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萬玲 ]——(2011-9-28) / 已閱5199次
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這體現了對犯罪分子"懲治和教育挽救"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有利于犯罪分子認罪服法、悔過自新,同時也有利于司法機關簡化辦案程序,節約訴訟成本。因此,在辦案實踐中,我們必須本著對案件事實、對犯罪分子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嚴格依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自首的適用做出正確的認定。
根據修訂刑法第67條和第68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自首的,應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1、對自首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這比原刑規定的從寬幅度更大,原刑法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對自首犯可以從輕處罰,而修訂刑法規定,在通常的情況下,對自首的犯罪分子,不僅可以“從輕”處罰,而且還可以“減輕”處罰。具體確定從輕還是減輕處罰,應當根據罪行輕重和悔罪程度確定。如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及犯罪造成危害的大小,投案時間的早晚,投案的動機,交代罪行的程序等,都是據以確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根據。
2、對于犯罪情節較輕的自首者“可以免除處罰”,刪去了原刑法有關對犯罪較輕的自首犯罪分子應在“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范圍內選擇適用的規定。因而,對犯罪較輕的自首犯罪分子,一般都“可以免除處罰”。
3、犯罪后自首并立大功的,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原刑法63條在自首文里規定:“犯罪較重”的自首犯罪分子,“如果有立功表現,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修訂刑法大67條自首條文里刪去這一規定,并在68條有關立功條文里,對自首并立功的處罰進行了規定。從修訂刑法69條第2款的規定來看,自首并立大功的處罰原則,不同于一般自首和一般立功的處罰原則。一般自首和一般立功的處罰原則是相對從寬,即“可以”從寬。而自首并立大功的處罰原則是絕對不從寬,即“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