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伏海 ]——(2011-8-28) / 已閱9650次
搶劫一元應否入獄十年?http://amulet.fabao365.com2010-04-24作者:于伏海 律師我要評論[0]推薦好友導讀:打工仔入室搶劫,卻只搶到一元,事后打工仔被抓捕,其卻面臨著將要入獄十年的判罰! 〈蚬ぷ腥胧覔尳
楊某來到省城已經很長時間,但是一直沒有工作,馬上就是春節,身上連回家的路費都快沒有了。2009年1月23日,他乘公交車來到沿東街附近,發現位于外貿宿舍的一家棋牌室平時只有一位房東老太太,他想到了搶錢回家。次日8時許,楊某攜兇器再次來到此處,用匕首威脅老人,索要錢財。老人在無奈之下掏出一元紙幣交給楊某,并求他放過自己。楊某見老人確實沒錢,便拿著搶來的一元錢打開房門準備逃離現場,被樓上鄰居發現并抓住。檢察機關認為,雖然此案的搶劫數額僅為一元錢,但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入戶搶劫應當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搶劫一元將要入獄十年”的消息引起社會的廣泛討論。很多人認為如果真的被判十年,那楊某真的是太冤枉了,畢竟他沒有傷害那位老人,畢竟他只搶到一元錢。人們更多地給了楊某同情的心態,希望法院輕判楊某,認為重判就會違背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同情出于人們內心寬容的道德心態。對此案件,撇開道德,我們從法理上進行分析,能得出什么樣的結論呢?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有何來龍去脈?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我國刑法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對刑事立法、司法、定罪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這一原則源自西方罪刑關系上的兩個原則,一個是罪刑相當原則,一個是責任主義原則,可以說,我國刑法把西方的這兩個原則結合起來,從“罪——責——刑”相統一的角度確立起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在西方,“罪刑相當”的思想觀念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原始復仇習俗。早期的人類社會,人們習慣于并且更多地從最為簡單的外在形態去評價犯罪的損害程度,加上當時的平等觀念和血緣宗族制度的存在,以血族復仇、血親復仇、同態復仇的方式對犯罪做出回擊成為理所應當的事情。同態復仇極為殘酷,以追究懲罰同犯罪危害的相對等為目的,嚴重者,如果一個人把另一個的孩子殺死了,那另一個不是殺死行兇者本人,而是同樣把行兇者的孩子殺掉。奴隸社會的產生標志著人類進入到文明時代,但是原始社會的罪刑相當觀念卻被奴隸社會的統治階級所拋棄,那時的法律也不再擁有這一原則。這種狀況一直延續到封建社會,封建社會里,統治階級掌握著生殺大權,判斷哪些行為是犯罪、犯罪后應該如何處罰完全由國王說了算,國王可以隨心所欲地適用刑罰。
啟蒙運動帶來了觀念上的空前革命,刑法上真正意義的罪刑相當觀念也在文藝復興中得到傳播。資產階級追求自由、平等和博愛,資產階級的許多思想家為了反對中世紀的專斷和殘暴,實現刑罰上的公平和正義,紛紛倡導罪刑相當原則。他們認為,懲罰的目的不是報復,而是糾正違法者和反社會者,因此最嚴厲的刑罰應該用到最危害公眾的罪刑上,對于一些普通的危害不是很大的犯罪,應該從寬處理。啟蒙領袖孟德斯鳩就曾指出“刑罰應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刑罰輕重”。在這些思想的指引下,1791年和1810年的法國刑法典關于重罪、刑罰、違警察罪等的規定就體現了罪刑相當的原則。從此,各個新興資產國家都把這一原則運用到刑事立法中了。
與此同時,責任主義原則也得到倡導。中世紀,刑法實行的是團體責任和結果責任。前者是指一人犯罪由集體承擔責任,實質上是株連無辜,古代中國也不例外。而后者指的是根據行為的危害結果判刑,至于犯罪人主觀上是否有罪責則在所不問,這就造成有的人主觀惡性相當強卻因為犯罪結果很輕微而得不到應有的懲罰,而有的人犯罪結果很嚴重但主觀惡性很微小也要面臨嚴重處罰。為了改變這種對刑罰不當擴張的局面,思想家們提出了責任主義原則,以保證無辜公民的人權。責任主義原則首要的含義是“無責任則無刑罰”,以此強調個人責任,否定團體責任。這一原則的第二個含義是“刑罰的輕重取決于責任的輕重”,要求一切刑罰都必須限制在責任的范圍之內。
但是,十九世紀末期以來,西方社會的犯罪率明顯上升,少年犯、慣犯、累犯急劇增加。這兩個重要的刑罰原則也受到廣泛的質疑,人們認為罪刑相當原則和責任主義原則不利于同犯罪做斗爭。針對這種情況,許多學者紛紛提出新的觀點,他們認為懲罰措施要與實施犯罪者緊密結合,犯罪行為最多只是犯罪者反社會性和危害性的外在表現,刑罰處罰的對象不是犯罪行為,而是犯罪者的反社會性和危害性,刑罰輕重不應該依據犯罪行為的輕重和危害性大小為前提,而應該以犯罪者的反社會性和危害性為前提!白锓副旧聿攀切淌聦徟械恼嬲摹⒒畹膶ο蟆,這種觀點被理解為“刑罰個別化”。刑罰應該依據不同的犯罪個體單獨做出,緩刑、減刑、假釋、累犯加重等刑法制度就產生于這樣的思想。但是由于犯罪者的反社會性只能通過犯罪者的行為來判斷,這就使得這些新思想不得不回到“罪刑相當”和“責任主義”上去找答案。
我國的刑法學界和立法者認為罪刑相當原則有自身的弊端,他們認為罪刑相當原則的出發點是犯罪行為,沒有考慮到犯罪者主觀惡性的大小,而刑罰個別化原則可以對此加以補充。責任主義原則又會出現“責任”難以判斷的局面,為此,我國刑罰并沒有單獨提出這兩個原則,而是提出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刑罰的輕重,應當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刑事責任相適應”,這是我國刑法對這一原則的表述。
入室、一元、十年,罪責刑是否適應?
楊某入室搶劫的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關于搶劫罪的規定。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由于楊某只搶到了一元錢,假如被判十年或者十年以上徒刑的話,是不是真的就違反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呢?
表面看來“一元”與“十年”確實懸殊很大,但是犯罪分子犯罪行為中的某些特征會成為刑法規定的加重處罰的情節,這就使得較小的犯罪收益可能獲得較大的刑罰處罰。楊某的情況就是這樣,他的犯罪收益是一元錢,但是他的行為特征是“入室”。“入室”就是我國刑法給搶劫罪規定的一種加重情節。犯罪行為人用各種非法手段進人公民家中實施搶劫就是入室搶劫。其中的“室”應理解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場所,如單位的辦公樓、學校、公共娛樂場所等,因為這些場所很容易進入,又不具有私人性。當然,對“入室”也不能僅理解為進入住宅房間或者室內。對于搶劫獨門獨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為人進入了住宅院內,也應視為“入室搶劫”。強行進入租住房子的人家里面進行搶劫也是入室搶劫的一種,因為這些地方同樣具有私人性,進入賓館房間進行搶劫的,同樣如此。犯罪分子的入室搶劫行為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門撬鎖,這種行為危害非常嚴重,入室行為本身就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于“入室”是搶劫行為的一種手段,犯罪分子的主觀目的是搶劫錢財,因此才把這種入室的手段作為搶劫行為的一部分了。我國刑法對于入室搶劫要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之所以處罰這么嚴厲,就是因為入室搶劫的社會危害性相當嚴重,犯罪分子要為此承擔符合其罪刑的刑事責任。
其實,搶劫罪不只具有這一個加重情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這些都是要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搶劫行為,哪怕犯罪分子只搶劫到一元錢也要如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