,集中民智。
“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不受民眾監督的司法權會導致濫用,制造暴政。終審判決后,民眾對判決的議論沒有干擾法官的審判,不是民粹主義,不是“媒體審判”,不是輿論影響司法,是公民行使監督權的具體表現。
與立法權、行政權相比,司法權是弱小的。司法權如果沒有民眾的支持和理解,恐怕會更加弱小。司法權弱小,法院、法官的地位恐怕仍然低下。
一個不公正的司法毀掉的不僅是一個法院、以為法官,而且是法律的權威,民眾對法治的信心。
我國的司法有顯著的大陸法系特征,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官是法律的守夜人,法官只有依法審判的自由,沒有造法的自由。任何超越法律的自由都是不能容忍的,超越法律作出的判決必定是非法的。
法,平如水。律,一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能為特殊者彎曲。在法律面前,藥家鑫和李昌奎應該平等!
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有法制并不一定有法治。法治是良法之治,良法得不到執行,就會成為廢紙一張。在法治建設初級階段,法律規定得不到落實,因人廢法,因事廢法,因言廢法,法治社會只能是鏡花水月。
死刑存廢從來都是一個爭論不休的話題,一些國家在廢止死刑后又恢復。沒有任何證據表明,死刑不能遏制嚴重犯罪。死刑在人類社會產生之時就已經存在了。中國的“殺人償命”的死刑觀念是樸素的價值觀,有著深厚的人性基礎,不可忽視。死刑存廢,學者分兩派,觀點鮮明,誰也說服不了誰。死刑不僅僅是各法律問題,其必須從歷史、宗教、國民意識等角度來考察。從現實從發,中國現階段保留死刑,但限制死刑適用。如果死刑不適用諸如李昌奎這樣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還能適用于誰?死刑存在還有什么意義?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以人為本從來不是抽象的,從來不是一句口號,和諧社會是對個體生命、權利的尊重。以建構和諧社會之名,以曲解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之名,行損害弱者權益、被害者利益之實,無論如何都不可原諒。
不管你喜不喜歡,死刑條款,它都規定在那里。主張現在廢止死刑的是那些沒有受過犯罪侵害的人,不了解受害人的痛苦,站著說話……
是否判死刑和是否廢止死刑,不是同一個問題。在死刑存在之時,在案件發生之時,請討論是否判死刑。
康德認為,從人類倫理道德的理念出發,惡有惡報,善有善報,刑法就是對犯罪人惡行的報應。因此,他明確指出:對犯罪人的報復必定是無條件的:“即使市民社會在其成員的同意之下將要解體……在監獄中找到的最后一位謀殺者必須先予以處決,以便使每個人依其行為得到應得的報償。黑格爾認為,犯罪是伐的否定,刑罰通過再次否定犯罪而恢復法和正義。
正義是每個人得到他(她)所應當得到的。一個公正的司法判決必須以實現正義為前提,讓作惡之人得到他(她)應得的報應,讓受害之人得到補償。
惡有惡報,善有善報。是千古不變的正義律,不必用繁復的法律條文、深邃的法理來裝飾。
關于刑罰的本質一般有兩種學說,報應刑論和教育刑論。報應刑論以實現公正為使命,教育刑論以實現社會的功利為目的。教育刑論的作用不如學校教育。從刑罰設立的目的和功能來看,報應刑論具有更重要的意義。懲罰和教育,懲罰才是主要的。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懲辦與寬大刑事政策是一脈相承的,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少殺,慎殺,不是不殺。對極其嚴重的暴力犯罪,要依法適用死刑。貫徹刑事政策,要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不能突破原則、跨越底線一味寬容。
東郭先生的仁慈導致的后果只不過是被狼吃掉而已,而云南省高院的仁慈導致的惡果遠不止于此。
實現正義,哪怕天塌下來!這是司法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