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哲鋒 ]——(2003-5-23) / 已閱13739次
質疑“嚴打”
潘哲鋒
“嚴打”是嚴厲打擊的簡稱,在公安機關與犯罪分子的較量中是一個使用極頻繁的字眼。如某某地方針對某事開展“嚴打”運動或者是經過某次“嚴打”運動取得了如何的成績等等在全國各家報刊上頻頻見到。對于轟轟烈烈的“嚴打”運動,筆者總感到疑疑惑惑,總覺得有那么一點不對勁。下面就談談筆者的幾點質疑。
一、“嚴打”是否符合我國的法制精神,是否與我國的《刑法》原則相悖。
我國如今提倡的是“依法治國”,凡事都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活動,就是公安、法院、檢察等執法機關同樣不能例外。自1984年我國首次提出“嚴打”這概個概念開始,一直是公安機關的時尚名詞。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是罪刑相適應,而“嚴打”的宗旨是嚴厲打擊,召開各種各樣的公捕公判大會,對在“嚴打”期間破獲的各類案件一律從重從快處理。我國《刑法》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及其具體犯罪事實規定有從重、從輕、減輕處理的情節,但是這些在從重從快處理的“嚴打”方針下基本上遭到抹殺。“嚴打”體現更多的是人治思想,與我國“依法治國”的法制精神格格不入。
二、“嚴打”給司法實踐帶來不良影響。
“嚴打“期間,普遍實行的是加重刑罰,與平常的打擊犯罪分子的刑罰意識不同,導致量刑不均衡,造成適用法律事實上的不平等。一九八三年“嚴打”期間,為了體現從重從快原則,不少案件量刑過重,又將上訴期限縮短到三天。在轟轟烈烈的“嚴打”運動過后又出現了大批減刑的浪潮。上訴期限的隨意縮短,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上訴權利,這本身就是對法律的踐踏,使法律失去應有的嚴肅性。“嚴打”一般來說時間都不長,在“嚴打”期間犯罪分子畏法蟄伏,待嚴打風潮過后又卷土重來,使“嚴打”過后的一段時間變成犯罪活動的高發期。因此,筆者認為只有持久穩定執法,才能保證長治久安,在執法上不能搞運動。
三、容易形成為“嚴打”而“嚴打”的不正之風。
對于那些在“嚴打”成績突出的公安機關,政府會給予精神上和物質上的獎勵。在物質利益和虛榮心的雙重驅使下,有的公安機關就會為了“嚴打”而“嚴打”,為了“政績”而“嚴打”。
我們來看2001年中新社關于“嚴打”的一組數據:河南鄭州市經過20多天奮戰,共破案2517起,抓獲犯罪嫌疑人4800余起,逮捕890余人,摧毀黑惡勢力、犯罪團伙142個;南寧4月份摧毀黑社會性質惡勢力團伙188個,摧毀86個毒品犯罪團伙,破獲各類刑事案件7100多件;廣東4月到8月共破獲刑事案件6萬余起,與嚴打前5個月相比增加22.4%,逮捕犯罪嫌疑人25000余人;浙江4月到6月破獲刑事、經濟犯罪案件31151起,抓獲犯罪嫌疑人49876人。從這些不完全統計的數據上我們不難看出,在嚴打期間各地的公安機關都是江山一片紅,戰績突出。有些地方的公安機關平時破案率不高,但在這“嚴打”期間破案率是直線飆升,有些沉積了好幾年的舊案也破獲了,其間是否有“貓膩”就不得而知了。任何一種運動都有其積極的一面,但消極的一面同樣不可避免地存在,“嚴打”自然也不例外。在轟轟烈烈的“嚴打”行動中取得成績固然令人精神振奮,但深究一下,筆者以為有以下的幾個疑問:1、在各級公安機關都在喊警力缺乏,人手不夠,破案力量不足,破案工作難以開展的情況下,為何在“嚴打”這段短時間內就能破獲如此多的治安刑事案件?平時那些公安機關又在做些什么呢?2、如此多的犯罪活動以前是如何在公安機關的眼皮底下存在,又是如何在“嚴打”中被發現的?3、某些拖了幾年甚至十幾年的陳年積案又是如何在“嚴打”期間被破獲的?在“嚴打”以前難道就找不到一點線索嗎?為何不積極尋找線索? 4、短時間內如此大量的的治安、刑事案件是采用種手段破獲的?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多少是靠刑訊逼供的?其中有多少冤假錯案? 5、有沒有好大喜功謊報成績的?
為此,筆者認為,這種運動型的“嚴打”活動本意是好,但于實踐并不可取。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時間內能對犯罪分子起到震懾作用,但是對整個執法、審判體系及它們的工作規律的破壞也是顯而易見的。在“嚴打”過程中極易形成只求數量不求質量,為了政治利益而“嚴打”,撈取政治資本的不正之風,同時這種運動型的“嚴打”活動也是“刑訊逼供”滋生的溫床,人治思想極為嚴重。所以“嚴打”既有悖于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國”的法治精神,也難以維持整個社會的長治久安。
浙江省天臺縣 潘哲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