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培忠 ]——(2003-4-26) / 已閱62494次
中國加入GATT/WTO反思系列文章之二: 法律審視篇
曹培忠13,周艷波14
[論文摘要]
依據國際法,中國作為關貿總協定原始締約國地位并不因為臺灣當局非法退關而消失。關貿總協定違反國際法規定默許臺灣當局非法退關,采取雙重標準和實用主義,違反GATT1947第24條入關的有關規定,使臺灣當局只能退關,而不能重新加入,使中國重返聯大喪失權利。關貿總協定采取簡單不作為態度,沒有將臺灣當局在關貿的法律地位依據事實和GATT1947中“關稅地區(CustomsTerritories)”名義加入轉化。WTO演襲了GATT的錯誤,違反WTO馬拉喀什協議(Marrakesh Establishing WTO in 1995)第11條的有關規定,無視客觀事實,在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粗暴干涉下,喪失獨立性,不能真正發揮WTO多邊貿易體制的作用。
關鍵詞:加入GATT/WTO 國際法 思考
中國加入GATT/WTO談判歷史經歷15年的風云變幻,一波三折。原因是多元的。既有法律方面的原因,又有政治方面的原因。除了中國內部經濟體制方面的原因外,還有西方敵對勢力借口中國加入GATT/WTO談判遏制中國發展,不希望一個強大的中國出現方面的原因。從國際法和WTO本身組織結構和運行機制等角度審視中國加入GATT/WTO這一歷史進程發人深思。
國際法思考之一:
中國關貿總協定23個原始締約國地位并不因為1950年3月臺灣當局非法宣布退出關貿總協定而消失
依據國際法關于政府承認(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的有關規定,一個國家內部發生社會革命和判亂,導致一個國家發生非憲法規定和程序上的政權更迭,建立新政權,依據國際法有效統治原則(Principle ofeffective controlling)新政權應當被承認,是現代國際法和國際實踐中的本原則,新政權繼承舊政權的一切國家權利承擔義務。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有效控制統治大陸,國民黨政府退縮臺灣孤島,依據國際法有效統治原則(Principle of effective controlling)新政權應當被承認。況且中央人民政府對舊約依據事實和簽約目的或廢或改或保留。1947年4月到10月,當時的國民黨政府代表中國參加了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主持召開的國際貿易和就業會議第二屆籌備會,并和10多個國的代表進行了關稅減讓談判,簽署了有關最后文件。1948年4月21日,中國政府簽署了關貿總協定臨時適用議定書,5月21日中國成為關貿總協定23個原始締約國之一。這一歷史事實并未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有效控制統治大陸,國民黨政府退縮臺灣孤島改變。因此,中國是關貿總協定23個原始締約國地位并不因為1950年3月臺灣當局非法宣布退出關貿總協定而消失。
新中國成立,依據國際法有效統治原則(Principle ofeffective controlling),并不等于中國國際法主體消失。誠如,臺灣當局在1990年申請入關,并不因此認為臺灣當局取得國際法主體資格。對于主權問題早有聯大決議,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和國際法公識。世界只有一個中國。同時,考究到臺灣地區經濟,尤其是同胞血濃于水,按照國際慣例和GATT第26條和33條,允許臺灣以“關稅地區(CustomsTerritories)"名義,按照“單獨談判,先中后臺”的次序加入GATT/WTO,便于“三通”工作。
國際法思考之二:
關貿總協定違反國際法規定默許臺灣當局非法宣布退出關貿總協定,采取雙重標準和實用主義,違反GATT1947第24條加入關貿總協定的有關規定,使臺灣當局只能退出關貿總協定,而不能加入關貿總協定,使中國又一次失去WTO當然原始締約國地位。
依據GATT1947第31條退出關貿總協定的有關規定,締約國可以有條件的退出關貿總協定。1950年3月,臺灣當局宣布退關時,依據GATT1947第18條第12款第23條不損害其他締約方的情況下,有條件地退出關貿總協定。依據GATT1947第24條的有關規定,臺灣只能充其量以“關稅地區(CustomsTerritories)"名義退出關貿總協定,不能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有效控制統治大陸退出關貿總協定,更不能代表退出中國關貿總協定。
1950年3月,臺灣當局非法宣布退出關貿總協定,關貿總協定違反國際法規定默許臺灣當局非法宣布退出關貿總協定。自1965年3月后臺灣當局又申請加入關貿總協定,依據GATT1947第33條加入關貿總協定的有關規定,臺灣當局應當以“關稅地區(CustomsTerritories)"的身份,享有處理完全權力和事務的條件下加入關貿總協定,待1971年中央人民政府恢復聯大合法席位后,中國開始著手恢復關貿總協定合法席位,可以自然恢復關貿總協定原始締約國地位。關貿總協定采取雙重標準,違反GATT1947第33條加入關貿總協定的有關規定,使臺灣當局只能退出關貿總協定,而不能加入關貿總協定。關貿總協定采取實用主義,自臺灣當局非法宣布退出關貿總協定,1965年3月后近7年又非法給予了關貿總協定觀察員席位而待1971年中央人民政府恢復聯大合法席位后,使中國又一次失去WTO當然原始締約國地位。
國際法思考之三:
關貿總協定局限于歷史文化背景,在GATT1947中雖然有“關稅地區(CustomsTerritories)"名義加入關貿總協定的規定1516,但沒有意識到依據國際法關于政府承認(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的有關規定,1965年3月后臺灣當局又申請加入關貿總協定,關貿總協定采取簡單不作為態度,沒有將臺灣當局在關貿總協定中的法律地位依據事實和GATT1947中“關稅地區(CustomsTerritories)"名義加入轉化,也是中國加入GATT/WTO經歷了長期艱苦卓絕的過程,一波三折的外部原因
二戰結束后,以美國為首的國家欲建立國際貿易組織(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 ITO), 美國出于國際局勢的考慮,讓多邊貿易體制服務其全球政治目的。出于戰后重建家園和美國國內的原因,臨時簽署關貿總協定臨時適用議定書,建立GATT1947。關貿總協定局限于歷史文化背景,二戰結束后,尤其是拉美國家民族獨立此起彼伏,建立國家。在GATT1947第24條和附件4,9中雖然有“關稅地區(CustomsTerritories)"名義加入關貿總協定的規定,局限于聯邦國家的關稅地區,更沒有意識到1949年10月1日,有效控制統治大陸,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國民黨政府退縮臺灣孤島這一歷史事實。沒有意識到依據國際法關于政府承認(recognition of government)的有關規定,1965年3月后臺灣當局又申請加入關貿總協定,關貿總協定采取簡單不作為態度,沒有將臺灣當局在關貿總協定中的法律地位依據事實和GATT1947中“關稅地區(CustomsTerritories)"名義加入轉化。顯示關貿總協定法律邏輯性。
國際法思考之四:
1971年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中國恢復聯大合法席位,關貿總協定局迫于國際形勢決定驅蔣,而沒有履行關貿總協定關于國際法賦予的義務,自然恢復中國關貿總協定原始締約國地位。中國作為國際法主體的權利義務明顯失衡。
1971年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中國恢復聯大合法席,中國作為國際法主體再次被國際社會承認,關貿總協定局迫于國際形勢在1971年1月通過決定驅蔣,還歷史以公正。關貿總協定應遵守國際社會慣例和國際法準則,自動恢復中國關貿總協定原始締約國地位。關貿總協定采取簡單作法,只決定驅蔣,不恢復中國在關貿總協定原始締約國地位。
關貿總協定作為臨時簽署關貿總協定臨時協議(Temporary agreements),在幾十年的發展變化和演變中,推動了全球的貿易自由發展,積累了豐富經驗和制定了大量貿易規則,雖然關貿總協定并不是一個永久性組織,但是從關貿總協定的宗旨,職能和組織機構,事實法律地位看,在實際上,關貿總協定已經成為國際組織,具備了國際組織的一切要素。雖然對國際組織進行理論研究時,人們對國際組織內部組織機構的分類沒有統一標準,但對國際組織的主導要素(the standard principal organs),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和秘書處,看法是一致的。關貿總協定具備上述三機構,應當作為國際法主體,承擔國際法義務。在1971年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中國恢復聯大合法席位后,關貿總協定沒有履行國際法賦予的義務,自然恢復中國關貿總協定原始締約國地位。在實際上,關貿總協定政治化傾向十分明顯。恢復中國關貿總協定原始締約國地位
國際法思考之五:
在恢復中國原始締約國地位問題上,WTO演襲了GATT的錯誤,違反WTO馬拉喀什協議(Marrakesh Establishing WTO in 1995)第11條和12條的有關規定,無視中國作為關貿總協定23個原始締約國之一,正式成為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的參加國并簽署文件這個客觀事實,在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粗暴干涉下,喪失獨立性,不能真正發揮WTO這個經濟聯合國(Economy UN)多邊貿易體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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