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1-8-23) / 已閱11697次
許霆案解密:銀行隱瞞事實鑄成大錯
核心提示:許霆案已經被證實是錯案,其中有三大鮮為人知的秘密
許霆案,這起曾經炒得沸沸揚揚的普通刑事案件,終于在“塵埃落定”三年之后,露出其廬山真面貌。筆者在網上發表了《客觀事實證明許霆案是錯案》一文,首次對許霆案的客觀事實進行如實、完整地描述,顛覆了刑法學界和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國內的刑法學專家幾乎都收到了論文,無人能提出反駁意見。
為了便于更多的人理解,筆者又在網上發表了一篇《〈客觀事實證明許霆案是錯案〉的解說》。
對于許霆而言,許霆的行為,只是一種交易行為,是一種利用自動柜員機的程序瑕疵進行惡意交易獲取不當得利的行為。對于銀行而言,銀行在與許霆的交易過程中,因為自動柜員機運行程序有瑕疵而發生了給付錯誤,多付了錢給許霆。
研究發現,如果自動柜員機的運行程序存在瑕疵,客戶存款、取款的交易行為,都將可能發生差錯。客戶取款時,既可以發生多付款,少扣賬情況(例如許霆案的情形),也可以發生少付款,多扣賬的情況;客戶存款時,自動柜員機收進客戶的一定數額的存款,既可以發生少記存款入賬戶的情況,也可以發生多記存款入賬戶的情況。
我們可在任何一臺自動柜員機上或者銀行營業窗口的柜員電腦上,通過人為地修改柜員機或者柜員電腦的運行程序,植入程序瑕疵,就能輕易地實現上述各種出錯的情形。
許霆案,刑法學界曾經爭論了大半年的時間,最終弄出來的竟然是一起錯案。這樣的結果,出乎意料,發人深省,許霆案背后究竟有哪些不為人知的秘密呢?
秘密一:案件事實沒有真正搞清楚。實際上,這個秘密早有預兆。當時,刑法學家們一致認為此案案情非常簡單,卻又對如何定性眾說紛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這一事實本身就預示了許霆案疑難之處在于案件事實不清。通常情況下,案件事實不清,就容易出現莫衷一是的混亂局面。
許霆案涉及多學科的知識,真正理解此案不太容易。刑法學家們面對此案,表面上是如何定性爭執不下,實際上,由于跨學科的知識不足,刑法學家中沒有人能夠完全理解此案,對案件事實本身無法作出正確的認識,自然不可能論證出令人信服的結論來統一大家的思想。
在司法機關中也是同樣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對此案分歧嚴重,又必須作出決定,只好按少數服從多數表決核準此案,留下了錯案的隱患。
秘密二:許霆案的辦案人員存在嚴重的疏漏。在案卷中郭安山已經供述清楚了,許霆在最后有連續多次取不出款的經歷,但是自動柜員機的記錄上應當有記錄銀行卻沒有提供,許霆也沒有供述。這些矛盾,偵查人員應該通過找銀行方面和訊問許霆核實清楚。實際上,許霆前面的每一次成功取款,顯示屏上顯示:交易成功,請提取現金;后面的每一次不成功取款,顯示屏上顯示:余額不足,交易失敗。
還有,那位忙中出錯的程序升級操作員對于此案是給付錯誤的事實十分清楚,但是,許霆案中并沒有那位程序員的證言,不得不說這是偵查階段的又一重大疏忽。
前述缺失的事實證據,對于能否作出盜竊定性具有重要的影響。因為盜竊行為是單方面掌控的行為,許霆案中同樣的行為,前面的取出款項,后面的取不出款項,這足以讓大家對許霆行為的盜竊定性產生懷疑和動搖。許霆第三次到柜員機上成功取款100次,如果盜竊成立的話,就根本無法解釋后面連續多次取不出款來的事實。如果有那位程序員的陳述,許霆多得的錢都是銀行在付款過程中發生給付錯誤造成的,更是根本不可能存在許霆案了。
許霆案,在第四次審理過程中,才弄清楚故障的部分原因。前三次審理過程中,對于故障原因完全沒有查清,司法機關也敢起訴和判決,甚至敢判無期徒刑,法院和檢察院的行為都值得反思和檢討。當律師申請對自動柜員機進行司法鑒定,要求查明事故的真正原因時,廣東高院的審判人員卻認為沒有必要而錯誤地拒絕了,結果是認定事實錯誤,屬于重大過失,鑄成錯案,難辭其咎。
秘密三:廣州市商業銀行蓄意隱瞞重要事實。第一、廣州市商業銀行隱瞞了許霆在第171次成功取款后,連續多次取款不成功的自動柜員機的交易記錄。第二、廣州市商業銀行隱瞞了事故發生后,銀行與自動柜員機運營商雙方對事故原因調查結論及處理結果。銀行方面及時得到了自動柜員機運營商的賠償,意味著事故發生原因已經很清楚,銀行的損失是自動柜員機因程序瑕疵而發生給付錯誤,多付了錢給許霆造成的,付款錯誤的全部責任在柜員機運營商一方。
假如許霆盜竊銀行的錢成立的話,那么柜員機運營商沒有義務需要賠償銀行的損失。因為柜員機鈔箱中的錢,是由雙方共同管理的,單方面無法打開鈔箱接觸到錢的。
廣州市商業銀行因無技術力量,其名下的自動柜員機是從運營商手中租的,自動柜員機相當于銀行從自動柜員機運營商處租來的電子柜員。銀行內部一般都有霸王規定,無論是柜員,還是電子柜員,在辦理銀行業務過程中,現金短款,就要由柜員個人或電子柜員單位賠償,現金長款,多余的錢都得歸銀行所有。
廣州市商業銀行非常清楚,自動柜員機中的錢是銀行同意后,才付給許霆的,只是發生了給付錯誤。自動柜員機的付款開關牢牢地掌握在銀行手里,沒有代表銀行意志的電腦主機發出同意支付指令(實際上是一組嚴格加密的電子信息),許霆決不可能打開柜員機的付款開關取到錢的。對于銀行方面的技術人員,這是常識。廣州市商業銀行明知此案鬧得天翻地覆,對此案的真相始終只字不提,還刻意隱瞞了自動柜員機最后取款不成功的記錄,嚴重誤導了司法人員和刑法學家,最終鑄成錯案,對司法機關造成惡劣影響,因此,廣州市商業銀行不可饒恕,應該受到最嚴厲譴責。
作者單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肖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