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郎元鵬 ]——(2003-3-23) / 已閱20730次
公司制下職工代表大會的地位職權
郎元鵬
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尤其是進行公司制改革后,引起了企業領導體制的變化,即由原來的“廠長經理負責制"變為公司治理結構。—如何以企業制度創新為契機,協調好新老三會的關系,尤其是改革和規范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加強職工民主管理,是當前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之—。
一、公司制下職工代表大會的地位
工廠制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如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是一種必設的、:由企業職工民主推選的代表所組成的企業管理機關。這種機構既不同于咨詢機構,也不同于決策機構;它既有一部分決策權,也有對企業事務的監察權、議事權。企業建立公司制之后,根據《公司法》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一種形式,是一種“參議”機構。
二、公司制下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l、選舉和監督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 《公司法》第45、68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
2、選舉和監督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會成員。《公司法》第5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3、對公司生產經營中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的參議權。 《公司法》第56、122條規定,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4、對決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時的參議權。 《公司法》第55、121條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至于“參議”形式和權限,可由公司章程具體規定。
5、依法聽取工會關于集體勞動合同協商情況的報告,討論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對此,我國《勞動法》和《集體合同規定》都作了具體的規定。
作者單位 長通電纜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