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剛 ]——(2003-5-5) / 已閱16470次
保險如何推進消防工作發展
曹剛
內容簡介:保險成為我國增長最快的行業,消防與保險都是以危險為存在前提的,由于沒能形成有效的良性互動,社會消防安全環境改善極為緩慢。為緩解這一矛盾,本文提出征收消防稅、開發新險種、真正行使防災防損職能,扶植發展火災保險公估人和相互聯動等五個方面的設想,希望通過這些途徑來實現保險推動消防工作發展。
關鍵詞:保險、消防、防災防損
危險與安全是人類社會發展進程中一個永恒的話題,保險與消防是現代社會預防和減少危險損害主要的社會化防災機制,危險是保險與消防存在發展的前提,商業保險通過危險財務轉移獲取商業利潤,消防通過危險控制管理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危險發生,都是為了保護生命、財產安全。可是當前社會消防安全環境的改善卻遠遠滯后于保險業的發展步伐,未能形成良性互動機制。據統計,全國保費年收入1980年的64億元到2002年入3053億元,人均保費(保險密度)237.6元,保費收入占GDP的比例(保險深度)為3%;其中財產險保費收入778.3億元,保險公司總資產從2000年的3373.9億元,僅兩年就達到了6494.1億元。保險業成為增長最快的行業,獲取得了最大的利潤。
同樣作為危險管理手段,保險與消防如何形成良性互動,均衡發展,特別是如何推動消防安全工作發展,成為人們非常關注的焦點。本文認為,要通過以下五個方面的途徑來實現。
一、 國家應當征收消防稅, 為消防工作提供資金支持
目前,我國消防經費完全由國家和地方政府預算撥款,政府負擔很重,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消防隊伍建設等嚴重滯后于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步伐,這已成為不爭的現實,缺少經費是根本原因之一。而德國、英國、澳大利亞等許多發達國家除了政府撥款外,都向保險企業和個人征收消防稅,消防經費充足,社會消防安全保障程度很高。
作為朝陽產業,我國保險市場潛力巨大,按照現行稅法,國家在稅收方面給予了保險企業的各種優惠,對保險業主要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兩大稅種,同時征收城市維護稅、印花稅等小稅種,并不征收消防稅。“洋保險”即將以雄厚的資金實力、先進的經營理念、管理經驗、技術手段和運作方全面進入我國市場,可以預見:“洋保險”不但會搶占保險市場份額,還將獲得高額利潤。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果按照目前的財政稅收政策,這些利潤很大程度上是在消防等部門危險控制管理下取得的,實質上是“洋保險”利用國家財政資金經營風險獲得的,這種結果對國家、對內資保險企業都是不公平的,對整天忙于防火滅火,時刻與危險戰斗的消防部門來說,更是無法接受的。
我國應當調整稅收政策,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向商業保險企業征收消防稅,稅收收入專門用于補充消防經費。方法之一可以根據保險企業固定資產增長迅猛的實際,將消防稅作為固定資產稅種之一,加以征收。辦法之二是改革目前國家實行的33%的單一企業所得稅率,進一步細化所得稅率,統一中外保險企業稅率,征收保險企業所得稅,其中包含消防稅或者消防附加稅。方法之三是對火災保險險種收入征收消防稅(屬于營業稅稅種),適用單獨的稅率。通過上述辦法,完全能夠逐步解決國家消防經費的困窘。
二、商業保險企業要進行產品創新,實現保險產品保障無縫隙。
產品創新是推進、培育和繁榮保險市場的一項重要工作。在保險產品創新過程中,要牢牢把握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這個核心,針對消防工作的重點,開發新的火災險種。
我國目前舉辦的財產保險是傳統的火災保險及其附加險組成的綜合保險,把火災及火災以外的風險直接列入保險基本責任范圍。也可以考慮設立單獨的火災保險險種,將火災以外的機器損壞險、營業中斷險、第三者責任險、水漬險等危險列為火災保險的附加險,保險責任雖然相差無多,但在險種經營上會更靈活,投保人可針對自己需要選擇保險產品。
在西方國家公眾責任險已經成為企業、個人乃至政府部門都不可缺少的危險保障工具和各國保險企業的主要業務種類,很多國家對責任保險推行強制保險制度,如:汽車責任保險。但在我國,公眾責任險特別是場所公眾責任險發展緩慢,很多公眾聚集場所消防條件簡陋,所有者或者經營管理者不投保或者不愿投保,一旦發生火災,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往往無力賠償,受害人權益得不到保護,不但影響社會穩定,也大大加重政府災害救濟的負擔。近幾年來發生的新疆克拉瑪依友誼宮、河南天堂歌舞廳、焦作上,北京藍極速網吧等特大火災事故,足以為戒。
為減少火災的危害,國家要鼓勵境內外投資者成立專門的火災保險公司,專門經營火災保險、公眾責任險等保險業務。應當開發新的場所責任險種, 如:公眾聚集場所火災責任險、娛樂活動火災公眾責任險、展覽會火災公眾責任險等險種。同時,針對公眾聚集場所傷亡大、賠償難、變動頻繁等特點,在公眾聚集場所火災責任保險實行強制保險,根據《保險法》第十一條二款,建議在修改《消防法》時明文規定。
三、商業保險企業要充分發揮防災防損的職能
在《保險法》和《財產保險合同》都有防災防損的規定,不僅是保險的職能,也是保險企業的產品。隨著保險業的發展,防災防損職能在保險中體現得越來越突出,以至于國外許多企業購買保險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想從保險公司獲得有關災害事故的專業指導。
政府和消防部門提供的是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而保險企業作為營利性機構,不能單純依靠政府和消防部門,必須認真開展防災防損工作,防災防損做得好,其利潤就會增加,這是顯而易見的。特別是入世后,“洋保險”進入中國市場的沖擊不可低估,保險企業不具備與洋保險拚費率的實力,這必然迫使我國的保險業注重完善和充分發揮保險的防災功能,才能與國外的保險公司競爭,也有利于全社會進一步樹立預防為主的消防安全觀念。
但是,近幾年,一些保險企業不認真開展防災防損工作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例如:不考慮企業消防安全狀況,只要交錢就承保;防災費用于消防裝備和宣傳方面投資逐年減少,甚至有的地方不投入的現象時常出現。保險企業要克服“重保費、輕消防”錯誤觀念,主動開展防災防損工作,重點要積極開展做好以下幾項:
首先,要積極參加社會消防工作,加強與消防部門的聯系。主動參加或者組織各類消防宣傳活動,將防災防損費用真正用于消防,補助消防安全教育、投資消防裝備和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資助防火科技研究。
其次,要認真進行防災檢查,參與搶險救援。對被保險人要經常進行防災防損檢查,不斷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提出整改建議,減少不安全隱患提高被保險人和投保人的消防安全意識,幫助其克服“重保險、輕消防”錯誤觀念;在火災事故發生時,要與消防部門一起組織搶救財產,提高便利,防止災害損失進一步擴大。
第三,要將防災防損真正貫穿于整個保險經營活動。在保險條款的設計上,要明確被保險人的防災防損義務;在保險費率的擬定上,根據保險標的消防安全狀況,實行區別對待、浮動費率;承保前要對保險標的進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檢查。
四、保險監管和消防部門要共同扶植發展保險公估人。
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公估人作為保險輔助服務機構,將越來越發揮很大作用,從保險業健康發展出發,保險監管部門要鼓勵火災保險公估人的發展。在消防工作改革過程中,消防部門也可以委托火災保險公估人實施火災原因調查、損失統計、計算等工作。火災保險公估人也可受保險企業委托保險標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風險評估,火災理賠,參與保險企業的防災防損工作。
在這方面,國外有許多成功的經驗可以借鑒,如美國的損失管理服務公司(INA Loss Control Services, Inc.)的主要業務就是提供包括火災在內的危險管理咨詢,依據自身在危險控制方面的專業優勢,對企業做出深入的調查,估測存在的潛在危險,提出評價和改進意見,或者設計新的方案。美國還有一家名為FM(Factory Mutual)的防災科研咨詢機構,擁有2000多名技術和科研人員,擁有全球最大的火災試驗館和設備齊全的檢測中心,用來為美國三大工業保險公司和投保企業提供咨詢服務,只有通過FM的標準,才可在三大保險公司投保,享受低費率、高賠付的好處。目前,隨著通用、摩托羅拉等大公司來華建廠,FM的業務已經延伸到中國。這種立足于主動預防災害事故的保險機制,非常值得學習和借鑒。
五、相互聯動、信息共享
對參加投保的企業,保險企業要建立資料庫,并與消防部門建立信息資源共享,消防部門在消防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投保企業存在火災隱患,要及時通知保險企業。保險企業在防災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因素,也要及時報告消防部門。消防部門通過行政執法,保險企業通過合同約束、費率調整等手段,共同督促企業整改隱患,從而達到減少火災危害的目的。
消防部門要改革目前火災損失計算和統計方法,制定科學、準確的火災損失計算標準,既方便當事人主張財產權利,又便于開展保險企業理賠。同時,要將火災情況與保險企業共享,便于保險企業對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損失進行分析、研究,科學計算保險費率,減少保險企業經營風險。
作者:曹剛,遼寧省消防局法規處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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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110032
參考文獻:
1、《保險學》,張洪濤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出版;
2、《各國保險法規制度對比研究》,馬永偉主編,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年出版;
3、《保險業的世貿規則及國際慣例》,魏華林、王文祥編著,中國言實出版社2001年出版
5、《WTO與保險公估理論與實務》,陳偉雄主編,中國發展出版社2001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