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安市人民法院宮曉輝 ]——(2012-10-12) / 已閱6327次
談中國證據法立法模式的選擇
北安市人民法院—宮曉輝
在討論證據立法模式之前我想先談談所謂的“模式”,也即法的模式。目前具有較大影響的法的模式論主要有三種:一是律令—技術—理想模式論,二是規則模式論,三是規則—政策—原則模式論。“律令—技術—理想模式論”是由美國著名社會法學派人物龐德提出來的。這是法的第一個典型模式。龐德認為,任何一個法都應當有三種成分構成:這就是技術成分、理想成分和律令成分。所謂技術成分,是指解釋和適用法律的規定、概念的方法和在權威性法律資料中尋找審理特殊案件的根據和方法這一點是兩大法系國家立法模式的主要差異。所謂理想成分,是指法律在一定時間和地點所追求的社會秩序的理想圖畫。它回答的問題是,特定的社會秩序應當是什么,通過法律對社會實行控制的目標是什么等等。在對新奇案件的解決中,往往需要借助立法中的理想成分。所以,立法中的理想成分成為對法律原則進行選擇和判斷的基礎性因素。所謂律令成分,它主要是指規則,但同時還包括原則、概念、標準及學說等等因素。規則是指對一個具體的事實狀態賦予一種確定具體后果的各種律令。原則是一種用來進行法律推理的權威性出發點。概念是一種可以容納各種情況的權威性范疇。標準是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各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適用的一種行為尺度。
第二個法的典型模式為“規則模式論”。規則模式論是新分析法學派提出來的法律模式。其現代的代表人物是哈特。哈特在批評奧斯丁的法的命令模式論的基礎上提出了該規則模式。哈特認為,法是一個規則體系。這個規則是由主要規則和次要規則組成的。主要規則是設定義務的規則,次要規則是“關于規則的規則”。根據次要規則,人們可以通過言論和行動引入新的主要規則,取消或修改舊的規則,或以各種不同的方式決定這些規則的作用范圍或控制它們的實施。由于次要規則主要是授予權利,所以這些規則又稱為“授予權利的規則”。法的第三種典型的模式理論是由德沃金提出來的“規則—政策—原則模式論”。德沃金認為,英美法系國家法律實踐的典型運行模式并不是實證主義的法律模式理論,而是由規則、原則和政策三個主要因素構成的三位一體的模式。根據這個模式論,原則和政策相對于規則而言乃處在同一個抽象的層次。但是,政策是有關必須達到的目的或目標的一種政治決定,一般來說,是關于社會的經濟、政治或者社會特點的改善,以及整個社會的某種集體目標的保護或促成問題。而原則是有關個人的權利、正義或公平的要求或其他道德方面的要求。與之不同,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在許多方面是有區別的。規則是具體的,它在適用時要么有效,要么無效。但法律原則在適用時具有靈活性。原則與原則之間會發生沖突,此時,應比較各項原則的相對分量。規則與規則之間并無所謂重要或不重要的區別問題。對規則的比較,應在規則外尋求標準,規則本身并不昭示何種標準可以評價它的重要性程度。
以上三種法的模式實質上分別代表了社會法學派、新分析法學派以及新自然法學派關于法的本質的理解和認識。這三種法的模式事實上也各有缺點和優點。龐德的模式論把法律理想視為法律的要素,則有助于克服執法和司法中的概念主義、條文主義或教條主義,增強法的彈性或靈活性,使法律能夠更好地適應不斷變化著的社會需要和各類形式的案件審判。但是,這種模式運行得不好,可能會導致法與非法的界限的混淆,使法失去確定性,并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寬泛化大開方便之門。哈特的規則模式論則強調了法的邏輯結構和確定性,但是它把法看作是一個封閉式的體系,容易使執法和司法走上法律條文主義和形式主義的極端。德沃金的模式論具有龐德模式論的靈活性的優點,但是它將政策看作是法律模式的一個因素,則未必無可斟酌之處。可見,以上三種模式皆有其不足之處。為了克服這種不足,我國有學者提出了一個試圖取代以上三種模式的新模式論,此即“規則、原則、概念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