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鵬程 ]——(2003-4-26) / 已閱20399次
①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產品質量法實用指南》,華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頁。
② 徐士英著:《競爭法論》,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90頁。
③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13條。
④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15條第2款。
⑤ 徐士英著:《競爭法論》,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100頁。
⑥ 孔祥俊著:《中國現行反壟斷法理解與使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頁。
⑦ 在“各地區和中央有關部門對產品質量法(修正草案)的意見”中認為:第11條規定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已有規定,所以建議刪除此條文。雖然該建議并未分清《產品質量法》法第11條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法第7條的區別,但可見對第11條是競爭法條款并無異議。資料來源:前注①所引書第2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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