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建昆 ]——(2011-9-3) / 已閱5666次
城管公物警察權之分解研究:交易市場
近現代的農貿市場,即傳統零售市場(相對于超級市場而言),又簡稱為菜市場,它所販賣的商品主要是各式各樣新鮮的蔬菜、尚未宰殺的雞、魚等等,除此之外,在這之中,也可能有餐飲店、雜貨店、服飾店等商店座落于其中。
根據學者葛紅兵研究,農貿市場是“從晚清的由無到有,從租界擴展到華界,從自由集貿發展成大型規整的菜場。”其實,現代農貿市場也可以是看作小農經濟體制下,自發組織的中國傳統的草市(街市、墟市)在城市化過程中,為了適應城市生活而進行的變革和發展。1930年代的上海租界,“市立(公辦)菜場無論在數量、規模、建筑質量上都遠遠超過私立菜場,著名的大型的室內菜場均為公辦,可見菜場關乎國計民生,由政府牢牢控制。私立菜場為數不多,且基本為大銀行、大公司、大洋行、大地產商(如哈同)等所興建。”
臺灣學者認為:“政府當初在興建傳統零售市場之目的主要有三:一為提供市場來發揮滿足市民日常采買的功能;二為發揮社會救助功能;三為解決攤販此一嚴重社會問題之政策性考量”。1944年,國民政府內政部即發布《菜市場管理規則》,明確提出菜市場以公營原則,從而使得公營菜市場在中央法規層面上取得行政法上公物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在菜市場的設立、管理、出租及規費問題上,具有顯著的公物特性。如在公物利用關系上,購物民眾的利用屬于公物的一般利用,而攤位的承租者屬于公物的許可利用,需要交納規費。
2007年07月11日,臺灣地區公布《零售市場管理條例》,該條例規定“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立公有市場,并鼓勵民間投資設立市場。”進一步明確了以公營為原則,以民營為補充的基本原則,而且對市場公物的建設、養護、保護、廢止,以及攤(鋪)位的申請、使用、變更、費用等公物利用問題加以規定。
我國大陸城市農貿市場,則并未確立公物的法律性質,市場的興建,租賃利用等法律關系,主要是政府主管部門指導下的民營企業行為。而且,在城市化水平比較高的城市,傳統的農貿市場將逐漸被社區菜市場、連鎖便利店、生鮮超市等新興的業態。實際上,作為城市重要的公益設施,城市農貿市場幾乎是市民生活的必需公物。而民營化因為其利益驅動,反而增加了銷售者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物價,也不利于解決攤販占用公共設施隨意設攤的難題,政府應該加大投入,規劃興建一批租金低廉甚至免費的公營市場。
城市建設部門以及城管并非城市公營市場的主管機關,但是經營場所公物的供給情況卻與城管有直接的關系。這種關系主要體現在馬路市場問題和零散攤販占用公共設施問題。從增加公物供給的角看,城市公營市場與攤販臨時集中區(如馬路市場)、公共設施上的零散攤位一起,構成多層次的城市經營場所公物供給。然而目前我國現有的公物法規對馬路市場、城市零散攤位采取了嚴格禁止的態度,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占用公共設施的零散攤販則一概以無證經營的工商法規加以取締。合法經營場所公物供給不足,馬路經營場所、臨時攤位等合法化又于法無據,這些做法極大增加了公物管理和公物執法的難度,甚至由此引發了大量的極端的社會矛盾,這種狀況迫切的需要改變——而這有賴于公物管理法規的進一步完善。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