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培忠 ]——(2003-3-23) / 已閱33695次
國際商事糾紛當事人享有各方面的選擇自由,具有高度意思自治性。首先,可以自由選擇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組織形勢:即可以自由選擇臨時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又可以機構仲裁(Institution arbitration)。其次可以自由選擇仲裁的地點,一般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總部所在地,也可以自由選擇分支機構所在地,甚至可以自由選擇第三國來解決國際商事爭議。如國際商會仲裁院ICCCA在2000年度報告記錄的國際商會仲裁院受理的8件中國涉案糾紛,均在香港審結。
(三),執行的強制性是有效解決國際商事糾紛的保證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對當事人有效而且具有強制執行力,和法院判決有同樣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根據國際公約或互惠原則強制執行。如我國1995年制定實施的仲裁法和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都對此作了專門規定。
(四)仲裁裁決的權威性是正確處理國際商事糾紛的前提
國際商事仲裁仲裁員都是各行各業的專家和經驗豐富的人士組成。因此,國際商事仲裁員專家化是國際商事仲裁的另一特色,有很強的權威性。如國際商會仲裁院ICCCA在2000年度報告中標明812名仲裁員分別來自58個不同的地區和國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五,小結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交流及經濟活動日趨頻繁,垮國糾紛也逐漸增多。自1889年,英國人為了解決本國商人和歐洲國家商人在國際貿易糾紛,頒布實施了第一部仲裁法至今,經過近兩個世紀的發展,尤其是二戰之后,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商事仲裁體系,使國際商事仲裁成為解決垮國糾紛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來,國際商事仲裁呈現出了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世界上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如國際商會仲裁院,多分布在歐州。隨著亞太地區經濟的迅速發展,亞太地區國際商事仲裁也異常活躍。世界上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都在亞太地區設立辦公室。亞太地區各國家先后設立自己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如新西蘭仲裁調解機構,澳大利亞國際商事仲裁中心,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自1999年以來,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每年受理案件200件以上,已成為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之一。
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趨勢主要表現在:案件數量呈幾何增長速度,仲裁機構由傳統歐洲型向亞太型轉變,法律選擇適應由傳統大陸法系向英美法系轉變,呈現出多元化法律適應和選擇發展趨勢,仲裁立法由分散式立法向統一實體法立法轉變,國際社會制定了全球性國際公約及法律文件。國際商事仲裁發展趨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國際商事仲裁的特征所決定的,即廣泛的國際性,高度意思自治性,執行的強制性和仲裁裁決的權威性決定的。
主要參考書
1,韓德培,國際私法新論,1997年,武漢大學出版社。
2, Michael Pryles, The Growth of Internatonal Arbitration,
3,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2000 Statistical Report,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Bulltein vol.12.No 1-Spring 2001.
4,Draft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cilation,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Thirty-Fifth session New York,17-28 June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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