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培忠 ]——(2003-5-15) / 已閱19798次
全球自由貿易環境下科技標準化作用的雙重性研究
曹培忠1,周艷波2
論文摘要:
全球自由貿易環境下科技標準化作用建設已經成為 "雙刃劍",在GATT/WTO的法律體系中第20條的安全例外中,明文規定進口國可以保護人類健康,枯竭資源,依據國家主權原則,制訂更高標準,保護人類健康,枯竭資源( Human and health, exhaustive natural source)。但是由于規定不完善,易誘導綠色貿易壁壘。一些發達國家在綠色貿易的借口下,行貿易保護之實,制定嚴格復雜的檢測和審批形成所謂的“綠色貿易壁壘”。尤其是烏拉圭回合之后,各國只能在GATT/WTO在規定第20條的安全例外中和衛生和預防協議(SPM)中,人為設置障礙。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盡快研究建立既符合我國國情、又能與國際接軌的標準化體系,適應世界自由貿易環境。
關鍵詞:標準化 自由貿易 雙重性
一, 引言
1947年,在特定的歷史文化背景下產生了關貿總協定,3作為重要國際組織,WTO在推動世界經濟一體化發展和世界自由貿易過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世界貿易組織所簽的條約,尤其技術條約,已經成為規范貿易行為和制度世界性指導原則。但是這個多邊貿易體制具有大國利益傾向,尤其是自由這個貿易中的實用主義依然存在,使WTO成為大國主導操縱一個場所。事實和歷史證明:關貿總協定糾紛不斷,原因之一便是自由貿易中的實用主義和大國主導操縱,科技標準化作用的雙重性使然。有人說:WTO是一個“富國俱樂部(club of developed and rich states)”和“只保護富國利益(protection states' profit only)”4。
全球自由貿易環境下科技標準化作用建設,已經成為 "雙刃劍",既有有利的一面,亦有不利的一面,因此要揚長避短。一方面,要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參與世界經濟全球化;另一方面,也要適當搞一些自己的標準,以阻擋外國企業長驅直入,保護本民族利益。全球自由貿易環境下要利用貿易技術壁壘協定給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和在WTO的過渡保護期內的條件,戰略高度上重視標準化作用。
二,全球自由貿易環境下科技標準化發展的趨勢和WTO技術標準協議
當今世界技術標準發展的趨勢:5 (1) 技術標準與技術專利密不可分,技術標準成為非關稅壁壘的主要形式,因此技術標準已經成為產業特別是高新技術產業競爭的制高點。6(2)國際貿易壁壘分為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非關稅壁壘是指關稅以外的通過法律、政策等形成的限制進口的貿易壁壘,其中主要包括對進口產品數量的限制,如進口配額、進口許可證等和貿易技術壁壘(3)貿易技術壁壘的核心是標準,貿易技術壁壘主要通過產品技術標準和制定技術法規,以及檢驗產品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法規的合格評定程序來實現,其核心是技術標準。 當今世界技術標準發展的另一種趨勢是:技術標準與國際貿易的聯系越來越多,尤其是烏拉圭回合之后,各國只能在GATT/WTO規定第20條的安全例外中和衛生與預防協議(SPM)、《TBT協定》中,人為設置障礙,這已經成為貿易技術壁壘的主要組成部分。7
1993年,關貿總協定歷經七年艱苦談判,達成貿易技術壁壘協定(TBT)-WTO。貿易技術壁壘協定的宗旨是限制貿易技術壁壘,要求盡可能采用統一的國際標準。但是貿易技術壁壘協定(TBT)給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帶來的利益并不對稱。原因是發達國家實際上掌握著國際標準的制定權,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幾乎沒有什么技術壁壘可言,發達國家的產品能夠長驅直入,而對于發達國家,這些標準則可以成為限制發展中國家產品進口的銅墻鐵壁。8 技術標準與技術專利密不可分,技術標準與技術專利捆綁現象屢見不鮮。9
三,全球自由貿易環境下科技標準化作用的雙重性研究
在GATT/WTO在規定第20條的安全例外中,明文規定進口國可以保護人類健康,枯竭資源,依據國家主權原則,制訂更高標準,保護人類健康,枯竭資源( Human and health, exhaustive natural source)。
從概念上講,WTO的規則體系中存有許多例外,如保護環境的規定,俗稱環保例外權。例如,美國汽油銷售案(U.S.A. Gasoline Case),在綠色貿易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借口下,旨在保護國內煉油企業,制定嚴格復雜的標準和歧視性達標時間形成所謂的“綠色貿易壁壘(Green barrier)”,這種環保例外權的行使往往和國家主權聯系在一起,在國家主權高于一切的國際法原則的影響下,有些國家利用GATT/WTO在規定自由貿易的同時,出于對環保和不均衡考慮的例外,如GATT/WTO在規定第20條的安全例外,和規定不完善,一些發達國家在過份嚴格的科技標準化的借口下,行貿易保護之實,制定嚴格復雜的檢測和審批形成所謂的“綠色貿易壁壘”,尤其是烏拉圭回合之后,各國只能在GATT/WTO在規定第20條的安全例外中和衛生和預防協議(SPM)中,人為設置障礙,綠色貿易壁壘,形式多樣,涉及產品廣泛,措施花樣繁多。綠色貿易壁壘給發展中國家造成的損失慘重,使發展中國家更加處于劣勢,淪為自然資源和初級產品的提供者,污染轉移的龐大場所。
縱觀GATT/WTO的歷史,不難發現:GATT成立之初所奉行的不歧視原則(Non-discrimination principle)并沒有給發展中國家帶來公平的貿易結果,1958年的GATT專家組的報告指出, 對初級產品的依賴和市場問題和現存的規則和公約對發展中國家十分不利.10經濟學家勞爾.普雷比克研究也表明: 發展中國家,如拉美國家,不得不為較少的回報出售越來越多的貨物.11例如,美國汽油銷售案(U.S.A. Gasoline Case),在綠色貿易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借口下,旨在保護國內煉油企業,制定嚴格復雜的標準和歧視性達標時間形成所謂的“綠色貿易壁壘(Green barrier)”,損害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又如,中國作為最大發展中的國家,遭受“綠色貿易壁壘”的出口貨物已超過25%,約400-500億美元,極大地削弱WTO多邊貿易體制作用的發揮。
嚴格復雜的標準和歧視性達標不僅嚴重損傷自由貿易,而且一旦糾紛出現, WTO的爭端解決機制(DSU)缺陷是程序繁雜,使WTO成為大國主導操縱糾紛解決,利用爭端解決機制程序之便,拖延時間,采取實用主義,讓對方失去機遇和市場.首先,訴訟成本較高,須聘請精明強干的法學者,了解WTO的規則和對爭端解決機制的可能的期望進行預測,其次,訴訟時間長,在GATT歷史上,有的爭端解決拖延時間長達5年.最后,即使勝訴,在發達國家不承擔義務時,發展中國家難以采取有效的手段,難以抵償發達國家不承擔義務所造成的損失。因此,應盡快建立快速爭端解決機制(rapid disputes of resolution of mechanism)12
四, 我國科技標準化概述
十六大報告明確要求要以十六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積極探索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和標準化建設的新思路、新舉措,尤其是隨著農業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13。中國是個農業大國,農產品占領農業國際市場,是農業發展的一個戰略性問題。加強標準化建設對我國面對國際國內兩個市場,提高農產品國際競爭能力成為當前農業發展的一個重要任務。
目前,我國技術標準與國外具有明顯差距并且技術標準水平落后,在采用國際標準方面明顯低于發達國家的水平。14在高技術產業領域,除了在中文編碼、VCD和第三代移動通信領域有少量標準被納入國際標準外,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只能被動地執行國外提出的標準,受制于人。另外,技術標準制定與科學研究脫節。15 全球自由貿易環境下,中國政府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中承諾按照國際慣例,開放市場,增強透明度,公布技術標準,中國應自加入時起,使所有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符合《TBT協定》。為改變我國頻遭貿易技術壁壘限制,16成為受貿易保護主義受害大國局面,當前條件下,在WTO的過渡保護期內,應解決好以下問題: 第一,找出WTO的TBT 和現行的標準化的差距,集中整治,解決突出問題;第二, 必須從戰略高度上重視標準化工作;第三,入世條件下實施標準化建設戰略,建設既適合我國國情又能與國際接軌的標準化體系;第四,在入世條件下政府應加強立法和執法監督,淡化政府干預職能并加強應對國際貿易壁壘研究。
五,結論:
WTO在推動世界經濟一體化發展和世界自由貿易過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涉及自由貿易的糾紛不斷,原因之一便是科技標準化作用的雙重性使然。
全球自由貿易環境下科技標準化作用建設已經成為 "雙刃劍":在GATT/WTO的法律體系中第20條的安全例外中,明文規定進口國可以保護人類健康,枯竭資源,依據國家主權原則,制訂更高標準,保護人類健康,枯竭資源( Human and health, exhaustive natural source)。但是由于規定不完善,易誘導綠色貿易壁壘。一些發達國家在綠色貿易的借口下,行貿易保護之實,制定嚴格復雜的檢測和審批形成所謂的“綠色貿易壁壘”。尤其是烏拉圭回合之后,各國只能在GATT/WTO在規定第20條的安全例外中和衛生和預防協議(SPM)中,人為設置障礙。因此,作為發展中國家造成的損失慘重,使發展中國家更加處于劣勢,淪為自然資源和初級產品的提供者,污染轉移的龐大場所。
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十六大報告明確要求要以十六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積極探索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和標準化建設的新思路、新舉措,尤其是隨著農業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17,從戰略高度上重視和加強技術標準工作,盡快研究建立既符合我國國情、又能與國際接軌的標準化體系,適應世界自由貿易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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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余勁松,吳志攀主編,《國際經濟法》[M],北京大學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6]邵津主編,《國際法》[M],北京大學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 [7],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J].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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