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遲菲 ]——(2003-6-21) / 已閱15383次
坑農案件的法律思考
山西省華晉律師事務所 遲菲
[基本案情]
二00一年十一月,原告陳繼義、戴祖興從山東省濰坊市農業科學院果樹花卉研究所引進栽植了大棚栽一年生"燕紅 11號"甜油桃果樹共三點三畝,根據該油桃品種栽培要求,需噴施或土施農藥多效唑控制生長,促進花芽形成,才能達到預期產量。為此,二原告于二00二年七月二十日從被告祁縣土肥站第二門市部以每袋一元二角,共計九十六元的價格,購買英杰牌 15%多效唑(登記號為L591423)八十袋,按農藥說明要求分三次噴施在所栽培的油桃樹上。同年八月,二原告發現噴施所購買多效挫沒有控制住油桃樹長勢后,眼看一年的收成將成泡影。為此,原告找到第二被告要求解決未果后,向第一被告祁縣農業局進行了假農藥投訴。祁縣農業局執法辦對第二被告經銷所余的多效挫農藥二十八袋進行了登記保存,并在祁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干部的指導下,對投訴雙方當事人作了調查記錄,證實原告所投訴農藥系第二被告銷售的后,封存兩袋樣品農藥,雙方各保存一袋,以供檢驗。后又以第二被告經銷擴大使用范圍藥(標簽不規范)對第二被告作出了"警告十五天內改正標簽,罰款三百元整"的行政處罰。此后,農業局對此事進行了調解,但因雙方差距過大,調解失敗。農業局隨后將登記保存的二十八袋多效唑退還了第二被告。二00二年十一月二原告以被告出售假農藥給其造成經濟損失為由訴至山西省祁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六萬一千八百二十四元,并承擔訴訟費用及鑒定費。
[律師代理工作]
在與被告協商不成后,二原告找到山西省華晉律師事務所,委托賈升貴、遲菲二位律師代理本案。接受本案委托后,律師進行了如下工作:
1、積極協助二原告向山西省農藥檢定所提出鑒定申請。農藥檢定所在對該農藥初步審查后提出,該農藥依法登記的適用范圍是油菜與水稻,被告銷售的農藥擴大范圍至桃樹,屬標簽不符合規定,因此,當時與第一被告通電話,要求第一被告通知農藥廠家及銷售方,協調解決此事。
2、在第一被告處理期間,經原告配合律師調查,發現如下事實:
1)祁縣土肥站第二門市部系被告祁縣農業局(原為祁縣農牧局)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向祁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開辦的集體性質法人企業。企業注冊資金為人民幣三萬元,該資金名義上由祁縣土肥站投資,實際系由企業自籌解決。該企業開辦四年來,一直由王剛以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承包經營,每年向被告祁縣農業局交納承包管理費人民幣一千五百元,主管農藥、農膜、化肥等。
2)原告栽植的油桃品種屬優質品種,產量及售價喜人,原告在整個栽培過程中嚴格按照程序栽培,但由于噴灑的多效唑有問題,造成絕產。
3)第二被告農藥系從河北某個人手中進貨,沒有合法的進貨手續,用清水溶解與正規途徑購得的統一品牌、濃度的產品目測差距大,很可能為假農藥。
在上述事實的基礎上,律師請原告再次與被告聯系,試圖調解,但被告無調解誠意。為此,經與原告討論,決定起訴。
3、為確定起訴的訴訟標的,充分準備訴訟證據,律師進行了如下工作:
1)查閱并復制了第二被告的工商登記檔案,并進行了分析,發現如下有力證據。A、第二被告原屬于第一被告的分枝,1993年應我國脫鉤改制政策,重新注冊成為集體法人。B、自1993年起,由王剛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承包第二被告。C、第二被告注冊資本三萬元,名義上是第一被告投入,但從承包協議以及驗資發票可以看出,三萬元為王剛投入。D、第一被告每年收取第二被告1500元承包費。
2)委托山西省農業科學院果樹研究所對二原告栽種桃樹的損失進行鑒定。得到"關于祁縣古縣填滿桑村(二原告桃園)大棚桃樹產量與收益調查評估"報告。結論為"二原告桃園中單株上應具有結果能力的枝都在十條以上,按每枝條留三個果,單呆重一百五十克計算,單株產量應在四點五千克以上,全園現有株數一千一百四十五株,應有產量約為五千一百五十二公斤"。
3)向太原市及山西省水果批發市場了解油桃的售價。但由于油桃不在價格統計范圍,該證據未取得。僅取到油桃在外省市的售價。
4、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申請對爭議農藥進行鑒定。經法院委托,由法院對雙方原封存的爭訟農藥多效挫樣品(二原告與第一被告各提供一袋)二袋委托山西省農藥檢定所進行了質量鑒定,結論為"1、經檢測,該來樣產品未檢出多效挫,屬不合格產品;2、該產品標簽內容與登記內容不符,只應用于水稻秧田和油菜苗床,其余均屬擴大使用范圍"。
[開庭情況]
在取得鑒定結論后,法院組織雙方進行了第一次庭審,庭審雙方的主要焦點集中在:
1、原告噴灑的農藥是否從被告處購得;2、被告銷售的農藥是否屬假農藥;3、原告桃樹絕產與假農藥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4、第一被告應否承擔連帶責任。
針對上述焦點,被告祁縣土肥站第二門市部辯稱:原告所訴被告所售是假農藥不是事實,超出農藥登記范圍的情形不屬于假農藥的情形。雖經鑒定,但結果不能作為判定被告所售農藥不合格的依據,原告無法證明被檢驗的農藥是從被告這兒買的,超范圍的情形與原告的損害后果無因果關系;被告對原告所稱損害后果不予認可,此品種是首次栽種,能否形成產量不可估計;原告使用被告農藥與沒形成產量無因果關系,影響產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形成產量是一個復雜的過程。且原告所述產量與價格均嚴重不實。
對此,原告律師進行了充分的反駁:首先,原告持有被告開具的農藥收據,被告稱收據上僅寫明了多效唑,但未寫具體的品牌與濃度。律師對此認為,收據是被告開具給原告的,能充分證明被告銷售給原告多效唑,如被告認為其銷售的不是英杰牌15%的多效唑,被告需舉出反駁證據予以證明。其次,由農業局提供的查封農藥的紀錄中可以看出,在查封農藥時,第二被告是認可其銷售給原告英杰牌15%多效唑的。其次,法院將農業局查封的農藥向農藥檢定部門進行了檢測,在該農藥中根本沒有多效唑成分,依照我國《農藥管理條例》,該農藥屬于典型的假農藥。再次,原告栽種的桃樹為棚栽油桃,與普通桃樹有區別,在大棚中栽種油桃,必須使用農藥控制桃樹的長勢,這樣才能當年栽種,當年收獲。被告如果認為油桃絕產存在其他原因,須進行舉證。
被告祁縣農業局辯稱:2002年8月13日,原告到該局綜合執法辦投訴被告祁縣土肥站第二門市部銷售假農藥。當月十五日,該局執法辦人員到所訴門市部進行了突擊檢查,查到原告投訴的英杰牌15%多效唑28袋,并馬上異地封存到該局執法辦,以鑒別真偽。經鑒別,英杰牌15%多效唑系江蘇宜興市生物化工廠生產,登記證號為L591423,依照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第五章第十三條規定,所投訴農藥不在假農藥定義內,不是假農藥,而是標簽不規范不合格。當時經與省農藥檢定所等部門聯系化驗多效挫約有效成份含量,但均答復沒有標準樣品不能檢定,后該局又根據原告要求組織雙方調解,但因雙方差距太大,調解失敗。對原告起訴該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因土肥站第二門市部是獨立的法人企業,不是該局分支機構,且農業局承擔的是國家賦予的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管理工作,原告讓該局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另原告所訴賠償涉及與老天爺打交道,油桃花芽的形成不確定因素很多,不單純取決于藥劑控制,還與油桃品種純度是否可、藥物使用時期、方法、濃度等有重要關系。綜上所述,該局懇請法庭劃定該局不作被告,不承擔連帶責任。
針對農業局的答辯,原告律師指出,首先,農業局作為農藥管理部門,應對農藥的經營、進銷貨渠道進行管理。農業局在這一管理過程中未盡到應盡的職責,存在過錯,依照我國民法通則過錯原則,農業局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其次,被告祁縣土肥站第二門市部系被告祁縣農業局(原為祁縣農牧局)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向祁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開辦的集體性質法人企業。企業注冊資金為人民幣三萬元,該資金名義上由祁縣土肥站投資,實際系由企業自籌解決。該企業開辦四年來,一直由王剛以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承包經營,每年向被告祁縣農業局交納承包管理費人民幣一千五百元,主管農藥、農膜、化肥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脫鉤改制案件的有關規定,農業局須在出資不實與收取管理費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在庭審過程中,第二被告提出對多效唑與油桃絕產的因果進行鑒定。為此,法院與多家機構進行了聯系,最終,針對多效唑對油桃樹的藥理作用及產量影響程度向山東省濰坊市農業科學院果樹花卉研究所進行調查取證,該所出具的證明表示,未噴多效唑的燕紅 11號一年生油桃樹,次年結果很少或基本沒有產量,而噴施多效唑后,次年產量一般可達五千克以上,差異十分顯著。為此,法院進行了第二次開庭。對這一證據進行了質證。在二次開庭過程中,法院著重對油桃的市場價格進行了調查。經原告調查,油桃在四月初在祁縣當地超市價格為12元/斤,但由于種種原因,無法取到書面證據。被告指出油桃在當地價格不等,從3.5元到4.8元/斤。為此,原告律師指出油桃的價格應由法院根據雙方主張及市場行情酌定。
[審理結果]
經過兩次開庭,法院最終作出(2003)祁民初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根據二原告提供的購農藥票據、祁縣質檢局證人證詞、第一被告祁縣農業局對第二被告祁縣土肥站第二門市部調查筆錄與行政處罰手續及本院委托山西省農藥檢定所所作農藥質量鑒定結論,足以認定第二被告向二原告出售的英杰牌15%多效唑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致使二原告向所栽植油桃噴施該農藥未能實現應有效果,根據濰坊市農業科學院果樹花卉研究所證明,證實第二被告銷售存在質量問題農藥的行為與二原告所遭受油桃無收益損失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第二被告依法應對二原告所述經濟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另據原告復制第二被告企業注冊檔案材料顯示,該企業注冊資金存在與實際投入資金不符的情形,且作為該企業開辦單位的第一被告每年都向開辦該企業收取一千五百元的承包管理費用,故第一被告祁縣農業局應在開辦企業實際投入資金與注冊資金差額范圍內及所收取的管理費范圍內對二原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另二原告所訴損失,除與被告上述行為有較大的因果關系外,作為受損的油桃植
物,與自然氣候條件及二原告自身的管理及農藥噴施方法也有著不可否認的聯系,故對所受損失二原告亦應自擔部分責任。對油桃產量評估報告,被告雖有異議,但所提供錄音資料證據不足以否認評估報告的有效性,故對該評估報告本院予以采信。對油桃價格問題,雙方爭執不一,但均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有效證據,故本院應結合雙方自認情況及當地現行市場價格合理予以認定。
據此,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四十條第一、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移交、撒銷企業和與黨政機關脫鉤企業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祁縣土肥站第二門市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陳繼義、戴祖興油桃減產經濟損失款人民幣四萬一千七百三十一元,由被告祁縣農業局對上述損失在人民幣三萬六千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余經濟損失由二原告陳繼義、戴祖興自擔。
案件受理費二千三百六十五元,調查取證費一千一百八十二元,評估費一千零五十元,農藥鑒定費三百元,合計人民幣四千八百九十七元,由被告祁縣土肥站第二門市部負擔四干四百零七元,由二原告負擔四百八十九元七角(二原告已預交,被告應負擔部分于執行時直接交付二原告)
[評析]
本案屬于農民維權案件,該案件的公正審結的意義遠遠超過案件本身。近年來,坑農案件發生頻繁。常見的有假農藥、假種子、假化肥、假農資等等。坑農案件有幾大特點:
1、危害范圍廣。農資作為國家監督經營的物資,由于銷售單位與生產單位相對集中,因此,在一定的范圍內的農民往往購進的是同一家經營的同種農資。如果某一單位銷售偽劣農資,往往危害一方,造成損害范圍極廣。
2、損害后果大。農業生產同一般生產不同,農業生產周期長。因此,購入偽劣農資的農民往往無法當時發現危害。而是在辛勤耕作一年后,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才發現所購農資的問題,而此時,往往已經造成了很大的損害,農民一年的辛勤勞作付之東流。
3、損害無法補救。農業生產的特性同時也決定了偽劣農資造成的損害無法補救。在損害真正發生后,往往已經無力回天。
4、社會危害性大。農業是我國的基礎。我國存在廣大的農業人口,農民的權益受到損害將大大降低農民生產與創造的積極性。如這類案件發生過多且處理不當,必然影響我國的農業生產與社會安定。
因此,坑農案件一直受到高度的重視。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受到各界的普遍關注,山西電視臺“金土地”欄目對此進行了報道。因此,如何幫助農民通過總結本案的教訓,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成為律師本案審結之后的工作重點。
首先,農民要有一定的農資管理法律常識。農民朋友應當知道什么樣的單位是具有銷售農資許可的。在購買農資時,要到國家制定的經營部門購買,并且要察看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及銷售證書。本案正是因為原告在正規經銷店購買,才得以訴訟。如果本案原告從個體手中購買農藥,很可能只好“啞巴吃黃連”了。
其次,農民購買農資是要開具發票,發票內容要寫詳細。發票是證明購買行為的有力證據。本案中,實際該村購買假多效唑受到損失的不止原告兩戶。還有一些農民由于沒有開具收據,難以證實在被告處購買農藥的事實而無法在法院立案。只能在本案審結后通過其他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后,農民在受到假農資的侵害后,要及時同有關部門聯系,反映情況,要求賠償。必要的時候,要敢于訴訟,通過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