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盛軍華 ]——(2003-3-13) / 已閱31301次
問題三: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再由被拆遷人對個體戶(攤主)進行補償正確嗎?
本案中,拆遷人先與被拆遷人簽訂了“非住宅拆遷補償協議”,協議中約定:對被拆遷人的補償金額已包含了對固定攤位攤主的補償,再由被拆遷人提出補償方案。這樣,拆遷人就不再于個體戶發生拆遷關系了。
1、對于租賃房屋,拆遷要兼顧被拆遷人和承租人權益,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承租人均為拆遷當事人。《拆遷條例》規定:拆遷協議應由三方簽署,在被拆遷人與承租人間達不成解除租賃關系協議時,要實行產權調換。
2、本案中,個體戶不是承租人,但享有比承租人更多的權利內容。而且,個體戶與被拆遷人間無任何合同法律關系存在。
本案中,拆遷人的這種做法合法嗎?我認為不合法,一是剝奪了個體戶的權利,二是個體戶與被拆遷人間無任何合同法律關系存在。
四、超過了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后,拆遷人未經行政裁決/法院判決非法強行拆遷,后又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如何處理?
本案中,拆遷人在拆遷期限屆滿后,未經行政裁決/法院判決非法強行拆遷,后又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東海市建設局受理并作出了裁決。《拆遷條例》對無證拆遷的處罰作了規定,本案中的情況如何處理呢?
我認為:一是過了拆遷期限,應不受理裁決申請,同時責令拆遷人補辦拆遷期限的延期手續;二是對非法拆遷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五、攤位的面積
攤位無房產證,建筑面積如何確定?以買賣協議還是以出售方案來確定?
本案中的出現的問題還有,主要是上述五個問題。上面是一些事實經過及我的個人觀點,敬請各位發表自已的高見,共同討論。
盛 軍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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