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維雁 ]——(2003-3-19) / 已閱59158次
土地等級制基礎上最大的兩股政治力量。國王作為最大封君,政治和經濟實力遠
遠超過任何貴族,國王要求貴族效忠,提供軍事義務,繳納捐稅貢賦;同時國王
還有責任保護貴族的切身利益,注意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徑,如邀請他們出席大會
議共議國是等,發揮他們的作用。否則貴族利益受損,積怨過重,則會聯合起來
與國王對敵,置王權于被動。國王與貴族之間并非單向的主從關系,而是一種建
立在相互依存基礎上的雙向契約關系。 契約即合同,系指雙方在地位平等的基
礎上通過確立相互對等的權利義務而建立起來的法律關系。契約的本質原則是意
思自治,這意味著契約標志著雙方權利義務的平衡,如果權利義務不平衡,則契
約根本就不可能簽訂。國王與貴族之間的“雙向契約關系”,內在地包含著國王
與貴族之間的制約與平衡。
第四,它源于國王與教會的關系。在英國封建時代,王權與教會在政治上主
要是一種聯合關系:王權的庇護,使教會貴族成為封建主階級和統治集團的重要
組成部分;教會的支持,則為王權提供了宗教神權的保護傘,并為國王的政治集
權輸送了大批高素質的教士官僚。 但這種聯合關系,這遠未消除二者之間的利
益沖突。相反,隨著王權的不斷強化和教權的日益成長,雙方就教職任命、授職
權及司法權之爭一度尖銳,釀成了教、俗之間一系列的激烈斗爭。關于教職任命、
授職權之爭,雙方于1077年達成了協議:主教由本教區的教士團體牧師會選舉,
但選舉須經國王同意并在王廷之小教堂中由國王親自監督舉行;國王放棄對新主
教的指環和權杖的授予權,但主教在由教會受職禮之前仍須向國王行效忠禮。 肇
始于威廉一世時期的司法權之爭(主要是教會要求擁有對教士的獨立審判權),
亨利二世也于1172年與教皇達成協定:英王不得阻止教士求訴羅馬教廷。 由于
教職任命的沖突,羅馬教皇于1207年宣布對英國實施“禁教令”,1209年又將
約翰王開除教籍,教、俗沖突達到頂點。但在世俗貴族舉兵反抗約翰時,教會“力
圖將這股帶有相當自發性和破壞性的政治勢力匯聚起來,疏導入非暴力的和平談
判和政治妥協軌道,以圖形成一種既肯定國王神圣權威而又能限制其權力的政治
格局,由此而促成了大憲章的問世。” 大憲章的核心精神是限制王權,一個重要
的方面就是通過在大憲章中寫進教會的權力,特別是英國教會的教務自主權,包
括:高級教職的選舉權、教會的司法權與教士自由前往羅馬的權利。 因此,大
憲章不僅體現了王權與世俗貴族之間的妥協與平衡,而且也反映了王權與教會之
間的妥協與平衡。
英國憲政與憲法一樣都是得自傳統經驗,而非理性建構的產物。正如佐藤功
所說的,英國憲法完全是歷史的產物,是基于許多無意識的因素而產生的。 英
國的憲政史表明它是一種為滿足不斷變化的文明的需要而對機構加以發展和修
正的持續實驗的過程。 對于英國憲政平衡性的認識也完全基于經驗傳統,是一
種事后的體悟,我把它稱之為“發現”。
(二)有限的普適性 :近代歐洲國家發展進程中的平衡問題
美國弗吉尼亞大學社會學教授賈恩弗蘭科·波齊研究了西方一千年來的國家
制度史。他將這一時期國家發展的歷史劃分為五個連續的階段:封建統治制度,
等級制國家,絕對主義統治制度,十九世紀立憲制國家,自由主義時期及以后的
國家和社會。 為了探詢西方國家發展過程中平衡因素的歷史線索,我們在此討
論一下等級制國家和絕對主義國家兩個階段的平衡問題。
在13世紀到16世紀之間歐洲廣泛存在的一種統治制度,被稱為等級制國家。
13世紀以來歐洲城市的興起是一個重要的歷史現象,而作為政治上的自治統一
體的城市的興起及其對政治的參與,促成了等級制國家的出現。所謂等級,不僅
意味著類似階層、身份、地位、資格、權利與義務等社會學的意義,而更重要的
是它具有極強的政治意義。在等級制國家中,等級會議被認為是為了與統治者對
抗和合作的特殊目的而組成的團體。波齊認為,等級會議和統治者共同構成一個
統治制度的兩半,二者共同決定政策,但它們是分離的互通信息的政治中心。雙
方通過它們的共同協商來制定政策;但是即使它們在取得一致時,仍然是完全不
同的,每一方行使其自身的權力。這被波齊稱為等級制度國家的“二元性”。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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