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春 ]——(2003-4-15) / 已閱22232次
小心你的信用卡
——中美銀行業有關信用卡的法律規范比較研究
劉春 北京市方元律師事務所
為迎接2008年奧運會,北京市正在倡導銀行卡刷卡無障礙的活動。各商業銀行開始了銀行卡業務的比拼,如果發卡數量大,每年不算ATM機節省的成本,僅年費收入一項,銀行就可以有不少的進帳。刷卡抽獎活動更刺激了消費者使用銀行卡的熱情。銀行作為經營企業,追求利益和利潤無可厚非。然而,作為法律專業人士,通過對國外銀行業的了解,我認為,在中國刷卡無障礙,不僅有POS機不足的硬件障礙,更重要的是要填補不利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空白,清除銀行卡的法律障礙。比較美國和中國信用卡的發展現狀和法律環境,有助于我們認識并解決這個問題。
一、美國銀行卡的發展和相關法律介紹
在美國,信用卡(credit card)、借計卡(debit card)等銀行卡已經取代個人支票而成為主要的個人支付手段。不論是大型超市還是街邊象seven-eleven這樣的小雜貨鋪,都有POS機,接受VISA 或MASTER等標志的世界各國銀行發行的信用卡。到加油站加油、學生交給學校的學費、買書等等,幾乎所有的消費都可以用卡來付帳。信用卡在美國之所以如此普及,不僅有銀行在硬件方面大量的投入、持卡人享有在一定期限內享受免息的貸款優惠,商戶與銀行的配合等等經濟因素,而且也有聯邦法律對持卡人的保護。法律規定消費者對信用卡丟失后未經授權的消費最多只承擔50美元的責任;法律嚴格限制銀行收取信用卡年費的比例以及向超過免息期還款的消費者征收罰款的比例等等,各種法律規定充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可以說,法律為持卡消費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1、信用卡的發卡人對信用卡是否經授權使用負舉證責任。
美國國會通過的《消費者信用保護法》(Consumer Credit
Protection Act)規定,信用卡的發卡人對信用卡是否經授權使用負舉證責任。發卡人應該采取措施識別信用卡的使用人是經過授權的。如果信用卡的使用未經授權,發卡人仍然有義務證明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2、消費者對信用卡丟失后未經授權的消費最多承擔50美元的
責任。
《誠信貸款法》(Truth in Lending Act)規定消費者或持卡人對未經授權的消費最多承擔50美元的責任。1976年,第一聯邦城市銀行訴莫拉克案件(First National City Bank v. Mullarkey)就是一個著名的判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信用卡上遲延支付的本金、利息和案件的律師費,但被告辯稱有六筆發生在1973年12月16日總額為498.63美元的支出不是被告支出的,并且,被告證明他在1974年1月23日向發卡銀行報告過信用卡丟失了。因此,法院根據聯邦法、州法律和判例,判決被告對這498.63美元未經授權的支出只承擔50美元的責任。
法律做出這種規定的基礎是相信絕大多數的消費者或持卡人是誠實的,不講信用的持卡人只是少數。法律同時認為發卡銀行在發行信用卡之前就應該意識到信用卡的風險,銀行有義務在發卡之前對消費者的信用情況進行調查,信用卡應該發給講信用的人。
3、規定信用卡的年費、會員費、延期付款支付的費用等屬于利息,要符合有關利息限制的規定。
早在1873年,美國最高法院就通過布朗訴海特斯一案(Brown v. Hiatts),對利息下了定義:“利息是法律允許的或當事人約定的一種賠償,用于延期還款的賠償或由于拖延還款造成的損失”。1897年美國最高法院又通過霍尼威爾訴南方建筑貸款協會一案(Hollowell v.southern Building & Loan Assn.),重申了銀行向借款人收取的任何超過法定利息比率的費用,無論稱之為罰款、費用、應付款或利息,事實上都是利息和高利貸。1996年2月,美國聯邦貨幣管理局對利息一詞做了明確規定:利息包括因延期付款給付債權人或未來的債權人的任何賠償,……包括信用卡的年費、會員費、延期付款支付的費用等等。同年,美國最高法院在斯米利訴花旗銀行案件(Smiley v.Citibank(South Dakota,N.A.))中,認為聯邦貨幣管理局對利息的解釋是合理的。
如果銀行收取的信用卡年費或延期還款的罰金超過法律規定的限額,如果銀行故意而為,則其約定收取的利息將被作為罰款被收繳,并且消費者有權拒絕支付,已經支付的將依法獲得約定利息兩倍的賠償。
二、中國銀行卡規范的現狀
目前,調整中國銀行卡業務的主要規范性文件是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銀行卡分為信用卡和借記卡兩大類。其中,信用卡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又分為貸記卡、準貸記卡兩類。貸記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的信用卡。準貸記卡是指持卡人須先按發卡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銀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借記卡按功能不同分為轉賬卡(含儲蓄卡,下同)、專用卡、儲值卡。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
實踐中,各商業銀行發行的可以透支的信用卡多以持卡人預先在銀行開立一定數額的保證金賬號為條件,銀行之間競爭的主要是保證金、年費以及取現手續費等等,因此說,現在中國沒有完全意義的信用卡。
中國銀行卡的特點之一是:由持卡人自行承擔未經授權的支出的責任。現有的各商業銀行發行的各種銀行卡,將持卡的風險完全推給消費者。《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發卡銀行的“義務”是向持卡人提供掛失服務,但是,就在這個關于發卡銀行的“義務”的條款中,中國人民銀行授予了發卡銀行可以在章程或協議中自行與持卡人約定發卡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掛失責任的承擔的權利。這樣,作為金融管理部門的中國人民銀行,讓渡了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權力。因而,所有的商業銀行都在各自發行的銀行卡章程中規定掛失的風險由持卡人承擔。如中國銀行《長城人民幣信用卡章程》規定“長城卡如遇丟失或被盜竊,持卡人應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明,立即到附近的中國銀行分支行辦理書面掛失手續,并按規定交付掛失手續費。掛失之前及掛失次日24小時內,所造成的掛失卡風險損失仍由持卡人承擔。”中國工商銀行《牡丹國際信用卡章程》中規定“凡書面掛失前及發卡機構受理書面掛失起至次日24時(含)內的經濟損失由持卡人承擔”。交通銀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規定“在發卡機構受理掛失前及受理掛失的次日24點(含)以前,所發生的各項支出和造成的經濟損失均由持卡人承擔。”……掛失之前的經濟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成了中國銀行業的慣例。
中國銀行卡的第二個特點是:中國人民銀行支持銀行向透支的持卡人收取高額利息。《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貸記卡透支按月記收復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 這里透支利息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并隨著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的調整而調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信用卡的透支利息含有懲罰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期歸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歸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因此,信用卡善意透支行為因應分三個階段:免息期-計收貸款利息期-計收逾期貸款利息期。透支行為的性質應屬于持卡人向銀行借款,因此,透支利率應按照同期銀行個人貸款的利息計算。銀行應規定透支的還款期限,超過規定的透支的還款期限仍不還款,才適用逾期貸款利息亦即罰息。
第三個特點是,中國人民銀行并沒有對銀行在信用卡業務上的各項收費都制定統一的收費標準,而且對很多收費沒有任何限制。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發卡銀行向持卡人收取統一標準的費用包括:①滯納金和超限費(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的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②透支利息、③ATM機跨行取款的費用(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之內取款,每筆收費不得超過2元人民幣;持卡人在其領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筆收費不得低于8元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沒有作出統一收費標準并沒有限制性規定的收費項目有:①銀行卡的工本費、②掛失費、③年費、④境外取現費等等。如一張信用卡的工本費,有的銀行是3元,有的是5元,有的是50元;信用卡的年費,有的是每年100元,有的是200元,有的是300元,有的規定按年交,有的必須一次交兩年的;境外取現費,有的銀行每筆收取現金額的4%,有的收1%,有的銀行不論金額,每筆交易只收3美元。
三、完善有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加強法律的公平性,保護消費者利益
過去,中國銀行業是國有企業,銀行的利益就是國家的利益,銀行的損失就是國有資產的損失。因此,政府在制定法律規范時主要考慮如何保護銀行的利益。這正如馬克思主義法學一針見血指出的那樣,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為了保護有利于統治階級的利益。然而,隨著銀行業的改革開放,銀行業投資主體逐漸多元化,民間銀行、外國銀行不斷增多。按照WTO的要求,外資銀行最終將享受國民待遇。如果銀行業的法律規范不從保護銀行業的重心轉向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那么,中國的消費者將處于最悲慘的境地:受國有資本、民間資本和外國資本三座大山的壓迫!
2、提高中國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
隨著中國銀行業逐步對外開放,中國銀行業與外國銀行之間的競爭,不僅局限在中國境內,也不僅局限在人民幣業務。隨著國際交往的增多,越來越多的國人有機會出境,為了避免攜帶現金的風險和避免外匯現金隨身攜帶的數額限制,出國人員辦理國際信用卡的會越來越多。但是,當國人走出國門,了解了世界以后,中國人轉而申辦外國銀行卡的也會增多。因為,中國銀行業如果不改變對消費者不利的規定,那么其在外匯業務方面的競爭力肯定不敵外國銀行。如果中國人都知道美國銀行業的規定如此傾向于保護消費者利益,那么申請美國信用卡的中國人肯定會增多。并且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不出國門也能辦理外國的信用卡,所以準備出國的中國人,可以在國內申請外國信用卡,到了國外就取卡,免去了申請中國信用卡的麻煩。因此,中國銀行業如不注意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最終將不利于中國銀行業自身。
四、結論
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應該借鑒國外的經驗,更多地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出發,制定有關法律或規定,不能只做行業利益的保護者,不能以犧牲消費者的利益為代價推動銀行業的發展。在銀行卡的章程和國家法律不完善的情況下,消費者對此不能一時沖動,一定要慎重,因為消費者沒有義務推動銀行業的發展,而應該真正享受銀行的服務。
(200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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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春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美國芝加哥肯特法學院L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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