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蔣艷 ]——(2003-5-5) / 已閱49371次
一所列的發達國家締約方和其他締約方可以根據本公約共同執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政策
和措施,也可以協助其他締約方為實現本公約的目標做出貢獻,實際上,發達國家更傾向于
與發展中國家聯合履行其削減二氧化碳和其他溫室氣體的承諾。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理事會
于1991年1月提出的《關于在環境政策中使用經濟手段的建議》,建議成員國更加廣泛、堅
定地采用經濟手段,以作為其他政策手段的補充或替代(第1條第1款)。該建議提出了4
類經濟手段供成員國參考:第一是收費和收稅;第二是可交易的許可證;第三是押金制度;
第四是財政補貼。該建議推動了經濟手段在歐美國家的應用。 1992年里約大會通過的《里
約宣言》和《21世紀議程》則標志著國際環境經濟政策占據主導地位的時代。
四、入世后我國環境資源立法面臨的挑戰及立法借鑒
世界貿易組織將可持續發展,合理利用世界資源,保護環境列為宗旨和基本原則之一。
在1994GATT協定和其他貨物貿易多邊協定,以及GATS、TRIP中,均有規定將環境保護
作為一般例外條款。 然而,這也同時成為綠色貿易壁壘產生的依據。我們所說的綠色貿易
壁壘通常包括綠色關稅和市場準入,綠色技術標準,綠色環境標志,綠色包裝制度,綠色衛
生檢疫制度,綠色補貼等。用辯證的眼光去看,綠色貿易壁壘一方面限制了貿易流轉的自由
化程度,另一方面也對環境保護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問題是,綠色貿易壁壘經常為發達國家
所利用,借此對發展中國家提高“門檻”,從而將自由貿易染上一定歧視性色彩,這卻是我
們堅決要抵制的。
入世后,在世界貿易組織下的貿易發展將更趨于自由化,伴隨這種趨勢,必將擴大在生
產和運輸環節中對環境資源的消耗,同時也會擴大中國與他國之間生態系統的依賴性。 然
而中國企業由于環境問題在歐盟、美國等發達國家市場上吃的閉門羹不在少數。此外,由于
境內較為寬松的環境質量標準,一些國外污染行業將其生產地轉移到中國,污染密集型企業
占到引進外資及投資總額的一定比例。中國面臨到國外污染產業轉移的問題,也就是發展中
國家通常會面臨到的發達國家的“環境尋租”。 有數據顯示,日本污染產業在外國投資中
有三分之二在東南亞和拉美,歐盟在中國的投資行業中20%屬于污染密集型。污染產業轉
移對東道國家環境的影響比危險廢物的轉移更加惡劣,更直接損害當地人民的生活健康,更
多消耗東道國的生態資源。
因此,如何通過國內環境立法中解決這一問題成為我國面臨的挑戰之一。我國的環境立
法亟待運用環境成本內部化的理念,提高國內的環境保護水平,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運作下的
環境保護立法框架。
從我國的國情來看,我國目前的環境資源立法中還沒有充分運用市場機制來作為解決
問題的手段之一。現行環境保護立法確立的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預防以環境
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為主要支柱。③但這種預防主要是針對環境污染末端控制,即對
企業排放到環境中的污染量這一頭進行控制,而對于企業從自然界獲取資源量超過自然生長
量的規制則顯不足。并且這種手段主要依賴行政強制力量,政府主導思想更多地貫穿于環境
立法之中,即使利用了一定的經濟刺激也依賴行政實施, 因此中國環境法律的整體內容仍
帶有計劃經濟色彩。這些現狀與立法背景有一定聯系。中國環境法律體系中的大量法律、法
規、規章、條例都產生在70、80年代,那時的中國處于計劃經濟或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
轉軌時期,在這樣的政策背景下環境立法當然不能夠體現對市場機制的靈活運用。
自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明確提出開始實現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兩個轉變的長遠目
標之后,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注意到市場機制的推動作用,在黨的政策性文件中都提到要充分
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至此,相應的立法指導思想也應積極做出相應轉變,為經濟改革的深
入進行制造法律環境,以實現市場經濟的法治化。尤其在入世之后,這一問題的重要性應引
起人們的注意。因為企業面臨的是更多的國際競爭規則,WTO規則尤其是綠色貿易規則對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實質上也是對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在國內大多數學者們
的文章中都提到改善產業結構作為應對這些規則的根本方法,但是政府怎樣做才能推動企業
積極地改善產業結構呢?根據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特點,最好的辦法就是利用市場機制,
運用經濟手段進行規制。以效益刺激效益,就是當企業認識到環境成本的存在之后,為了爭
取降低這一成本,提高產品效益,采取技術手段改進生產流程,這同時又帶動了產品的尤其
是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事實上在中國經濟發達地區也已出現利用市場機制解決環境問題的做法。1987年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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