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達楓 ]——(2011-7-11) / 已閱10041次
淺論新聞輿論監督三題
內容提要
絕對的權力產生絕對的腐敗,任何公共權力的正當行使都離不開監督機制。沒有了監督,必然導致權力者運用自己的權力牟取私利,腐敗從此滋生。而政黨監督、人民監督、司法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正是構成中國權力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本文旨在對新聞輿論監督現狀的考察,在這里拈出新聞輿論監督的三個方面作些簡要的討論。第一、新聞輿論監督對防止權力腐敗乃至督促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不替代性。第二、新聞輿論監督機制存在的主要弊端。第三、司法如何保護新聞記者的權利。
關鍵詞:新聞輿論監督 行政權 言論自由
一、新聞傳媒監督行政權的必要性
(一)職權濫用的監視者
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六大上所作的報告中提出:要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加強組織監督和民主監督,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江澤民同志告訴我們,權力需要被監督,權力需要接受監督。而人們往往對于權力的正當行使相當的期待。但這并不意味著權力的行使者都會天然的追求公正,小部分握權者往往渴望能自由的行使權力,以圖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必須承認,追求利益是人之常情,但做為當權者必須要有足夠的免疫力抵御腐敗的侵襲。賀衛方教授對于司法界應如何抵御腐敗提出了自己的觀點:要有抵御腐敗的免疫力,首先是司法界自身要有相當高的素質和尊榮感,這當然離不開法官選任方面的高標準。其次應當營造合理的制度環境,從而使法官們不至于因為抵御腐敗行為而自身利益受到損失。最后,必須強化對司法權的監督,使得發生于法院這一神圣殿堂的任何腐敗現象都能及時的揭露。在這方面,大眾傳媒將起到極其重要的作用。
傳媒是為公眾設立,而不是為政府設立的,政府有濫用職權的自然傾向,必須要受到人民的監督。而傳媒因信息傳遞迅速、受眾廣泛而成為監督政府的有效手段之一。傳媒是政府監視者,同時也是公眾的保護者。因為傳媒能將政府及其相關人員濫用職權、受賄行為公之于眾,就是所謂的暴光。一旦相關政府人員的違法、腐化事件等丑聞被暴光,便會形成巨大的輿論壓力,最終丟掉鐵飯碗。傳媒往往對政府、及其相關工作人員采取一種獨立的、批判的態度,因此傳媒能獨擁公眾的信任。其實,傳媒只是在幫老百姓行使批評建議權,這可是憲法所賦予的權力,只是由傳媒代行罷了。
(二)職權行使的督促者
近年來,各種新聞媒體對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監督力度有了很明顯的加大。有監督必有督促。職權不僅能夠被濫用,更多的是被不作為。現在的新聞界出現了一種怪現象,行政權的行使者貌似由政府工作人員轉向了新聞工作者。尤其是食品安全方面,這可是自三聚氰胺以來一直受媒體熱衷的焦點。問題暴光一個,相關部門就排查一個。這可是比腐敗更嚴重的問題,起碼腐敗不會直接沖擊百姓,不會直接損害百姓的人身、財產利益。而食品安全上,行政部門竟然出現了懶作為行為,請允許我暫時使用這個名詞來概括行政部門不暴光不作為的行為。這或許不能怪相關部門,也許他們真不知道部分食品出了問題,因為老百姓才是信息的提供者。信息提供者有權信息的接收者,這時候政府應該反省了。為什么老百姓不把信息提供給政府而選擇了傳媒。試問,人民相信的是政府還是傳媒。值得高興的是,已經被媒體暴光的問題,必定都能很快解決,的確十分可喜。說明新聞輿論監督機制的確頗有成效。
官,不怕百姓,怕新聞媒體。
二、新聞輿論監督存在的弊端
(一)“好人”與“壞人”的分布是均衡的
社會輿論反映的結論并不必然公正。硬幣告訴我們,有正面必有反面。從統計學上看,“好人”與“壞人”的分布是均衡的。而且各個新聞傳媒的綜合素質良莠不齊。所以,以新聞界為代表的輿論界也不總是無私的。
(二)傳媒人的素質良莠不齊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第九條 新聞機構中領取新聞記者證的人員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
(二)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并獲得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新聞采編從業資格;
(三)在新聞機構編制內從事新聞采編工作的人員,或者經新聞機構正式聘用從事新聞采編崗位工作且具有一年以上新聞采編工作經歷的人員。
本條所稱“經新聞機構正式聘用”,是指新聞采編人員與其所在新聞機構簽有勞動合同。
新聞記者應當是中立的把關人和客觀的反映者,因為新聞記者的聲音需要是民主的聲音,他們除了是信息傳播者、也是人民的代言人、更是人民的教育者。這就要求新聞記者要有較高的學歷水平和道德修養。但由于每家媒體和每名記者的立場、興趣愛好和知識背景有所差別,不同媒體對同一事件的報道完全可能有不同的方式。
(三)新聞報道必然會受到壓制
擁有了一個人的收入來源,便能控制其意志。新聞記者也是人,總需要糊口飯,若連吃都成了問題,不可能依照自己的意志報道新聞。引用賀衛方教授的話就是:壓制與新聞控制所帶來的后果往往是萬馬齊喑、死氣沉沉與暴民造反、社會動蕩之間的交替重演。
(四)新聞商業化
新聞事實根本就不可能是中立的、無價值判斷的、對真實世界的純客觀的反映。新聞不是直接從現實事實中產生出來的自然現象,而是新聞行業的產品, 都是精心挑選和裁剪的。這其中就牽涉到收視率和報刊出版量的問題。在商業化眼中有價值的新聞是能增加收視率和出版量的,能引起老百姓討伐聲的新聞。在商業化的驅使下,傳媒有時是社會動亂的良醫,有時是社會動亂的根源。
三、新聞記者權利的法律保護
新聞自由是現代社會的基本自由權利。新聞記者是新聞媒體的主要組成部分,保護新聞媒體的權利,就必須保護記者的權利,不能使新聞記者的權利受到侵害。
作為一位新聞記者,首先就具有了作為自然人所應擁有的權利。采訪權是保障實現新聞媒體新聞職能的記者基本權利,同時新聞記者也享有新聞報道權。新聞記者相對于自然人,人格權更容易受到侵害,人身權利不受侵害的權利對記者來說尤為重要。對采訪權和人格權受到侵害適用什么保護方法進行保護,是值得研究的。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分清采訪權和人格權的性質,然后才能夠弄清具體的法律保護方法。楊立新教授指出,采訪權的權利基礎是新聞自由權,新聞自由權的基礎是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權。新聞權是一個權利,而不是權力,因為新聞媒體不是國家機構,無法享有國家機構的權力。但是,新聞權是一種社會的權利,因而是公權利,是政治權利性質的權利。它與私權利的性質不同,不能采用私權利的保護方法進行保護。
如果新聞記者在采訪中,受到關押、傷害等侵害,甚至造成死亡的后果,這些行為既侵害了記者的采訪權這種公權利,也侵害了記者的人格權。對于新聞記者在執行采訪報道任務時受到阻撓、恐嚇、暴力脅迫、人身傷害時,可以向中國記協維護新聞工作者合法權益委員會投訴。記者作為自然人,對于自己的人格權受到的侵害,完全可以依據民法的規定,請求加害人承擔侵害人格權的侵權責任。身體、健康、生命權受到侵害的記者,可以主張加害人承擔侵害其物質性人格權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人身自由權受到侵害的,可以主張加害人承擔精神性人格權受到侵害的精神損害賠償。情節嚴重的,還可以通過刑法的方法,提起刑事訴訟,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余論
新聞是產生輿論和進行批評監督的基礎,但新聞報道不僅僅是單純的事實報道,往往包括了新聞人的立場和觀點。在新聞監管體制還不健全的中國,新聞工作者的素質就顯得十分重要了。因此,就新聞輿論監督一方的要求來說,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新聞從業隊伍,不僅是現代政治文明的標志,更是新聞輿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注釋】
賀衛方:《傳媒與司法三題》,載《法學研究》1998年06期;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九條;
賀衛方:《傳媒與司法三題》,載《法學研究》1998年06期;
楊立新:《記者采訪權和人格權的法律保護》,載中國民商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