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偉迪 ]——(2003-5-15) / 已閱33993次
孫中山與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制訂
(懷化學院,李偉迪,副教授,418008)
【內容摘要】孫中山視《臨時約法》為中華民國的靈魂,并為之發動了二次護法戰爭,學術界誤以為孫中山親自主持了臨時約法的制訂。實際上孫中山不可能主持制訂臨時約法,孫中山本人對臨時約法的評價也是很低調的,因為它沒有充分反映自己的革命理想。
【關鍵詞】孫中山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制訂 批評
學術界認為,孫中山主持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制訂,試舉數例:
陳旭麓主編的《中國近代史》:“在他的親自主持下,南京臨時政府參議院用一個月的時間起草了一部《中國華民國臨時約法》。”①
羅正楷等編寫的《中國革命史》:“特別是在孫中山的參與下,臨時參議院從2月7日至3月8日制定并通過了《中國華民國臨時約法》!雹
鄭兆安等主編的《中國革命史》:“特別是在孫中山主持下制訂的《中國華民國臨時約法》,于3月11日正式公布,具有更重要的意義!雹
張晉藩著《中國法律史》:“1912年1月7日在臨時大總統孫中山主持下,參議議院召開制訂約法會議,由革命黨人、法制局局長宋教仁主稿,經過一個多月的起草和討論,至3月8日三讀通過,3月11孫中山簽署公布!雹
以上四家是我國近代史、黨史和法律史研究的大家,都肯定孫中山主持或參與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制訂,筆者根據民國時期的相關資料,以及當時的歷史背景,認為孫中山不僅沒有主持約法的制訂,而且對約法持批評態度。
一、 孫中山沒有親自主持制訂臨時約法
1、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制訂。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簡稱大綱)是《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簡稱約法)的腳本,1911年12月3日大綱公布,孫中山于12月25日(農歷十一月初六)才由法國回到上海,不可能參與大綱的制訂。據民國時期幾位著名的法史學家和憲法專家的記載,也看不到孫中山參與大綱制訂的證據。吳經熊黃公覺稱:“各省代表乃借漢口英租界順昌洋行為代表的會所,于十月初四日開第一次會議,推舉譚人鳳為議長。十二日議決先行起草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并選舉雷奮、馬君武、王正廷為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起草員。十三日議決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二十一條。并于即日宣布!雹
楊幼炯著《近代中國法制史》:“各省代表于是年十月初先后到鄂,......十月初十開第一次會議,到有十四省代表,計二十四人。推譚人鳳為議長,十二日議決先制定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并選舉雷奮、馬君武、王正廷為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起草員。(有稱大綱雖名為雷、馬、王等起草,實出自宋教仁之手。)又議決如袁世凱反正,當公舉為臨時大總統。十三日議決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二十一條,并即日由省代表全體簽名宣布。”②
謝扶民在《中華民國立法史》載:“各代表等乃借漢口英租界順昌洋行為會址,于十月十日開第一資會議,推譚人鳳為議長。十二日議決先制定臨時政府組織大綱,選舉雷奮、馬君武、王正廷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起草。十三日,議決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二十一條,即日宣布!雹
王世杰《比較憲法》稱:“于是年十月初十開第一次會議,推譚人鳳為議長;十二日議決先制定一種臨時政府組織大綱,選舉雷奮、馬君武、王正廷為組織大綱起草員;十三日議決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二十一條,并即日由各省代表全體簽名宣布。說者謂此項大綱,在表面上雖為雷奮等三人所起草,實則出自宋教仁之手!雹
從以上材料看,制訂大綱的動議是由各省都督的代表會議于農歷10月12日提出來的,負責起草的主要有宋教仁、雷奮、馬君武、王正廷,大綱用一天時間擬成,13日公布。對這些基本事實,五位先生的看法是一致的。
2、孫中山沒有參與大綱的修訂。
孫中山于1911年12月29日被選舉為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希望增設臨時大總統職位,安撫黎元洪;同時因形勢的復雜和急劇變化,希望能擴大總統便宜處置之職權,建議修改大綱,并派黃興到臨時代表會陳述意見。大綱宣布后,“議者謂遺漏‘人權’,應予補充;或有行政各部,不應訂入根本法;......十一月十二日,孫臨時大總統派黃興至寧,蒞代表會,發表修改組織大綱之意見。時已午后9時,于是由云南代表呂志伊,湖南代表宋教仁,湖北代表居正提出修正案,要點如下:一 原第一章臨時在總統下加‘臨時副總統’五字;原第一條改為‘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皆由各省代表選舉之,代表投票權,每省以一票為限! 原第五條改為‘臨時大總統制定官制官規,并任命文武職員,但任命國務各員,須得參議院之同意! 原第三章行政各部改為‘國務各員’;原第十七條改為‘國務各員執行政務,臨時大總統發布法律及有關政務之命令時,須副署之!苯涍^激烈爭論,最后決議案中,規定了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的選舉程序,增加副總統的機構及其職權,以及擴大總統制定官規、任命文武職員的權力。⑤在此修訂過程中,孫中山既沒有親自參加,也沒有提出被參議院接受的方案。
王世杰《比較憲法》:“民國元年正月二日該院對于該組織大綱,尚有所修正;其最要者,則為增設臨時副總統!薄爱敃r政府尚要求修正組織大綱,添置國務總理,以宋教仁充任;參議院反對,其議遂寢。”①
3、孫中山沒有參與約法的制訂。
元月28日參議院成立后,準備修改大綱!芭R時政府法制局局長宋教仁擬具臨時政府組織法草案,共分七章,都五十條,由孫大總統咨送參議院參考編訂,此草案之要點有三:(一)列舉人民之權利義務各條,惟關于權利,得依法律限制;(二)規定總統得單獨宣告大赦、特赦、減刑、復權、及與外國宣戰、媾和,無須經參議院之同意,并得發布同法律之教令;(三)有‘臨時大總統,除典試院、察吏院、審計院、平政院之官職及考試懲戒事項外,得制定文武官制官規’之條文,似略采五權憲法之意。惟參議院接受此草案后,仍主張自行起草,并于元月三十一日,即行完成審議,并于元月三十一日議決,將草案退回政府。該院旋組織編輯委員會,擬具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草案,于二月七日提付院會討論,至三月八日,即已完成審議、第二讀會、第三讀會之程序,即日公布,所經時間,不過三十二日。至三月十一日,又經臨時大總統公布”②
楊幼炯《近代中國法制史》:“先是在臨時約法草案未成立時,孫總統即向參議院提出‘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法草案’,請求討論。參議院當恐受命政府,有損立法獨立之尊嚴,主張自行起草,不肯接受。于元年一月三十一日議決,將原案退回政府。特于二月七日起,召集臨時約法起草會議,名為編輯委員會,起草二次,由宋教仁主稿,會議互三十日,至三月八日全案告終! ③
孫中山所提草案,總統權力比臨時約法規定權力大,楊幼炯《近代中國法制史》:“臨時大總統于緊急時,得以命令代法律,并得單獨宣告大赦及與外國宣戰媾和,不必經參議院之同意。”“臨時大總統除典試院、察吏院、審計院、平政院之官職及考試懲戒事項外,得制定文武官規!雹
王世杰比較憲法:“臨時約法草案,系由院內之委員會(名為編輯委員會)起草。在該草案成立以前,南京臨時政府已草就了一種,名為中華民國臨時政府草案,并致參議院,請求作為討論基礎。政府草案與臨時約法有二個主要的異點:第一,政府草案雖亦采取責任內閣制,而總統之權限則較大于臨時約法之所規定;如承認總統于緊急時得以命令代法律;與總統不經參議院之同意,宣戰、媾和等規定,第二,臨時約法并未容納孫中山‘五權憲法’之說,而政府草案則有‘臨時大總編,除典試院、察吏院、審計院、平政院之官職及考試懲戒事項外,得制定文武官制官規’之規定,蓋于承認行政、立法、司法諸權獨立之外,尚隱寓考試監察等立之意。該草案致送參議院后,該院仍主張自行起草;正月三十一日該院并議決將草案退回政府。元年二月七日起,該會即討論該院編輯委員會自行起草臨時約法草案;至三月八日,該院即已完成草案審議,第二讀會、及第三讀會之順序!雹
根據以上史料和比較,可以確定三點:第一,孫中山曾代表政府向參議院提出過約法草案;第二,孫案沒有被接受;第三,孫案增加了大綱規定的總統職權,而不是削弱它;第四,約法定案間接吸取了孫案的意見,增加了總統的某些職權;第五;比較孫案和大綱,孫中山沒有削弱總統法定職權從而達到限制袁世凱的故意,只是希望有一部約法,來標志民國,并監督袁世凱。
4、孫中山所有文稿中沒有孫中山參與大綱、約法的制訂和修改的史料。
據我所看的孫中山的文稿中,找不到孫中山關于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的起草和制訂工作的記載,只有一個公布臨時約約法的公布文件。
5、孫中山作為臨時大總統,是政府官員,按孫中山崇尚的分權原則,孫中山不可能代行參議院的立法權。此不贅述
二、 孫中山對臨時約法有諸多批評
孫中山曾明確表示,約法沒有真實反映自己的革命理想,《五權憲法》:“至于我們民國的約法,沒有規定具體的民權。在南京訂出來的民國約法里頭,只有‘中華民國主權屬于國民全體’的那一條,是兄弟所主張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 ①
這個五權憲法,孫中山最先在1906年12月東京《民報》創刊周年慶祝大會上提出:“將來中華民國的憲法是要創一種新主義,叫做‘五權分立’!雹谖鍣嘀噶⒎唷⑿姓䴔、司法權、監察權、考試權,這是政府的五項治權,這五權還要受國民的四項政權制約,國民有選舉權、創制權、彈劾權和復決權。這種五項治權與四項政權完美結合的憲法才是理想的憲法。但是臨時約法既沒有詳細地、徹底地規定國民的政權,也沒有貫徹他的五權分立思想。
《孫中山年譜》:“1912年2月13日,孫中山召集同盟會議員討論約法。法制局長宋教仁堅主中央集權制,秘書長胡漢民則主地方分權。孫中山對五權憲法未納入約法,表示不滿,謂‘非如此則不足以措國基鞏固’;特別強調‘我今已說要定一條‘中華民國主權屬于國民全體’,一以表示我黨國民革命之真意義所在,一以杜防盜憎主人者,與國民共棄之!c會者均表贊同!雹
吳經熊黃公覺《中國制憲史》:“中山先生其后概乎言之,曰:‘民國建元之初,予極力主張施行革命方略,以達革命建設之目的。......而吾黨之士,多期期以為不可。經予曉喻再三,辯論再四,卒無成效,莫不以予之理想大高。......嗚呼,是豈予之理想太高哉!毋乃當時黨人知識太低耶?予于是不禁為之心灰意冷。......此予之所以萌芽退志而于南京政府成立之后仍繼續停戰重開和議也!雹
孫中山一次討論中說:“內閣制,純恃國會,中國本身基礎,猶甚薄弱,一旦受壓迫,將無由抵抗,恐蹈俄國1905年國會之覆轍。國會且然,何有內閣?今革命之勢力在各省,而專制之毒在中央,此進則彼退,其勢力消長,即專制與共和之倚伏。倘更自為削弱,噬臍無及!雹
孫中山在《中國革命史》一文中指出:“臨時約法,既知規定人民權利義務;而于地方制度,付之闕如,徒沾沾于國家機關,此所謂合九州之鐵鑄成大錯者也!雹
孫中山對約法為什么要承認并且支持?他說:“因為我以為這個執行約法,只有一年半載的事情,不甚要緊,等到后來再鼓吹我的五權憲法,也未為晚!雹
人以上材料看,孫中山對約法的批評主要有二:其一,沒有具體規定人民的權利,以及實現權利的保障;其二,沒有采取地方分權制,不利于民國的鞏固;其三,沒有貫徹五權憲法的理論。
對于這樣一個不滿意的約法,孫中山為什么為之奮斗不息?甚至作為斗爭的旗幟?他自己有一個說法:“余對于臨時約法之不滿,已如前所述,則余對于此與革命方略相背馳之約法,又何為起而擁護之?此讀者所亟欲問者也。余請鄭重說明之!省杜R時約法》者,南北統一之條件,而民國所由構成也。袁世凱毀棄《臨時約法》,即為違背誓言,取消其服從民國之證據,不必待其帝制自為,已為民國所必不容,……余為民國前途計,一方面甚望有更進步、更適宜之憲法,以代《臨時約法》,一方面則務擁護《臨時約法》之尊嚴,俾國本不因以搖撼,故余自六年至今,奮然以一身荷護法大任而不少撓。”⑤
忠于歷史,是歷史研究價值的基礎,有感于此,筆者提出孫中山與約法制訂的問題,祈為引玉之磚。
注:原文發表在《紀念辛亥革命九十周年國際青年學術討論會論文集》,岳麓書社2003年出版。
① 陳旭麓,中國近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出版,第524頁。
② 羅正楷等,中國革命史,中國人民大民大學出版社1987年出版,第123頁。
③ 鄭兆安等,中國革命史,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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