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茂德 ]——(2003-5-1) / 已閱13663次
膠州嘗試以市場管理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方式調整市場開辦者與市場經營者法律關系
杜茂德 高長玉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其所辦市場管辦脫鉤之后,市場開辦者就不再以政府管理者的身份出現,其與市場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就演變成以平等民事主體身份出現的市場物業管理者(市場開辦者)與市場攤位使用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但是,從嚴格意義上將,他們之間的關系也不同于住宅小區物業公司與住戶之間的關系。國家、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雖然對市場開辦者、市場經營者各自的權利義務做了比較原則的規定,但要在實踐中正確處理好雙方關系,明顯暴露出“無法可依”的尷尬境地。
針對這種情況,膠州市工商局經過廣泛調研論證,通過大膽試點,在市場開辦者、市場經營者中積極推行《市場經營管理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的方式,巧妙的解決了上述問題。
大家都知道,合同是締約雙方承諾自愿受其條款約束的一種法律文件。雙方一旦在合同上簽字蓋章,不管以后出現何種情況,都不得隨便反悔。從一定程度上講,簽訂合同具有一種“造法”功能,雙方通過簽訂合同,將原先并沒有的法律義務從無到有依法建立起來。應該說,合同這一形式,彌補了法律難以包羅萬象的不足,將一些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或難以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予以了明確,并賦予其法律拘束力。
膠州市工商局擬定的《市場經營管理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以下內容。
一、市場開辦者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市場開辦者在日常經營管理中,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市場開辦者向市場經營者足額收取攤位費,對于經一次書面通知仍不繳納攤位費者,有權終止攤位合同,所欠攤位費從市場經營者交納的經營保證金中扣抵。
2、市場經營者在攤位租賃到期后不續租或因違約而被終止租賃合同的,必須立即騰出所占市場設施。若到期市場經營者仍占用市場設施存放商品,雙方即建立商品保管關系,市場開辦者有權按同期該設施日租費的三倍收取保管費,并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對該商品進行留置,對該批商品進行變賣折抵保管費和所受損失。
3、市場開辦者有權對市場經營者上市商品進行檢查,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上市經營的商品,有權禁止其上市,并有權報告有關執法部門予以查處。
同時,市場開辦者還承擔下列義務:
1、按照公開、公平、競爭的原則出租、出售經營攤位,并與市場經營者簽訂協議,依照雙方約定收取攤位費,并發給市場經營者攤位證。
2、負責市場經營設施、服務設施和安全、衛生設施的建設、維修。
3、建立健全市場內部日常管理組織和制度,做好集貿市場服務工作。
4、負責市場責任區域的清掃保潔、垃圾收集清運、安全保衛、消防等工作。
5、應市場經營者的要求,在其能力允許的情況下,為市場經營者提供其他的有償服務。
6、積極協助市場經營者辦理工商、稅務有關登記手續,盡力幫助市場經營者在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市場經營者在經營中出現的問題。
二、市場經營者在入市經營時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市場經營者在入市經營時,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在公開、公平、競爭的條件下取得和使用市場攤位,有權抵制市場開辦者違反原定的收費。
2、有權要求市場開辦者履行物業管理、衛生保潔、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等義務。
3、有權對市場開辦者或其工作人員的不法行為進行舉報,對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有權要求市場開辦者進行賠償。
市場經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與市場開辦者簽訂攤位出租、出售協議和經營管理協議,按照雙方約定及時、足額繳納攤位費,按規定佩帶攤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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