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寒梅 ]——(2011-9-28) / 已閱7685次
搶劫罪與綁架罪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比較容易區分的,對于為獲取財物,采用暴力等手段綁架控制他人,直接向被害人勒索的,應認定為搶劫罪;控制人質,然后向第三方提出勒索要求的,是綁架罪。在司法實務中,搶劫罪表現為行為人劫取財物一般應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具有“當場性”;綁架罪表現為行為人以殺害、傷害等方式向被綁架人的親屬或其他人或單位發出威脅,索取贖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財物一般不具有“當場性”。
要準確區別兩罪,需要特別注意綁架罪的犯罪對象。綁架罪的行為對象是人而不是財物。這里的人包括被綁架者,也包括被勒索、被要挾的人,這兩種人不能是同一個人,被勒索、被要挾的人只能是被綁架者以外的第三人,例如被綁架者的親屬、相關的政府機構及其成員。所以,綁架罪一定存在綁架的行為人、被綁架人、被提出要求的人“三方”之間的關系。綁架罪和其他犯罪(如非法拘禁、故意殺人、搶劫)的區別點,也往往在這里。
舉個例子:甲毆打乙并捆綁乙,準備向乙的父親丙提出勒索財物的要求。乙擔心父親丙承受不了過分刺激,就主動提出給丙打電話,甲同意。乙對丙說:“我在外面打架,把他人打傷,需要付醫藥費,你盡快將10萬元存入我的銀行卡中,過幾天我回來還給你。”丙果然如此行事。甲得到乙的銀行卡及密碼后取款,然后釋放乙,對甲應如何定性?
在本案中,由于丙被蒙蔽,真實地以為自己的兒子在外惹事,應當支付被傷害者的醫藥費,所以,不存在知曉綁架事實,并對被綁架人的人身安危有擔憂的第三人。甲的行為,實質上屬于使用暴力,強行從被害人手中劫取財物的行為,應當以搶劫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