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文茂 ]——(2013-10-8) / 已閱7490次
在代理中,往往會出現越權代理。越權代理,顧名思義,就是超過了代理的權限進行的代理。它可以分為量的超越和質的超越。量的超越是按照被代理人的意圖行為,但又在意圖之外作了同樣行為的一種超越,譬如,代理買15頭牛,卻買了20頭;而質的超越是指完全在被代理人意圖之外作了另一行為的一種超越。就象讓代理買牛,卻買成了馬。質的變化也就使得權利的性質發生變化。筆者認為量的超越仍然屬有權代理,因為代理行為仍然部分是在被代理人的意圖之中的民事行為,仍有部分代理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質的超越卻是無權代理,這種代理完全不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權是找理制度的重要內容,代理權會在代理制度的完善過程中逐漸得到遠東和明確,代理權的規范和明確,會養活民事活動中的一些不必要的爭端;對經濟的發展有一定的影響和促進作用。當初,經濟的發達與否,是代理制度形成的根本原因;當前,代理制度的完善也是經濟發達的一個反映,因為代理制度勢必要解決經濟發展帶來的種種代理問題,因此我們在要完善代理制度的過程中,規范和明確代理問題,讓它更好的為我國經濟發展服務。
注釋與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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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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