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11-8-22) / 已閱14145次
賴昌星涉案罪名“走私普通貨物罪、物品罪”取消死刑最高可判無期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毒品以及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銀和其他貴重金屬以外的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應繳納關稅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
本罪法律特征:
1.侵犯客體是國家對普通貨物、物品進出的監督管理制度和關稅征管制度。違反海關的監管、查驗制度,偷逃應繳納關稅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特點。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數額較大的關稅的行為。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相規定處罰。(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修改)
普通貨物、物品是指《刑法》第151條規定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文物、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第152條規定的淫穢物品以及第347條規定的毒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包括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在內。
偷逃數額較大的關稅,是指《刑法》第153條規定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起刑點是偷逃應繳稅款5萬元以上的。此外,下列行為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或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
(1)、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2)、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4)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3.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偷逃關稅的目的。
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本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其對象是除武器、彈藥、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毒品、固體廢物以外的一切貨物與物品。根據國家是否禁止、限制的不同,又可以分為3種情況:
1、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主要有:對國家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或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印刷品、手稿、圖片、膠卷、音像制品、軟件等物品;烈性毒藥、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動植物及其制品;有礙人畜健康,來自疫區或者其他能傳播疾病的儀器、藥品等;按規定允許攜帶除外的人民幣;瀕危和珍貴植物 (含標本)及種子和繁殖材料;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物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一般性動物及其產品;等等。
2、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即國家對其進出口實行配額或者許可證管理的貨物、物品,如煙、酒、汽車、摩托車、電視機、電冰箱、計算器、個人電腦、外幣及有價證券、通信保密機、無線電收發報機、貴重中藥材及其成藥等。
3、國家不禁止、不限制進出口但應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如服裝、精礦、海蟄、淡水魚、蝦、土特產品等出口物品;陶瓷、塑料、化妝品、玻璃制品、造紙原料等進口物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槍彈等違禁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境,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行為方式的具體不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可以區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非法運輸、攜帶或郵寄武器、彈藥等違禁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境。
根據修訂后的本條的規定,只有非法運輸、攜帶或郵寄武器、彈藥、核材料、偽幣、珍貴動物及其制品、貴重金屬、珍稀植物、淫穢物品等違禁品之外的其他貨物、物品的,才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普通貨物、物品主要是指應納稅的、國家允許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對于這類物品,國家并不禁止或限制進出口,但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又必須通過征收關稅對其需求進行適當的調節。一般來說,只要對我國國計民生不發生重大影響,對我國國內經濟發展不發生重大影響的貨物、物品,如我國的服裝、土特產品,國外的玻璃制品、化妝品等都可以自由進出口,但是必須依法繳納關稅。
2、擅自出售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捐贈進口貨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贈名義進口貨物、物品
(1)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關稅,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
根據我國《海關法》第57 條規定,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入境時未繳納關稅,因此不能象其他國內商品一樣可以在市場上流通,如果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保稅貨物不能復運出境需轉入國內市場的,必須事先經過海關批準并補繳關稅,如果行為人不經允許擅自采取隱瞞、欺騙手段在境內出售的,即屬于走私行為。
(2)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關稅,擅自將捐贈進口貨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減免稅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
根據《海關法》第40條規定,經濟特區等特定地區進出口的貨物、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等特定企業進出口的貨物,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物資,可以減免或者免征關稅。特定減免或者免稅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國務院批準的海關總署《對進出經濟特區的貨物、運輸工具、行李物品和郵寄物品的管理規定》第9條和《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出口貨物的監管和征免稅規定》第4條分別對經濟特區進口的減免稅貨物、物品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進口的免稅貨物、物品作了具體規定。此外,屬于特定減稅、免稅貨物的還包括企業為進行技術改造而必須引進的儀器、設備;學校、科研機構專為教學科研而用的某些設備、器材等。
根據《海關法》及其他海關法視的規定,特定減免稅貨物、物品,只能用于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按特定用途使用。因為對這些貨物、物品實行減稅或者免稅,是國家為了促進經濟發展或其他社會發展需要而給予某些地區或單位的優惠政策,這些貨物、物品的流通、使用就必須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任意讓其流人市場,否則就等于境內任何地區、單位都可以通過這一渠道減稅或免稅進口貨物,這勢必破壞國家的對外貿易管制,影響國家經濟建沒,因此我國法律將擅自出售特定減免稅貨物、物品規定為走私行為予以懲治。
3、間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行為
根據本法第155條的規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一般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門的貨物、物品等以外的其他違禁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以及偽造、買賣海關單證及進出口許可證用于走私一般貨物、物品的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
這種間接走私行為又可稱之為準走私行為或者牽連走私行為,因為這類行為的主體并沒有直接從事走私活動,但其行為又與走私有很密切的聯系,甚至有的行為人與走私分子之間達成了一種默契。由于這些行為的存在,使走私的貨物、物品得以迅速銷售、擴散,使走私分子的目的得以實現,因而這類行為與走私行為一樣對國家外貿管制造成破壞,情節嚴重的也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
上述行為中,“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是指明知對方是走私分子,并且直接向其收購走私貨物、物品:“沒有合法證明”是指不符合我國的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進出口商品一般必須從國家指定機關領取進出口許可證制度,但經國家批準有權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單位,在其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憑進出口單證進出境,既無“許可證”又無“單證”的,即屬沒有合法證明,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走私:“海關單證”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時向海關進行申報的專用單證,如報稅單等:“進出口許可證”是指國家外貿管理機關簽發的允許貨物、物品進口或出口的憑證。
上述走私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應以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數額達到較大為標準。根據本條的規定,走私一般貨物、物品的,價額達到5萬元以上就可以視為數額較大。除此之外,武裝掩護走私、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則可直接視為“情節嚴重”而認定其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并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罪名序列: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刑法分則
本罪認定:
1.劃清“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一般走私”行為的界限。
兩者區別的關鍵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關稅稅款額是否達到法定的5萬元以上,未達5萬元的按一般走私行為處理,5萬元以上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2.區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其他有關走私罪的界限。
兩者區別的關鍵是走私對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彈藥等特殊性質的物品分別構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質物品以外的普通貨物、物品的構成本罪。
本罪處罰:
《刑法》第153條、第157條規定,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5萬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逃應繳稅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偷逃應繳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款額處理。武裝掩護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1條第1款、第4款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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