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sg ]——(2011-7-14) / 已閱9701次
制定反壟斷法,加強對企業集團的法律管制
對企業集團發展中可能帶來的壟斷性問題,應以反壟斷立法予以解決。一方面,反壟斷法應對企業集團發展中可能導致的經濟性壟斷予以管制。控制企業合并應是反壟斷法的核心內容。我國的反壟斷法應當規范企業合并,既要能夠保證企業通過兼并其他企業形成規模經濟,又要有效地控制企業集團的規模,防止壟斷的形成,將控制企業兼并作為保護競爭和防止壟斷的重要措施。另一方面,反壟斷法應當列舉行政壟斷的主要表現,使禁止行政壟斷成為一個可以操作的法律既要禁止縱向行業壟斷,又要禁止橫向地區壟斷。
通過兼并、聯合、控股及嫁接合資等資產重組方式,加快國有中小型企業的改革,促使企業產權主體多元化,盤活國有資產存量,減少企業虧損,建立和形成為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配套服務、從事專業化生產經營的企業群體。國家在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國有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產權流動和重組工作的同時,還要加快搞活國有中小型企業,通過靈活多樣的產權轉讓形式,使國有資產存量流向更有效益、更具影響的企業和領域,使生產要素得到優化配置,使整個國有經濟更富有活力,其主要措施是施行"三個一批":
1、發展壯大一批。對領導班子強,內部管理好,具有名、優、特、新產品,有一定生產規模,資本金利潤率在10%以上,市場前景廣闊的企業,應采取措施幫助其發展壯大,以形成規模經濟,帶來規模效益,并力圖把其中的一些已具備相當規模、大有實力的企業并入國有大型企業,以增強國有經濟在關鍵行業和主導行業的實力。具體可采取以下若干措施:⑴實行公司制改造,進行現代企業制度試點;⑵組建企業集團;⑶實行股份制改組;⑷組織企業進行橫向聯合。
2、重點扶持一批。對產品有市場、領導班子強、發展潛力大,但暫時有困難的企業,可以由政府在資金、政策等方面進行扶持,或者由銀行給予資金扶持,協助企業搞好內部經濟核算與資金運作,從而推動企業的發展,增強企業的生產能力、市場競爭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3、放開搞活一批。對管理不善、經營困難、經濟效益差的企業,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形式放開搞活:⑴兼并重組,產權轉讓。為盡快形成規模,走向集約經營,除了提倡優勢支柱企業間"強強"聯合以外,同時還要鼓勵優勢企業兼并劣勢企業,即"以強帶弱",具體地說,對資不抵債的企業,采取承擔債務或兼并或先破產再兼并;對資債基本持平的企業,采取接收式兼并;對有一定數額資產的企業,采取控股式兼并。從而促使一些經營不景氣的企業盡快向具有產品優勢、經濟實力較強的企業流動,優化國有資產配置,提高國有資產利用率,同時減少或避免實施破產可能形成的巨大債務損失,減輕改革的社會震動。⑵職工持股,轉換機制。對于管理體制滯后,競爭能力不強,經濟效益低下的企業,可將其國有凈資產采取有償轉讓方式,出售給企業內部職工,職工以入股方式共同出資購買企業產權。國有企業變為職工共有的股份制企業,將徹底放開搞活企業,充分發揮職工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較好實現機制的轉換。⑶分塊經營,分塊搞活。對整體經營有嚴重困難,局部尚有一定優勢的企業,將存在生機的資產或產品從母體中分離出來,在合理承擔相應債務和義務的前提下,組建新的法人實體,獨立經營,老企業則尋求新的生長點或成為控股公司。⑷嫁接改造,合資經營。隨著多種經濟成份的發展和企業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對技術裝備基礎好,產品暢銷,市場需求量大,但發展資金緊缺的企業,可采取同其他經濟成分進行多層次、多形式的聯營聯合,實現不同所有制經濟優勢互補。企業以其存量資產作價入股,向國內外企業集團靠攏,同時,將企業中的暢銷產品生產線及裝備、廠房、場地等生產要素裂變出來,與外部資本進行聯合重組。通過實行嫁接改造,可使企業吸納并支配更多的社會資本,擺脫資金緊張的困境,重新煥發生機和活力。
㈢通過承包、拍賣、出售、轉制等方式,加快資產重組,進一步搞活一般小型企業,對于一些扭虧無望,沒有發展前途的小型企業可依法破產。本著"大改大進步,小改小進步,不改沒出路"的思想,我們要采取有關的政策措施,進一步放活一般小型企業,以便加快產權改革的步伐。放活小的有利于集中精力搞好大的,也有利于搞活整個國民經濟。
1、租賃承包,國有民營。把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資產交給社會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內部職工),按照簽約的資產經營責任租賃或承包經營,依法交納租賃費或承包費。
2、資產拍賣,競價出售。對長期經營不善、扭虧無望的企業,或有閑置廠房設備、急需發展資金的企業,可采取資產拍賣方式,競價出售。
3、轉產經營,委托管理。對具有地域優勢,適合發展第三產業的企業,可重點發展第三產業。同時,企業也可根據自身生產能力,選擇投靠大中型企業或企業集團,在政府部門的幫助下,實行委托管理。
4、破產重組。對長期虧損、資不抵債、無力償還到期債務的企業,應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實施破產。在實施企業破產重組的操作過程中,要重點抓好三個環節的工作。首先,抓好宣告破產前的協調工作與重組方案的可行性論證,把可能阻礙破產工作進程的"事件"先協調解決好,沒有可行的重組方案的破產申請不予受理。其次,抓破產過程中的嚴格依法辦事,不把任何歷史經濟糾紛帶入重組企業。同時做好破產后的企業重組和職工安置工作。 企業破產是一種不得以而為之的行為,不到萬不得已不破產。所以,推動一般小型企業的產權流動與重組,應將兼并、合并與破產拍賣結合起來或多兼并,少破產。就算對于已資不抵債、連續多年虧損的企業,只要仍有挽救希望,就應將其尚扭虧有望的部分帶債分離,其余的部分才依法破產,以避免企業的整體破產,減少因實施破產而可能造成的巨大債務損失。
四、建立相關配套措施,確保產權流動與重組順利進行
國有企業的產權流動與重組是一項涉及面很廣的社會系統工程,認識有待統一,操作有待完善,同時也離不開相關的配套措施。
㈠要更新觀念,營造有利于國有企業產權流動與重組的環境氛圍。產權流動與重組在全國雖已不同程度地得以展開,但目前仍存在思想上的混亂,操作上的失誤。不少人把產權流動與國有資產流失必然地聯系起來。其實,國有產權流動不等于國有資產流失。運用商品經濟的辦法管理產權,運用市場和競爭規則來實現產權的分享和流轉,不僅不削弱所有權,相反地恰恰是保障國家所有權、使國有資產富有生機活力的制度條件。
在國有產權轉讓的過程中,首先,我們必須在思想上明確企業產權要商品化。無論從理論上講,還是從實踐上看,企業產權都具有商品的一般屬性,它是一種特殊的商品。既然生產資料、資金、場地、等可以是單個商品,那么,作為諸生產要素組合的企業產權無疑也應該是商品。產權轉讓過程實質上是一種特殊商品的交換過程。人們把承認企業產權是商品說成為思想認識的第三次飛躍(第一次飛躍是承認社會主義生產是商品生產,第二次飛躍是承認生產資料是商品)。因此,要重視產權這個特殊商品。如果企業產權不形成商品就進不了市場。
其次,我們必須明確產權轉讓要市場化。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的產權轉讓是一種市場行為,不同于過去企業的關、停、并、轉。建國以來,我國曾經幾次對國民經濟進行"調整、鞏固、充實、提高"或治理整頓,幾次對國有企業進行關、停、并、轉,這些與我們現在提出的產權轉讓有很大區別。一是關停并轉是無償性的,而產權轉讓是有償性的;二是關停并轉是采用指令性的行政命令的方法,產權轉讓是自愿性互利的經濟方法;三是關停并轉一般只限于企業整體的有形資產,產權轉讓不但包括有形資產,而且也包括無形的資產;四是關停并轉不改變所有制性質,而產權轉讓有的則要改變企業的所有制性質;五是關停并轉一般不改變企業法人實體,而產權轉讓則改變原有企業法人實體。
所以,在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無論是出售實物資產、股權、債權換回貨幣,還是用貨幣購買實物或股票、債券,改變的只是國有資產的表現形式,只要堅持市場規則實行等價、有償轉讓,國有資產的價值量和所有者權益絕不會減少,更不會消失,根本不存在減少或流失國有資產權益的必然性。容易發生的國有資產流失是出讓價格形成機制不合理,低于重置價格或市場評估水平;購買的企業或合資企業把資產接過去了,債務卻沒有接過去;資產以特殊的優惠性低價讓渡出去,而職工的就業問題留給了政府等等。可見,不規范的流動才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不過,比較而言,至今為止最嚴重的國有資產流失并不是發生在資產存量結構調整的活動中,而是發生在沒有進行這種調整的企業中,發生在存量資產不能流動的企業。所以,必須看到,合理、規范的流動不僅不會造成流失,而且可以促進結構優化,進而提高效益。國有資產流動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更多的增值。資產不流動,就無法從經濟效益差的行業或企業撤出,并投入到效益好的企業或行業, 反之會導致資產長期低效甚至負效運營,失去增值機會。
我們必須明確,國有產權的凝滯和不流動,才是國有資產的最大損失和流失,而產權的流動與重組,則是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基本方式。所以,要更新觀念,積極探索國有資產合理流動的途徑和方式,引導國有資產向高效益的領域轉移,以便有效地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加強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為資產重組服務。推動國有資產存量的重組工作,必須建立健全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和營運體系,加強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為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包括產權登記制度、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制度、產權收益收繳管理制度、資產評估管理制度以及通過清產核資核實企業資本金的制度等一整套國有資產基礎工作管理體系,同時要充分利用國有資產清產核資、產權登記和資產統計所獲得的資料數據,從行業類型、企業規模、效益狀況等方面分析企業資產結構、分布狀況和企業發展前途,以研究制定產業、行業結構調整方案,并為減輕企業負債問題提供對策和建立重組企業的新增資本金制度。
其次,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資產重組過程中的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兩項工作。產權界定是資產重組的前提,如果產權不明晰,就不可能做到資產合理流動,產權界定的實質就是界定不同產權主體的責任和權利。應該遵循"誰投資,誰擁有產權,誰受益"的原則做好產權界定,以維護國家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及經營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不侵犯其他財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資產重組必然會涉及到產權轉讓價格,而其確定又是以評估價值為基礎,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凡是發生國有資產產權轉讓的情況,必須對包括土地使用權在內的企業資產進行評估,評估工作要委托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評估資格的機構確認,并據此作為出讓企業產權的底價。另外,應降低被兼并企業的評估費用。在資產重組評估過程中防止低價評估、漏估無形資產、多家介入資產評估工作等不良現象,堅持統一管理、規范運作原則,加強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
㈢培育發展產權交易市場,規范產權轉讓行為,為國有產權轉讓提供媒體。在市場經濟范疇下的資產重組,必須要有相應的產權交易市場,通過規范化的產權交易活動,合理組織國有資產存量的流動和防止國有資產在交易過程中的流失。關鍵性的問題是要建立規范的產權交易市場體系和監管體系,使在資產重組過程中的產權轉讓管理法制化、規范化,提高資產重組的科學性和有效性。產權交易市場的建立,有助于經濟的發展,有助于資產存量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流動,有助于資產重組工作。
然而,隨著國有企業資產重組工作的不斷深入,目前產權交易市場的培育和發展遠遠跟不上企業產權流動與重組的步伐,影響了國有資產存量的合理流動。具體表現為:⑴大中型國有企業迫切希望有效地利用產權交易市場,加快資本的積累和集中,形成具有規模經濟的企業集團或控股公司,但真正在交易機構內進行交易的很少,大量的產權交易活動是在場外或采取行政措施進行的。⑵小型國有企業為保障其權益,希望產權交易活動在公平、公正、公開的環境中進行,客觀上需要有一定數量規范化的產權交易場所。⑶產權交易的法規制度不健全,沒有統一的法規予以約束,影響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⑷全國各地的產權交易機構很不成熟,發展很不平衡。據不完全統計,截止1994年末,全國只有產權交易中心或產權交易所174個,其中省一級14個,地市一級104個,縣一級56個。而且,嚴格地說,上述產權交易機構中的相當一部分,只能算作企業閑置設備處理機構,不能算產權市場
一、國有企業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國有企業的改革,是從公有制一統天下、國有經濟占絕對優勢的情況下起步的。因此,這種改革從一開始就是同所有制結構的調整結合進行的。即一方面著眼于如何搞好搞活國有企業,進行了各種各樣的試驗,直至目前的現代企業制度試點;另一方面則逐步放寬政策,發展多種形式的非國有制經濟,包括集體合作經濟、個體、私營經濟和外資經濟等等。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整個國民經濟高速發展,國有資產總量迅速增長。但是,應該看到,迄今為止改革的取向和措施還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還沒有真正擺脫傳統體制留下的烙印,從而使國有企業面臨不少問題和困難,大體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政企無法真正分開,國有企業產權主體未能真正實現多元化。市場經濟是和所有制的實現形式即產權制度直接聯系的,而國有企業所有制的性質和比例結構往往從根本上決定它的表現形式(產權制度)。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中,一些企業通過股份制改造,將傳統的國有企業資產一次性轉為國有股。另一些在改制中雖然吸納了其他成份的股份,但均是在政府行政干預下,保持了國有股的絕對優勢地位。其結果使產權主體多元化變成一句空話。政府仍要代表國家,以"唯一股"、"優勢股"從根本上甚至是表現形式上干預控制企業,導致了國有企業在市場競爭上不能放開手腳,同時也影響了政府管理國家和調控經濟的職能,致使企業產權主體與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相悖。
2、國有制與社會勞動者所有權相分離甚至排斥,國有資產所有者處于"虛置"狀態。雖然國有企業或占絕對優勢的國有股名為國家或全民所有,但實際上作為真正的產權主體的社會勞動者誰都沒占有。產權關系的虛化造成了實際上的分離、轉移、排斥。即使是國有企業的職工,也把國有資產看成是異己的,將自己的勞動視為雇傭,從而在根本上抹消了社會勞動者對國有資產經營好壞、流失與否、效益分配等情況的關注和參與。致使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生產力與傳統國有制的壟斷性、封閉性、壓抑性形成了嚴重的對立與沖突。
3、產權條塊分割,國有資產存量不活。時至今日,在傳統體制的影響下,仍有相當數量的政府和企業主管部門始終不能擺脫政資不分、政企不分的困擾,使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統一性受到地區和部門分割。產權的分割封閉,必然是條塊內部搞自然經濟式的"大而全"和"小而全",同時導致國有資產的"沉淀"和"凝滯",造成國有資產低效甚至無效營運。
4、國有企業負債經營包袱沉重,資產負債率繼續攀升。
5、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不合理,企業效益不斷下降,虧損日益嚴重。當前,我國的經濟結構不盡合理,表現在國有企業中就是按計劃經濟體制建立的原有工業布局不盡合理,老企業設備陳舊而無力改造,產品更新換代跟不上,品種單一,質量差,缺乏市場競爭力。再加之企業內部制度不嚴,基礎管理混亂,導致企業效益不斷下降,虧損日益嚴重。據統計,目前占企業總數60%以上的國有企業處于明虧或潛虧狀態,折舊提取嚴重不足,自有流動資金減少,工資性支出和其他非生產性支出卻不僅沒有減少,而且還在不斷上升,國有資產無疑處于空心化境地。
二、搞好國有企業產權流動與重組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國有企業改革中存在的上述一系列問題和矛盾,從深層次分析都屬于體制問題,并且與我國國有經濟的產權變革滯后有著深刻聯系。在這種新舊體制并存、兩種體制對峙時間較長的情況下,只有通過產權制度變革,才能理順產權關系,真正搞活企業,啟動和協調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而搞好國有企業的產權流動與重組,則是當前產權改革的關鍵環節和緊迫任務。
首先,推動國有企業產權流動與重組,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這種新體制客觀上要求運用供求、競爭和價格機制,使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起基礎性配置作用,通過市場自發地調節社會資源在各個部門、各個企業間的分配。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在生產商品和勞務的同時,自身所擁有的產權必須以商品交易對象而存在,并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通過破產、拍賣、租賃、兼并等多種形式,促進產權的合理流動與優化配置,從而挖掘資產的生產潛能,促進資產的有效和合理地利用。
其次,有利于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為企業的發展注入新的活力。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企業通過入股、參股、出售、股權轉讓、收購、兼并等多種形式,形成多元化的投資主體,企業財產的組織形式亦日益多樣化,包括國家在內的出資者共同投資設立的企業已成為國有經濟的一種新的實現形式,隨著產權的流動與重組,按股份共有的經濟單位越來越多,在這種條件下,依靠資產重組,構建和開通了企業間的資產再組合的機制,使重組的企業一誕生就能有效地改變原有的運行機制,按照產權清晰、政企分開、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的要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從而使企業在不斷革故鼎新中保持旺盛的生機和活力。
第三,有利于盤活國有資產存量,優化產業結構。當前,國有資產在不同企業、不同行業中閑置浪費與嚴重短缺同時并存,通過產權的流動與重組,使人才、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由"閑置"向"短缺" 轉移,既可實現區域間經濟發展的合理布局,又可盤活國有存量資金,同時,還可使資金按照市場要求得以優化配置,推動產業結構、技術結構、產品結構、組織結構的調整和優化。
第四、有利于使優勢企業迅速擴張,形成規模經濟。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由于優勝劣汰機制的作用,必然會出現一批企業的衰退或者消亡,出現朝陽產業與夕陽產業的來去交錯。產權流動與重組,采取企業兼并與破產等方式優化配置資源,可以迅速推動資本的集中,把有限的資源轉化到優勢的企業、優勢的產業中去,使優勢企業得到擴張,形成一批以資產聯結為紐帶,跨地區、跨行業的大型企業集團。
制,使重組的企業一誕生就能有效地改變原有的運行機制,按照產權清晰、政企分開、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的要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從而使企業在不斷革故鼎新中保持旺盛的生機和活力總之,在推動國有企業產權流動與重組過程中,應從行業類型、企業規模、效益狀況、發展前途等實際情況出發,有的放矢,因企制宜。既要配合"抓大",又要促進"放小",允許并且鼓勵多種形式并存,不搞單一模式和"一刀切"。
㈠通過對行業內國有資產的戰略性轉移、系統性重組和結構性調整,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增強企業的自我積累,加快技術改造,鞏固和發展骨干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的主導優勢。
我國是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國有經濟為主導的社會主義國家,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是國民經濟的支柱。它們對增強我國經濟實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持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推動國有企業產權流動與重組的具體運作過程中,國家必須重點抓好一批在國民經濟中起骨干作用的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以保持對國民經濟的調控。堅持資產存量和增量及各種資源向支柱產業、優勢企業、名牌產品流動的原則;堅持促進改制、改組、改造、強化企業管理的原則;堅持資產規模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緊緊抓住"關鍵的少數"是保證對國民經濟調控、搞好國民經濟的關鍵。政府要通過調整企業結構,組建大型的企業集團,較快地使國有資產在不同行業之間轉移,實現產業結構調整;要通過組建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國有控股公司,打破原有部門、地方所有制和市場條塊分割的局面;要鼓勵同行業優勢骨干企業"強強"聯合,從而擴大經濟規模,走向集約經營,形成規模效益。
總之,抓好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就可以基本盤活全國國有資產存量,提高科技水平和經濟增長質量,帶動經濟的穩定增長。只要激發骨干企業的活力,靠它們支撐的其它企業將會隨之活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