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寒梅 ]——(2011-9-28) / 已閱3641次
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搶劫罪的脅迫,是指對被害人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進行精神強制,從而使其產生恐懼而不敢反抗,任由行為人搶走財物或者被迫交出財物的行為。
搶劫除了“使用暴力、脅迫”以外還有“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而當場劫取財物的行為。如用酒灌醉、用藥物麻醉、利用催眠術催眠、將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備鎖在屋內致其與財產隔離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等。
一般而言,屬于搶劫罪中所規定的“其他方法”范圍內的行為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行為直接針對被害人的人身施加影響,如果是對被害人精神施加影響則是搶劫罪中的脅迫方法;(2)行為人的行為可能造成或實際造成了被害人因人身受到強制而不敢抵抗或因造成被害人身體機能改變而失去抵抗能力的結果,即該行為與被害人不敢抵抗或不能抵抗的后果之間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3)行為對象是被劫取財物的直接控制者,即搶劫罪中的被害人;(4)行為人實施該行為的目的明確,就是為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奪取被害人的財物,即行為人對行為的實施及可能的后果持一種直接故意的主觀心理態度。概括起來,就是行為人故意實施的行為若能造成被害人身體被強制或喪失抵抗能力的后果,均可認為是搶劫罪的“其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