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騰龍 ]——(2011-9-4) / 已閱16573次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5條第2款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同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包括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作了規定。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5條第4項進一步明確“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事故導致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如下:
一、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要參考:①受害人是城鎮或是農村戶口;②受害人發生死亡事故時的實際年齡兩個因素,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死亡人不滿60周歲的: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2、死亡人為60周歲以上不滿75周歲的: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死亡人死亡時實際年齡-60)】
3、死亡人75周歲以上的: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二、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殘疾賠償金是交通事故賠償數額中金額最大費用之一,殘疾賠償金的計算要參考①受害人的戶籍為農村或城市、②受害人發生事故時的實際歲數、③傷殘等級三個因素確定。具體的計算方法如下:
1、發生事故時受害人不滿60周歲的: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傷殘系數
2、發生事故時受害人60周歲以上不滿75周歲的: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傷殘系數
3、發生事故時受害人75周歲以上: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傷殘系數
傷殘系數的確定:10級傷殘為10%,9級傷殘為20%,8級傷殘為30%…1級傷殘為100%,依次類推。
另根據該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5條第2款“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三、被撫養人生活費
要求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條件:受害人依法應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即未滿18周歲)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對于受害人的成年近親屬要求支付生活費的,其必須提出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方法:
被撫養人生活費在交通事故賠償數額中也是金額最大費用之一,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要參考①被撫養人的戶籍為農村或城市、②受害人發生事故時的被撫養人實際歲數、③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即受害人死亡或傷殘等級、④被撫養人還有其他撫養人的人數。具體的計算方法如下:
1、被撫養人不滿18周歲的: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傷殘系數÷撫養人數
2、被撫養人在已滿18周歲未滿60周歲的: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傷殘系數÷撫養人數
3、被撫養人60周歲以上不滿75周歲的: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被撫養人實際年齡-60)]×傷殘系數÷撫養人數
4、被撫養人75周歲以上的: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傷殘系數÷撫養人數
傷殘系數的確定:10級傷殘為10%,9級傷殘為20%,8級傷殘為30%…1級傷殘為100%,依次類推。根據傷殘等級評定1—10級確定相應的賠償基數,一級傷殘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2—4級也視為喪失勞動能力。5—10級傷殘程度所反映的勞動能力喪失程度依次減弱。根據傷殘等級是要確定賠償義務人賠償受害人勞動能力喪失造成的損失,但也不能絕對地、機械地套用公式進行乘除。比如,受害人的傷殘等級評定為10級,且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賠償義務人不承擔受害人10%的勞動能力喪失基數。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一般是法官根據自由裁量權,參照受害人5級—10級傷殘等級,確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
撫養人數的確定: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被撫養人還有其他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承擔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撫養人數的確定一般親屬關系確定,如被撫養人有5個成年子女,而其中一個子女為受害人,則撫養人數為5,因為5個子女均要對被撫養人承擔撫養責任,則受害人只需負擔五分之一的撫養費。
四、城鎮或農村標準的認定:
一般以受害人(死亡、致殘)的戶籍作為判斷的標準,但是依據該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第一款“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受害人…雖然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5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及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相關法規和法律文件明確規定受害人屬農村戶口,但是在城市經商、居住,其在城市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來源均為城市的,損害標準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作者騰龍,北京合伙人律師,聯系電話:13520726919,QQ:370381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