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牛建國 ]——(2003-5-10) / 已閱23059次
能避免,筆者認為,必須以統一的緊急狀態立法取代松散的規定。
四、《緊急狀態法》的建議內容
建議我國的《緊急狀態法》分為四個部分:
(一) 緊急狀態的定義。
緊急狀態是指由于發生了特殊情況,在使用正常的手段難以維護或者
恢復社會秩序的情況下,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緊急狀態法》規定的程
序,采取特別措施以盡快恢復社會秩序的整個階段。包括戰爭、暴亂、重
大疫情的流行、重大自然災害等。
(二) 緊急狀態的宣布和解除程序。
規定只有省級以上政府才可以根據法律授權宣布處于緊急狀態,只有
在緊急狀態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本法規定的緊急應對措施。其解除程序也
應與宣布同。
(三) 緊急狀態可采取的應對措施。
這些措施可以包括本文論及規范性文件所列之各項,但應詳細規定諸
措施的實施程序。
(四)違反本法的制裁措施。
該部分主要是保障措施,可以規定違反緊急狀態措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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