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賈霆 ]——(2011-7-20) / 已閱10589次
對云南高院再審李昌奎案的思考
據云南網報道:16日中午,北京市中淇律師事務律師王勇今日在個人博客上發表題為《李昌奎案進入再審程序了: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決定,對李昌奎案進行再審,今日向家屬送達了再審決定書》的博文。記者隨即通過電話與王勇律師取得聯系,王勇律師向本網記者證實,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今日中午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屬送達了作出的再審決定書,對該案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本案正式開始進入了再審程序。
該報道還說:云南高院的再審理由是“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廷禮、陳禮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訴。本院及時對案件進行了審查。審查期間,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出檢察建議,認為本院對原審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輕,應當予以再審。經審查,本院院長認為,該案有必要另行組成合議庭予以再審,并于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三項)、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零二條、三百零四條的規定,決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本院在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的執行。”
作為對云南高院原二審判決的強烈批判者(見本人發表在《中顧法律網》、《法邦網》、《華律網》、《天涯論壇》等知名網站的文章《云南高院要樹立什么樣的“標桿” ——對昭通李昌奎殺人案判決的詰問》),筆者首先對云南高院知錯能改的態度表示贊賞,也同廣大網友一樣,為正義的力量戰勝了謬誤而倍感歡欣和鼓舞!然而,作為法律職業人,筆者難改較真的習慣,對云南高院這次發布的再審決定(網絡報道版本),筆者認為仍然不符合法律(至少是程序法)的精神。
其一,就這個案子而言,不需法律專業人員,更不必具有一個省級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水平,作為一個沒有任何法律知識的普通民眾,一看云南高院原來作出的判決便不難作出是一個錯誤得離譜的判決的判斷!全國人民都知道了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2011年7月6日,云南高院的副院長田成有還公開回應媒體質疑,難道作為云南高院的一把手的許院長就對這個判決一無所知嗎?如果許大院長的回答是不知道,那么我想問一下,如此轟動全國的一個殺人大案你尚且不知道,那么云南的老百姓怎么期望你去發現其它普通案件的錯誤?作為該院的首席大法官,你平時都在忙什么?如果你回答是知道,那么我也要問一下:既然你已經知道了這個錯誤的判決,為什么不履行法律賦予你的神圣職責依法主動提起再審程序而非要等到舉國討伐、當事人提出申訴、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之后才決定再審呢?法諺有云:“遲來的正義是非正義”,你不覺得你之前的行為是失職嗎?
其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只有在本院院長發現原判決“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時,才可以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啟動再審程序。而媒體報道的本案中的再審決定卻對原審判決是否有錯誤、是認定事實的錯誤還是適用法律的錯誤只字未提,那么請問許大院長,你將本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理由是什么?你憑什么得出“該案有必要另行組成合議庭予以再審”的結論?如果原審判決沒有錯誤,那還有必要另行組成合議庭予以再審嗎?如果原審判決確有錯誤,那么,貴院制作的再審決定書為什么不承認錯誤?
其三,據媒體此前的報道,云南高院審理本案的原審判長趙林曾信誓旦旦地向媒體表示:這個案子的判決結果(對李昌奎免死)不是哪一個法官個人的決定,而是高院27名審委會委員集體討論的結果。那么,請問許大院長:這27審委會委員中是否包括你本人?如果不包括,那么這27名審委會委員討論本案時,作為該院首席大法官(當然的審委會委員)你干什么去了?如果你也是參與投票的27名審委會委員之一,那么,你是如何發現這個判決確有錯誤的?是自己的良心發現還是迫于社會輿論的壓力?
其四,貴院的再審決定書里說“要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那么,請問許大院長:既然案件已經經過了貴院審委會研究并作出了決定,貴院再另行組成的合議庭的權利難道比貴院審委會的權利還要大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對本院審判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合議庭必須執行。那么,貴院另行組成的合議庭可以超越法律賦予它的職權嗎?
其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合議庭開庭審理并且評議后,……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那么,請問許大院長:鑒于本案的案情極其重大,所造成的社會影響空前惡劣,貴院另行組成的合議庭對本案再審后是否還要報審委會進行研究?貴院的審委會之前已經對案件的裁判作出了表態,那么,如果新的合議庭再次呈報,審委會將如何應對?
其六,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再審時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原承辦法官應當回避,貴院確實遵守了這個原則,決定“另行組成合議庭”。
那么,請問許大院長:按照這個法律原則,參與過原審裁判的審判委員會是否也應該集體回避?如果不予回避,是否符合法律制訂“回避原則”的初衷?如果集體回避,那么,合議庭將向哪一級的審判委員會進行匯報?
綜合以上問題,筆者認為云南高院在審理李昌奎強奸、殺人案的過程中,從院長到承辦法官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實事求是”是我黨革命成功的三大法寶,“違法必究”更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基石,圣人云:“知恥而后勇”,又云:“知過能改,善莫大焉”。云南高院現在已經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筆者善意地推測本案的原審判決是一個理念錯誤而不是枉法裁判),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面對這個錯誤?
筆者認為,首先該院要有承認錯誤的勇氣。如果我是該院院長,我會馬上召開一個新聞發布會,向全國民眾承認自己的錯誤,更重要的是,要向本案的被害人家屬承認錯誤并真誠的道歉!眾所周知的河南趙作海案件發生后,河南高院院長張立勇不是曾經這樣做過嗎?
其次,鑒于本案的特殊性,再審工作實際上已不宜由云南高院來審理:理由之一是改院的做法已經讓社會公眾喪失了對它的信任;之二是應當回避的人員太多(全體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原合議庭成員),組成新的合議庭后也無法將案件呈報。如果我是該院院長,我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將本案上報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司法機關提審或者另行指定其他地方的高院進行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