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郎元鵬 ]——(2003-3-23) / 已閱16051次
票據權利救濟的選擇
開誠律師事務所 郎元鵬
在商業實踐中,經常會發生票據糾紛或票據遺失,被盜、滅失等情況,作為:失票人的經營者,通常運用票據訴訟、申請公示催告、票據掛失、遺失聲明四種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這幾種手段很容易混淆,有必要劃清。界限,便于經營者做出最佳選擇,使其票據權利得到及時、有效地效濟。
1、票據訴訟。票據訴訟的提起以票據糾紛為基礎,票據糾紛既可能由票據轉讓、支付、保證等事由引起,也可能由票據被盜或遺失引起;票據訴訟的適用范圍較廣,適用于各類票據的糾紛,不限于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糾紛。另外,票據糾紛必須以有明確的利害關系相對人為前提,否則無法提起。
2、申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果逾期無人申報,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做出除權判決,它只適用于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的情況,其他票據或票據糾紛不能申請公布催告。
這里必須注意,當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遺失或被盜后,是提起票據訴訟,.還是申請公示催告,取決于:第一、有無明確的利害關系相對人。如果已經找到了相對人,就不能申請公示催告。第二、丟失的票據的權利是否已實現。如果經調查明確認票據權利已經實現,貝憮申請公示催告的必要,只能對由此產生的權利糾紛提起票據訴訟。
3、票據掛失。我國《票據法》和新的(支付結算辦法》對票據掛失做了明確規定,票據喪失后,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付款人應當立即暫停支付。但是票據掛失有很多限制;第一,嚴格的時效性;矢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否則掛失失效;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的,自第 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第二、有限的適用范圍。票據掛失只限于已承包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其他票據不得掛失止付。從法律規定來看,票據掛失與申請公示催在程序上有前后銜接的關系。
4、遺失聲明。在商業實踐中,一些經營者有種誤解,認為票據遺失后,通過新聞媒介公開聲明遺失票據無效就可免除法律責任,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票據債務人仍應無條件承擔票據義務。但是這種手段在商業習慣中已被大量運用,它對社會其他經營者是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和防范意義,不失為一種有限的救濟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