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成善 ]——(2011-7-8) / 已閱18389次
在誤診誤治的臨床實踐中,由于患者及其家屬對誤診學中“誤診不等于過錯”的不理解,一旦遇到醫療行為的局限性、高度風險性發性時,比較容易發生并難以克制的“醫鬧”。不顧當患方利用私權雇用肇事人進行“醫鬧”,這不僅造成正常的醫療秩序不能維持,同時侵害了全體患者的公共利益,而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一款的規定。筆者認為,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報案,請求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鑒于“醫鬧”的發生,對于醫療機構來說,應當對照《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予以反思。首先,對照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是否向患者說明病情和治療措施。其次,在急救處置需要特殊檢查、治療時醫務人員是否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治療方案等情況。第三,醫務人員是否與患者置于“平等”地位,尊重患者,且在救治當中取得患者和家屬的積極配合,去保證共同決策的醫療方案或進程順利進行。第四從證據學的角度,以上情況是否記錄在病歷當中,有據可查。
筆者認為,患方是出于信任,才找到醫方治療。醫方是掌握醫療信息的主動權,在與患方溝通時,應當共同做出決策和治療措施,且在實施治療過程中盡職盡責做到觀察義務、高度注意義務,當患者處于重危致生命臨終之前盡到告知義務,一般幾乎不太可能會發生“醫鬧”現象。
注1:醫療糾紛 百問百答,丁涵章、程永健、黃偉彩編著,杭州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
注2:醫療事故認定與醫療糾紛處理,王森波編著,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
注3:誤診學——一個獨立學科,作者張經建,2005年1月31日,《健康報》。
201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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