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遲菲 ]——(2003-5-21) / 已閱28536次
我國目前破產法律實務概述
山西省華晉律師事務所 遲 菲
一、我國目前破產案件適用的主要法律、法規
當前,我國使用破產案件的法律、法規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1986年12月2日通過)
該法共計43條,包括總則,破產申請的提出與受理,債權人會議,和解和整頓,破產宣告,破產清算,附則。
該法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是我國目前國有企業破產必須適用的法律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1991年11月7日)
該意見共計76條,包括管轄、破產申請、破產案件的受理、債權人會議、和解和整頓、破產宣告、破產清算、其他八個部分。
該意見是對《破產法(試行)》如何適用做出的詳細解釋,是人民法院適用破產法的規則。其中部分規定因與最高法院此后公布的司法解釋抵觸而失效。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年4月9日)
該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至二百零六條規定了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該法適用范圍廣,不但適用于國有企業的破產,也適用于其它法人的破產。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7月14日)
該意見第十六部分規定了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包括了該意見的240條到253條。
該意見作為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同民事訴訟法一樣,包括了所有法人企業。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年9月1日實行)
該意見共計106條,分為管轄、申請與受理、債權申報、破產和解與破產企業整頓、破產宣告、債權人會議、清算組、破產債權、破產財產、破產財產的收回、處理和變現、破產費用、破產財產的分配、破產終結、其他十四部分。是目前我國關于破產最詳細的一份法律文件。
該意見適用于所有法人企業。
二、破產案件的一般法律程序
依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破產案件一般應依據下列程序進行:
1、破產案件的申請
破產案件首先應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人分為債權人與債務人。
申請破產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具體管轄如下: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債務人申請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破產申請;
(二)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四)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五)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
(六)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七)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賬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賬號、資金等;
(八)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九)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十)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十一)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十二)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此外,國有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破產的文件;其他企業應當提供其開辦人或者股東會議決定企業破產的文件。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二)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
(三)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的工作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的,應當制作案件受理通知書并送達申請人和債務人。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應當組成合議庭,并在十日內完成下列工作:
(一)將合議庭組成人員情況書面通知破產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并在法院公告欄張貼企業破產受理公告。并于30日內在國家、地方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登公告。
(二)在債務人企業發布公告,要求保護好企業財產,不得擅自處理企業的賬冊、文書、資料、印章,不得隱匿、私分、轉讓、出售企業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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