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戚瑩 ]——(2003-2-18) / 已閱72351次
(1) 它可以減少交易的風險。在金融市場,交易商品的質量不能經常為所有交易當事人立即了解,確立監管框架,規定共同標準保持最低可信度,可能會減少交易的風險。可以想象,如果沒有必要的監管制度,金融創新工具的發展就會受到很大阻礙。
(2) 某種金融資產的市場組織本身就是公共機構,這樣可以更好地公平地執行其職能,現在,大多數證券及期貨交易場所采用會員制形式,它們不再作為一家私人公司來擔負其市場職責。作為公共機構的市場組織不僅是監管制度的設計的組成部分,同時亦承擔著重要的監管職責。
(3) 監管可以減少損害新市場發展的過度競爭。這種聯系是顯而易見的,例如,美國早期對證券發行與交易不加管制,結果出現了出售“藍天”的投機現象, 而對上市公司的不加管制更是導致了整個股票市場的崩潰, 因而很多創新往往要求同時引入一個監管框架。
(4) 監管本身對金融創新有刺激作用。例如,在美國,有許多對銀行的特定管制,但卻缺乏一個全面集中的公共機構,這種特殊結構構成了美國銀行特殊的創新環境,否則,沒有官方許可的創新便難以想象。
(5) 監管的變化甚至可以導致創新的產生。外匯和資本管制的廢除是導致銀行選擇海外發展和拓展國際業務的一個明顯例證。還有,由于利率上限對銀行存款的限制,在美國創立了貨幣市場互助基金。
2. 消極方面
事實上,金融監管經常被用來解釋金融創新的原因,甚至是主要的原因,哈林頓在談到美國的金融創新時認為,美國的銀行傳統上受到很多限制,許多限制在其他地方并不存在,而現代技術使金融在形式上和地理上更容易變化,因此,在美國,新技術便難以避免地用于市場設計規避有關條例和限制跨州銀行的管制的方式。事實上,國際市場的許多早期發展可以用美國銀行想在國外從事在國內受到限制的業務來解釋(。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的消極影響是多方面的,幾乎所有的金融監管都曾被解釋為某種金融創新的理由, 歐洲債券市場的發展,美國早期的金融創新工具——存款憑證都是很好的例子。
五、金融監管對消極金融創新的影響
金融監管是一個公益性的管制問題,它既有利于受監管的產業(金融業),又有利于不受監管的產業(非金融業),但這種公益性是就整體和宏觀意義而言的,從單個或微觀金融機構看,金融監管總是通過限制性的方式出現的,在特定條件下,金融制度和體系中的微觀金融機構作為一個特殊的企業和市場主體總是傾向于生產更多的“金融產品”,以求得更多的利潤。受獲利沖動的驅使,金融機構會通過創新的金融工具或經營方式以逃避監管,尋求新的盈利機會,擴大生存空間。這種“個人理性”行為規則在無約束的條件下就可能導致單純市場調節的失敗和金融體系的災難性危機,即引起整體的“非理性”。其結果必然是:消極金融創新部分抵消了某些金融監管的預期效果,但隨之而來的是另一種內容和結構的金融監管政策。金融監管的公益性決定了金融監管對消極金融創新必須采取積極抑制或規范的對策。否則,金融監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和理由。
六、金融監管對積極金融創新的影響
積極金融創新是金融機構為提高自身競爭力和獲利能力, 而在現有的法律框架范圍內,針對金融市場需求,主動進行的創新行為。電子計算機等技術的廣泛應用和激烈競爭的壓力迫使金融機構積極進行金融創新。通過金融創新,發展多種金融機構,形成大批互相競爭的市場主體;推出新的具有吸引力的金融資產,使市場工具多樣化。只有市場主體和交易工具的發育成熟,才能有助于建立一個發達的金融市場。對于積極金融創新,作為國家干預的金融監管應“消極”應對,盡可能地給金融機構創造更多地“自由”空間,采取各種激勵措施,鼓勵積極金融創新。但是應當注意,積極金融創新也存在產生風險的可能性。因此,金融監管機構不能完全放棄監管,任其為所欲為,無約束的“自由”是產生金融風險以至爆發金融危機的根本原因。對于我國這樣一個正在進行市場經濟構建的國家來說,金融創新還停留在初級階段,發展潛力巨大,在金融深化過程中,必須處理好風險防范與金融創新的關系,既不能以風險為由抑制金融創新,也不能為創新而忽視風險防范,同時還要有效利用金融創新的風險防范功能。
簡言之,對消極金融創新應采取“積極”的監管措施,而對積極金融創新則應“消極”監管。
七、我國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的應對
1. 金融監管制度的制定要有前瞻性
金融監管政策措施要適應金融業未來發展和變化趨勢。為了防止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金融監管當局在制定金融機構穩定性指標和有關措施時,要考慮未來金融市場創新,金融機構資產的可能變化等,此外,要建立金融監管的預警系統,加強對金融體系安全性的監測,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
2.以鼓勵積極金融創新,抑制消極金融創新為原則
3. 模式的選擇上,應由側重于外部監管模式向既重視內部監管,也重視外部監管模式轉變
從世界范圍來看,金融監管無外乎三種類型:一種是側重于外部監管的美國模式,其特點是金融監管主體可以站在超然的地位監管金融活動,避免部門本位主義,協調部門的立場和目標。二是側重于內部監管的英國模式。其特點是政府除按必要的國家立法行事以外,較少干預金融活動,對金融業的日常監管主要由金融行業協會等組織來進行。三是側重于內部監管與外部監管相結合的德國模式。金融創新具有復雜性及危機隱蔽性強的特點。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創新的弊端的反應往往較遲鈍,而金融行業協會則反應靈敏,因此對金融創新的有效監管需要更多的依據賴于內部監管。內部監管是第一道“防火墻”,外部監管是第二道“安全網”。
總之,隨著金融的日益深化,特別是金融創新和開放程度的加深,金融系統風險和個別風險的概率也會相應提高,因此,適時調整金融監管以適應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成為金融監管的迫切任務。金融監管機構應時時掌握創新動態,促進金融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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