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樹清 ]——(2003-6-18) / 已閱14800次
有中國特色的地域隔離制度
王樹清 遼寧大學法學院
●年輕大學生隕命廣州收容站
年僅27歲,正當風華之年的湖北大學生孫志剛,一夜之間隕命于廣州市人民政府開辦的廣州收容站。
據說收容的理由,是畢業兩年已任深圳某公司設計師的孫志剛近日來廣州卻沒有及時辦理暫住證,而且由于不為人知的原因,即使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證,該決定收容的公安派出所堅稱也不能釋放。所以就進入了這幾年來經常有惡性事件發生的廣州市人民政府開辦的收容站。
進入收容站的當天(2003年3月18日),大學生孫志剛即因某一無名疾病被帶到廣州收容人員救治站進行緊急救治。兩日后,年僅27歲的大學生孫志剛不治而亡。4月18日:尸檢結果表明,孫死前72小時曾遭毒打,而從孫志剛被公安派出所予以收容到其死亡,時間不過72小時。
孫志剛死亡后,他的父親和弟弟從湖北黃岡窮困的家鄉趕來,翻出了孫生前遺物讓記者看,里面有很多獲獎證書。“他是我們家鄉出的第一個大學生。”不過,現在孫的家人有點后悔供孫志剛讀大學了,“如果沒有讀過書,不認死理,也許他也就不會死……”
●我真的不懂:為什么在自己的祖國,我們卻只能暫住?
早年南非的種族隔離制度,因為其違反人性、侵害人權的本質,被現代國際社會列為反人類的罪行。我國也因為種族問題長期與南非沒有正常的外交關系。還有美國,不能不提美國,畢竟至今,美國的種族問題不還是我們中國回應某些國家攻擊我國人權狀況的有力武器嘛。
以前我們總是納悶:膚色怎么可以成為被隔離的理由?
但不知從什么時候起,我們中國也有了自己特色的“種族”隔離制度。這就是普及全國公民的戶口制度。
這是我國特有的隔離制度,其特點是地域隔離,或者也可以稱為地域歧視。
地域歧視與身份歧視是相互聯系的,身份歧視在我們中國是古已有之,畢竟我們中國有五千多年的等級特權的傳統嘛。而在古代是當官的對普通老百姓的歧視,現代又增加了城市對農村,即城市人對鄉下人或者還有大城市人對小城市人的歧視。
然而,孫志剛卻不是農民,其來自于湖北省武漢市,而且還是一名大學生,怎么也會象農民工一樣隕命于另外一個城市?
這也許就是有中國特色的隔離制度的特色之處罷。
一個中國公民,從一個省到另一個省,或者從一個城市到另一個城市做短暫的居留,都需要象出國護照一樣的一個證件??暫住證。
這真是中國政府的偉大發明。在一個單一制的國家里,卻實行著與聯邦制國家甚至國與國之間的人員來往相同的規則。
然而,考察歷史可知,這種地域隔離制度卻是自從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新現象,卻并不是古已有之。
即使在古代,出外討飯也是不違法的,更沒有收容制度。
據說曾有一個中國政府代表團訪問巴西著名城市里約熱內盧,看到了許多貧民窟,當時中國官員大加感慨地說,“我們的城市沒有貧民窟”,里約官員立刻說道,“我們無權強制貧民離開城市”。
大家都知道古代有一個“孟母三遷”的故事,是說大思想家孟子小時候,孟子的母親為了讓兒子有一個好的學習環境,連續搬遷了三次家,最后據說就是因為搬家成功,從而成就了中國的儒家大思想家。照此說法,孟子若是生活在中國的現在,他絕不會成為思想家,因為我們當代中國沒有遷徙自由。甚至孔子也不會存在了,因為孔子是在周游列國的基礎上才成為儒家學派創始人的。
真難想象,在當今世界上,有不少國家彼此之間的公民往來已經實現了免簽證待遇,只要出示身份證明即可進行另一個國家,比如歐洲聯盟內部已經整體地實現了遷徙自由。這在我們中國人看來,真是不可思議。
更何況,在當代文明國家,即使是非法移民,也是有其基本人權保障的。
比如,負罪逃到加拿大的賴昌星,加拿大政府為了證明其是否屬于非法移民,竟然花費了幾個月的時間并花費了大量的納稅人的錢大搞聽證會。這在我們中國人看來,也是不可思議。
我們中國人怎么了?
我們不是與世界上其他國家的人一樣的人嗎?
我真的越來越不明白。
為什么在自己的祖國我們卻只能暫住?
●即使是暫住,公民仍享有其基本人權
以為人民服務為己任的廣州收容站,在沒有基本程序保障的情況下,將于此暫住的中國公民孫志剛予以收容。
然而,即使是暫住,一個人仍享有其基本人權。
早在1945年聯合國大會就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于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我國也已經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應被迅速帶見審判官或其他經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力的官員,并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受審判或被釋放。”
可是,作為中國的公民,孫志剛未經法律明定的程序,就失去了人所最為珍貴的人身自由。而且莫明其妙地失去了年輕的生命。
我也一直在想,為什么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收容制度”至今還在實行?為何未經基本法律所規定的程序和授權,一個小小的公安派出所就可以剝奪一個公民的自由?
我也一直在想,“人”與“公民”這兩個詞的區別。
法國《人和公民權利宣言》早在1789年就強調,所謂人權是“人”的權利,只要是一個人,就應享有若干種最基本的權利,包括生命、自由、財產不受非法剝奪與侵犯,非依正當程序并由中立公正的法官裁決,不得剝奪任何人的自由,更不用說生命。
即使孫志剛不是公民??這一法律上的概念??即使是一個無國籍人,或者是外國人??他也會因為首先是一個人??一個叫作人的生物??而享有國際公約的規定的基本人權。
人權是人作為一個人所享有的固有尊嚴。而并不是只有成為一個公民才有的權利。
而從孫志剛案,我們看到,中國的法律制度和執法者缺乏對于人的尊嚴的最起碼的尊重。
所以我也理解了那么多的人不守法的理由。試想,一個不尊重人的法律制度,作為主體的人還有什么理由守法呢?除非是懾于強力。
我也理解了中國人為何總是體現為兩面人格的緣由。在強制的領域,人們表現的那樣冠冕堂皇,而在私下的領域,則表現的那么自私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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