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巍 ]——(2003-5-15) / 已閱39672次
試論非法行醫罪的幾個問題
丁巍
關于非法行醫的有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目次
一、非法行醫罪的概念與特征
二、非法行醫的歷史原因及現狀表現
三、非法行醫行為與傷害、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四、非法行醫罪與醫療事故等相近罪名的區別
五、單位可否成為非法行醫犯罪的主體
一、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名是修訂后《刑法》新增加的罪名。醫療行業是一種專業性很強的行業,醫生肩負著治病救人、救死扶傷的重大責任。因此,國家對醫生從業規定了嚴格的執業審批制度。不具備這種資格的人就不能行醫。
關于非法行醫罪的主體問題目前有兩種不同看法,一種認為本罪是特殊主體犯罪,另一種認為本罪是一般主體犯罪,但有一點是明確的,只能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才能成為非法行醫犯罪的主體。既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不具備醫療技術、醫療知識的普通自然人;(2)具備醫療技術,但尚未取得合法行醫資格的人;(3)具備行醫資格,卻不具備從事特點醫療業務的人。這部分人主要有:(1)刑法及相關行政法規頒布之前領有執照后未驗證的開業醫生;(2)過去被精簡下來的,以及過去因故被開除或刑滿釋放,現在閑在社會上的醫務人員;(3)這些年社會上出現的一些自稱祖傳中醫或專治某些疾病的人,以及部分業余醫藥愛好者;(4)近年來退休的醫生。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機構以及醫務從業人員的管理秩序,及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權利。
犯非法行醫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及明知自己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而從事醫生職業。
總共2頁 1 [2]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