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文茂 ]——(2013-10-8) / 已閱2969次
當代中國社會,律師與社會生活日益密切,律師的作用日益凸顯并受到人們的重視。律師在推動政治民主、法制建設、經濟建設、保障人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刑事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制度。自行辯護和委托辯護是被追訴人行使辯護權的兩種方式。由于被追訴人一般在不同程度上缺乏法律知識且往往被采取了強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無法深入了解案件,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證據材料.有時會失去自行辯護的基礎。這使得律師辯護成為被追訴人行使辯護權最為重要的保障。
隨著刑事訴訟制度的復雜化和刑事辯護權的發展,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進行辯護所起的作用越來越重要。由于歷史的原因,中國律師刑事辯護曾一度中斷。隨著1979年《刑事訴訟法》和1980年《律師暫行條例》的通過,律師參與刑事辯護開始恢復。1996年對《刑事訴訟法》的修訂 和《律師法》的出臺,使得律師參與刑事辯護 的辯護制度得以真正的建立。但是,由于兩法立法上的缺陷及在實踐中缺少可操作性的措施,使律師參與刑事辯護處境尷尬,現狀堪憂。
刑事辯護是律師職業的起點。律師參與刑事辯護,對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和國家法律的正確適用,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種種原因,我國律師刑事辯護境遇尷尬,律師的執業權利得不到保障,有必要對此進行分析研究,采取相應的對策,以完善律師刑事辯護制度。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國刑事辯護制度,保障刑事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提高律師的地位,最終可實現程序正義,從而可以更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
律師是法律職業共同體中維系法治文明的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而刑辯律師更是在司法個案上彰顯社會正義的重要角色。全社會尤其是公檢法等部門要善待和保障刑辯律師的職業權利。刑辯律師也應強化執業自律意識和誠信服務意識。畢竟刑辯律師的榮辱關乎到我國法治文明的興衰。
“在我國,多年來刑事辯護制度一直處于風雨飄搖之中”。律師進行刑事辯護風險大、困難多、效果差。風險大表現在刑事辯護中,自刑事訴訟法修改實施后近幾年來,全國不斷有律師在刑事辯護中被錯捕錯押。困難多表現在會見難。其中特別是在偵查階段提供法律幫助的辯護律師,偵查機關往往在會見時間,會見次數以及了解案情方面給辯護律師設置種種障礙,使辯護律師不能夠很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效果差則表現在無論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辯護律師的意見總是不能得到足夠的重視。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關于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的規定存在缺陷以及這些存有缺陷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也因公安司法機關的限制干預而難以落到實處。同時,也同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責任不明確有關。因此對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及作用問題進行探討、分析,可以更好地促進律師刑辯業務的發展。
隨著我國改革發展進入新的歷史階段,中共中央在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上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集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要素為一體的系統工程,既要通過發展不斷增強社會和諧的物質基礎,又要通過推進法制建設來不斷提供社會和諧的制度保障。律師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有著獨特的地位,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而重視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法律地位和作用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但是由于刑事辯護律師的劣勢地位,很大程度上是當前的訴訟構造導致的。這種訴訟構造的一個特點,是公訴方和辯護方的地位嚴重不對等,而這種不對等又是由于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導致的。同時又因為我國現行法律對辯護律師責任問題規定得不全面,以及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進行刑事辯護律師責任問題規定得不全面,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進行刑事辯護面臨著諸多困難和障礙。
在現在的中國,律師地位還不是很令人滿意的。盡管其地位較以前有所提高,但并不樂觀。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著名教授江平老先生就我國律師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精辟的闡發。他談及我國律師地位與國外的比較。在美國歷屆總統中律師出生的占一半以上,八十年代中期的參議員中擔任過律師的也達到60%以上。而我國呢?在去年的近3000名人大代表中,在職律師只有六名,約占0.2%。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也指出,“律師執業困難較多”,律師執業權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
雖然律師在各個國家的地位不盡相同,但其在任何國家中都有一個無可爭議的事實:他們是執法者。這一屬性也就決定了它與其它職業具有不同的使命。作為國家法律的真正執行,固然離不開國家的一系列措施,但與律師的素質也是不可分隔的。一個真正崇尚法治的國家,就必然會重視律師的地位。也可以這么說,國家的法治的實行程度,可以律師地位作為標尺。
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對辯護律師責任問題規定得不全面,以及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進行刑事辯護律師責任問題規定得不全面,同時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進行刑事辯護時依舊面臨著諸多困難和障礙。立法機關有必要對辯護律師所負的一般責任的性質、地位以及與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直接責任的關系等內容予以明確規定,以促進我國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從而使辯護律師更好履行辯護職責,更好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辯護律師訴訟作用的充分發揮,對于推動和促進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加快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起著中堅作用。因此,我們只有著力提升律師地位、凸現律師作用、彰顯律師價值,才能從真正意義上充分發揮律師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我們應堅信,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依法治國的向縱深開展,律師將會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推動民主法治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做出更為重大的貢獻。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