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坤山 ]——(2003-4-2) / 已閱31300次
《商法研究》(第三輯),徐學鹿 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版;
《金融創新與法律變革》,陸澤峰 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銀行法前沿問題案例研究》,韓良 主編,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 鄭坤山,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2000級本科生
[1] 《加入WTO:中國金融法律的反思與變革》,《銀行法律論叢》,中國銀行法律事務部 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31頁。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本法實行前,商業銀行已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實施辦法。”
[3] 《混業經營是我國銀行業發展的趨勢》,楊玉熹,《銀行法律論叢》,中國銀行法律事務部 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3頁。
[4] 以下有關分業經營在美國演進的歷史,本文主要參考了《美國商業銀行轉變為“全能銀行”的過程》、《美國銀行業與證券業分合簡史》、《美國金融業的分業與混業經營》等文章,論文來源于中宏網資料(網址:www.macrochina.com.cn),該網站未能提供詳細的文章出處。
[5] 關于有關國家變革的具體時間,筆者是從魏敬淼老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的課堂講義中獲知的,魏老師沒有為我們提供具體的出處。
[6] 詳細的介紹可參閱《混業經營是我國銀行業發展的趨勢》,楊玉熹,《銀行法律論叢》,中國銀行法律事務部 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23頁。
[7] 《從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析中國銀行業從分業走向混業的法律演繹》,吳敏,《銀行法律論叢》,中國銀行法律事務部 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0頁。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3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一)吸收公眾存款;(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三)辦理國內外結算;(四)辦理票據貼現;(五)發行金融債券;(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七)買賣政府債券;(八)從事同業拆借;(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十)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十一)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務;(十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9] 《商業銀行安全運營的商法研究》,張東江,《商法研究》(第三輯),徐學鹿 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7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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