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陽升 ]——(2011-7-20) / 已閱7784次
由于筆者有著一定的建筑、給排水專業背景,在十年多的時間里也從事過設計\施工\造價等相關工作,對中國的房地產市場曾經給予很多的關注,在這樣的基礎上產生了自己對房地產行業的一些思考。在政府多次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的背景下,在高房價不符合社會道德的評價中,有人認為房地產行業是夕陽行業,其高利潤,快發展的時代將一去不返。綜合以上因素,筆者將在本文對房地產業的現狀與將來做初步的探討.
一、中國的房地產發展有著剛性的需求
根據統計,2009年中國的城鎮化水平為百分之四十五點七,而按照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副總規劃師王凱的說法,2020年中國的城鎮化水平要達到百分之五十六,這增加的十個百分點就意味著將增加一億多的城鎮人口。而中國要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城鎮化率將上升到百分之七十左右.根據經濟學的常識,供給和需求組成了市場的基礎。一億多人口的剛性需求(尚且不包括在城鎮買房的農村人口,同時不考慮投資型住房需求與改善性住房需求)市場又是如何巨大?中國又如何保證這個需求不會成為民眾的詬病,答案是只有讓房地產業健康持續的發展。
眾所周知,中國的經濟推動主要是靠三駕馬車的驅動,一是出口,二是投資,三是內需。在貿易口水戰塵喧囂起之時,貿易保護主義悄然抬頭之際,冀望于出口拉動經濟無異于把希望冀望于別人。同樣值得警惕的是投資,四萬億的資金出口除投入到基建等領域之外,誰又能保證沒有流入其他領域,從而催生新一輪的通貨膨脹?內需之中最能看見成效非房地產莫屬,原因在于其是一可以解決千萬入城務工者的就業,二是可以拉動鋼鐵、水泥等相關產業的發展,三還在于通過節能建筑的推廣,促進新能源、環保、新材料技術的進步。
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在我看來中國的房地產至少還有二十到三十年的黃金時間。
二、中國的房地產市場不是競爭充分的市場
一個競爭充分的行業最終的利潤總是趨零的,只有靠新技術的不斷推動才能獲取新的利潤增長,這也是經濟學的常識。但中國的房地產企業的高利潤、高回報已經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為什么在一個市場經濟國家會出現這樣的局面?原因還在于壟斷。
房地產的壟斷有兩個方面:一是政府對土地的壟斷。和美國和其他國家不同,中國的土地供給只是使用權的出讓,并且為了保證耕地總量限制了土地的存量供應。由于曾從事工程造價的原因,加上筆者對建筑市場的了解,筆者認為土地價格大約占了房價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不等。對土地壟斷的后果就在于抬高了房屋的銷售價格,催生了其他不明不白的相關費用。二是政府的政策造成了市場進入的艱難,從而一定程度上令競爭只在少量企業之間進行,這些企業可以利用天然的優勢聯盟控制房價。比如為了保證房地產項目的實施,對企業的注冊資本做了較高的要求,對土地拍賣款的支付現在要求先支付百之五十。這樣的要求對實力稍遜的企業不可謂不是一道緊箍咒。
政府調控方法的不得當也是造成房地產企業捂盤惜售的原因之一,譬如剛恢復的二手房持有五年以上出售才免稅,這也直接導致了二手房交易的下降,買房者只能通過從房地產市場購買房屋。當然,這也直接導致房地產企業能夠在商品房的銷售中獲取高額的回報。
三、中國發展趨勢向好使熱錢涌入中國房地產市場
中國的發展雖然頗多曲折,但仍然處在一個漸進的路上,尤其是經濟領域更是如此。前不久發生的金融危機還歷歷在目,但奉行政府干預的中國模式讓人看到了另一種希望。
雖然先前的發展以高耗能、低成本取勝,但現在調結構轉型的呼聲是越加的高亢,這個國家從未有過的再次充滿希望。人民幣升值成為大概率事件,無論政府怎樣的矢口否認,就購買力而言它都嚴重的被低估。國外對中國前景的看好使熱錢從各種渠道涌入中國,而首當其沖的就是房地產業,在這個時候房屋除了居住要求外還被額外的被賦予了投資、增值的功能。在經濟高速發展期間,許多發達國家已經有了先例。
四、建筑節能技術的推廣使房地產有了技術創新的基礎
自筆者從事建筑行業以來,建設部從先期取消預制構件,采用現澆混凝土,到后來推行商品混凝土,又推行建筑節能,到現在強行適用保溫隔熱技術。每一次不管是出于建筑更加可靠還是更加環保的目的,都在一定程度令房屋建筑有了新的技術要求,從而有了新的利潤增長點。
如前面所言,所有競爭行業的利潤都是趨零的,只有新技術的發展才能獲取新的利潤增長點。做為例子的萬科就是這樣做的,它在全國率先推出了綠色建筑的概念,使用了大量的環保技術,一是在政策方面獲得一定幫助,二是在利潤方面有了新的突破。
就專業化而言,建筑房地產是一個非常巨大的市場,建筑領域的基礎設施建設方興未艾,各種國債資金\銀行貸款項目\民間投資都涌入其中.上文提到的房地產也只限于住房,尚不包括商業地產等開發.我認為一個房地產律師一定要先懂得該行業的現狀與內部規律。把建筑房地產行業看成夕陽行業的錯誤邏輯在于,一是沒有認清楚其行業的本身特點,二是在沒有深入的了解這個行業就輕易的放棄了對行業的興趣。
為了能讓自己在律師專業化上有所突破,同時也為了與律師群體進行建筑房地產業務上的有效探討,我將在以后的博客寫作中陸續闡述對房地產法律的自我認識,以期得到同行們的批評與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