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褚靜 ]——(2011-9-6) / 已閱3758次
淺談行政訴訟的起訴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一樣,采用不告不理原則,即人民法院不能主動開始行政訴訟,而必須先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訴訟,起訴是行政訴訟開始的前提條件。在我國,起訴足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給予其救濟的訴訟行為。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法院啟動行政訴訟程序的意思表示,是其行使法律賦予的訴權的具體表現。但這一權利的行使并非不受條件限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必須符合起訴的一般條件、時間條件和程序條件。
起訴的一般條件
起訴的一般條件是法律對提起訴訟最基本的也是最普遍的要求。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1條的要求,提起行政訴訟的一般條件是: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包括四方面的含義:第一,原告必須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職權的行政主體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原告;第二,侵犯原告合法權益的是行政行為,而且必須是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不能直接作為被訴的對象;第三,原告必須足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的人,其起訴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不是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第四,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是原告的一種"認為",屬原告自我的判斷。合法權益是否真正被侵犯,則是行政訴訟要解決的實質問題。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并不影響原告資格的取得和原告的起訴。
2、有明確的被告。即原告在起訴時,必須指明對準起訴,明確指出被告人。明確與其發生爭議者,指出被起訴者,是原告起訴必須具備的條件。沒有具體明確的被告,無人應訴,就無法形成一個爭端,人民法院也就無法進行審判活動。在我國,行政訴訟被告是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因此,原告在起訴時,應列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的名稱。當然,如果原告指明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予以變更。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訴訟請求是原告通過人民法院針對被告提出的,希望獲得法院司法保護的實體權利要求。它將決定法院審理和裁判的內容,因此必須明確、具體。事實根據是指原告向法院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根據,包括案件情況和證據。值得注意的是,要求原告提供事實根據是為了證明存在行政爭議,而不是要求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能對特定范圍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決定著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也決定著當事人的訴權范圍。原告的起訴若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起訴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也無權受理。同時,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受理有一定的分工,當事人應依法向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當原告將訴狀遞交給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時,他并不會因此喪失訴權,受訴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已立案受理的,受訴法院則應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
作者:褚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