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遲菲 ]——(2003-5-21) / 已閱28537次
(三)通知債務人立即停止清償債務,非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支付任何費用;
(四)通知債務人的開戶銀行停止債務人的結算活動,并不得扣劃債務人款項抵扣債務。但經人民法院依法許可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提出的企業破產案件后,應當通知債務人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會計報表、債權債務清冊、企業資產清冊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資料。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除可以隨即進行破產宣告成立清算組的外,在企業原管理組織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下,可以成立企業監管組。企業監管組成員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股東會議代表、企業原管理人員、主要債權人中產生,也可以聘請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機構參加。
3、債權申報及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應在法院公告后3個月內向法院申報債權,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公告三個月期滿后,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
4、破產和解與破產企業整頓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人民法院做出破產宣告裁定前,債權人會議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由人民法院發布公告,中止破產程序。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系國有企業,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四章的規定,其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整頓申請應當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前提出。企業無上級主管部門的,企業股東會議可以通過決議并以股東會議名義申請對企業進行整頓。整頓工作由股東會議指定人員負責。整頓期不超過兩年。整頓期滿,企業可以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宣告終結對該企業的破產程序。整頓期滿,企業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由人民法院宣告該企業破產。
5、關于破產宣告與破產清算
如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在整頓期滿,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或者因出現法定事由終結整頓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宣告債務人破產應當公開進行。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后應當發布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債務人虧損情況、資產負債狀況、破產宣告時間、破產宣告理由和法律依據及對債務人的財產、賬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的保護等內容。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可以從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清算中介機構以及會計、律師中產生,也可以從政府財政、工商管理、計委、經委、審計、稅務、物價、勞動、社會保險、土地管理、國有資產管理、人事等部門中指定。人民銀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派人參加清算組。 清算組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請破產清算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承擔一定的破產清算工作。中介機構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組負責。
6、關于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一)債務人在破產宣告時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二)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
(三)應當由債務人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下列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
(一)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托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質物,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或者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余的部分除外;
(三)擔保物滅失后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或者優先償付特定債權剩余的部分除外;
(五)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占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
(六)尚未辦理產權證或者產權過戶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
(七)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八)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九)破產企業工會所有的財產。
此外,債務人的幼兒園、學校、醫院等公益福利性設施,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作為破產財產分配。
破產財產的變現應當以拍賣方式進行。由清算組負責委托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7、關于破產財產的分配
破產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8、關于破產終結
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報告分配情況,并申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在收到清算組的報告和終結破產程序申請后,認為符合破產程序終結規定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后,由清算組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注銷登記。
三、關于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與職工安置問題
目前,處理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與職工安置問題的主要法律、法規性文件是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太原市也屬試點城市之一。
1、依照《通知》規定,實施企業破產必須首先安置好企業職工。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轉業培訓、介紹就業、生產自救、勞務輸出等各種措施,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并保障他們在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政府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發放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費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發放,具體發放標準由各有關市人民政府規定。
破產企業職工失業期間,依照《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期滿無法重新就業的職工,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發給社會救濟金。
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破產企業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其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中支付。沒有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不足的,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
破產企業中因工致殘或者患嚴重職業病、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作為離退休職工安置。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離退休。
破產企業中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安排,依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臨時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辦理。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費用來源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的人民政府負擔。
2、依照《通知》規定,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按如下原則處理:企業破產時,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以拍賣或者招標方式為主依法轉讓,轉讓所得首先用于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與其他破產財產統一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以上是我國目前破產法律事務做的框架式概述,鑒于企業破產法律、法規、政策眾多,以及各企業實際情況的不同,每個企業的破產法律框架均有所不同。各企業應當依據自身情況及當地政策,具體解決自身的破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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