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穎廉 ]——(2003-5-10) / 已閱22348次
21 當然,地主階級保守派人物中也有力倡“仁政”的,如同治年間的大學士倭仁,他在與洋務派的論戰中曾指出:“立國之道,尚禮儀不尚權謀;根本之圖,在人心不在技藝”,“以忠信為甲胄,禮儀為干擼”……但是,他所說的“仁政”,不過是兩千年封建統治,尤其是南宋程朱以來的理教一脈相承的結果,與改良派所指的“仁”是截然不同的。
22 梁啟超,《清代學術概論》,第97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23 蘇亦正,《明清律典與條例》,第303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4《中國法律思想史》編寫組,《中國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第847頁,法律出版社
25《中國法律思想史》編寫組,《中國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第846、847頁,法律出版社
26 正如我在上文中所論述的,清末改法修律之初,沈家本是準備循序漸進地推進法律變革的,可是由于時局的艱危,收回領事裁判權的巨大壓力和清廷方面的原因,他只能以“折沖樽俎,模范列強”作為法律現代化變革的宗旨。
27 程光銘先生認為:“仁于六書中為會意字,從二人,經義以對人而能盡其愛為始。故愛是仁義之本義,其余諸義皆自愛生者也。”(程光銘,《支那之法理學》,轉引自蘇亦正,《明清律典與條例》,第314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楊幼炯先生也認為:“孔子所謂‘仁’之真義,簡單的解釋即是一種同情心,所謂仁愛即為此種同情心之表現。因為‘仁’之中心點為慈愛,故‘仁’為一切論理之根本,作成我民族之美德。”(楊幼炯,《中國政治思想史》,轉引自蘇亦正,《明清律典與條例》,第315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8【法】孟德斯鳩著,嚴復譯《法意》(上),第二十二章,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
29《寄簃文存·法學名著序》
30《寄簃文存·法學名著序》
31 李光燦,《評〈寄簃文存〉》,第141頁,群眾出版社
32 張銘新,《〈大清新刑律〉的重心與沈家本的傾向——寫在沈家本誕生一百五十周年》,《法學評論》1991年第1期
33 如沈家本認為,中國舊律中的酷刑及刑罰制度有悖于圣人提出的“仁政”,于是,在修律中,他刪除了梟首、戮尸、緣坐、刺字等酷刑,將笞、杖、徒、流、死五刑改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和剝奪公權、沒收。刑罰改重為輕,法治首次與“仁政”聯系在一起。
34 馬小紅,《禮與法》,第203頁,經濟管理出版社
35 張銘新,《〈大清新刑律〉的重心與沈家本的傾向——寫在沈家本誕生一百五十周年》,《法學評論》1991年第1期
36《寄簃文存·新譯法規大序》
37 懷效鋒《民清法制初探》,第374頁,法律出版社
38《大清光緒新法令·沈家本等奏進呈刑律分別草案折》
39《寄簃文存·裁判訪問錄序》
40《寄簃文存·重刻明律序》
41 張銘新,《〈大清新刑律〉的重心與沈家本的傾向——寫在沈家本誕生一百五十周年》,《法學評論》1991年第1期
42 張晉藩,《清律研究》,第193頁,法律出版社
43【日】岡田朝太郎,《論〈大清新刑律〉重視禮教》,摘自王健編,《西法東漸》,第153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44《清史稿·刑法志》
45 如在舊律中,“子孫違反教令”、“無夫奸”都是重罪,沈家本則以為子孫違反教令屬于家庭教育的范圍,而無夫奸則有關風化,當于教育上別籌辦法,不必編入刑律中。
46 事實上,有不少學者認為,沈家本雖為“法理派”,但在本質上并不反對禮教,這是他作為封建統治階級長期培養起來的一名封建官吏所決定的。在政治思想上,沈氏是封建皇權及其統治秩序的忠實捍衛者,在法律思想上,大體也是封建綱常名教的維護者。
47《大清光緒新法令》卷19
48 張生,《從沈家本到孫中山——中國法律的現代化改革》,《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京)2002年第1期
49 李連貴,《沈家本年譜長編》,第167頁,成文出版社
50 饒鑫賢,《中國法律史論稿》,第400頁,法律出版社
51《大清律例講義序》
52 王健,《溝通兩個世界的法律意義》,導言,中國政法大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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