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旺生律師 ]——(2011-7-14) / 已閱10765次
財產權的重要性
郭旺生律師
作為法律生活中的“人”該如何面對自己的權利呢?財產權是人格的延伸,在法人制度里“無財產即無人格”,對于自然人也是如此。黑格爾在表述所有權的合理性時說道:“所有權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滿足需要,而在于揚棄人格的純粹主觀性。人惟有在所有權中才是作為理性而存在的。”
沒有財產,一個人的人格是不可能維持的。正如亞里士多德也肯定,沒有財產和自由,自由性是不可能的,財產和自由是這一道德表達的必要條件。一個沒有獨立人格的人,是不可能自主地支配屬于他自己權利的,也就是說自然人一旦失去財產權,它將不復擁有獨立的人格地位,將會從主體淪落到客體。那么,擁有了權利卻不去保護它或者說沒有使用有力的手段去維護它,情形又將會是怎么樣的呢?可以毫不夸張的說,權利將會慢慢的離你而去。在處理糾紛的時候,權利人對于自己受侵害的權利的態度將直接影響到權利是否能持續和穩定。如果我們在自身權利受到傷害的時候采取“和平”的方式,也就是忍氣吞聲,得饒人處且饒人的話,我們犧牲的將是我們的權利;如果我們選擇明示的甚至強烈的維權方式,我們將犧牲“平靜”但換來的將是無數人的權利的受尊重與保護。
耶林指出,法的目標是和平,而達到和平的手段則是斗爭。此所謂的斗爭包括個人的斗爭,團體的斗爭,也包括階級的斗爭和民族的斗爭。法本身就是長期斗爭的成果,法要得到實施,更要進行不息的斗爭。(郭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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