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春暉 ]——(2003-6-27) / 已閱22412次
關于終端設備進網問題,國外的一些電信法也都實行國家通信主管部門統一監管制。
第四, 關于電信服務許可證問題,是國家對從事電信服務業務的管制。目前,國家對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均實行許可證制度,按照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基礎電信業務主要包括:1、固定網絡國內長途及本地電話業務;2、移動網絡電話和數據業務;3、衛星通信及衛星移動通信業務;4、互聯網及主其它公共數據傳送業務;5、帶寬、波長、光纖、光纜、管道及其它網絡元素出租、出售業務;6、網絡承載、接入及網絡外包等業務;7、國際通信基礎設施、國際電信業務;8、無線尋呼業務;9、轉售的基礎電信業務。其中第8、9兩項業務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以上業務都是提供公共網絡基礎設施、公共數據傳送和基本話音通信服務的業務。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與信息服務的業務,主要包括:1、電子郵件;2、語音信箱;3、在線信息庫存儲和檢索;4、電子數據交換;5、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6、增值傳真;7、互聯網接入服務;8、互聯網信息服務;9、可視電話會議服務。
頒發上述基礎或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我國主要采用審批制,即由提供電信服務的企業提出申請,由國家電信主管部門按照電信法規進行審批,獲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方可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隨著電信服務市場的開放,電信服務經營許可證的取得應考慮引入招標機制,使企業在公平、公開、公正的基礎上取得經營電信業務的許可證。
第五,關于通信行政執法問題,是通信行政機關行使通信行政管理職能的一種主要形式。在中國加入WTO后,切實強化通信行政執法,是建立公平、有序的電信市場,保護國家的整體利益,維護通信用戶和通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國電信業快速發展的自身保障。但是通信行政執法所面臨的問題也是嚴峻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 通信方法速度太慢,特別是通信行政管理中急需的電信法,遲遲不能了臺,致使通信行政執法處在無法可依的狀態;
2. 通信法律體系尚未形成,剛出臺的《電信條例》和已出臺的通信規章與規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通信法規通信規章之間的關系交叉、重疊、沖突,特別是一些重要的通信行為的管理依據幾乎是空缺;
3. 通信行政執法的監督機制不健全,在通信法律不健全加之執法人員素質低下的狀態下,通信執法人員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現象極為嚴重,個別執法人員違法行政或以合法形式掩蓋、夾雜非法目的。裁量的結果與情節極不相適應,顯失公平。因此,建立和完善通信行政執法監督機制應提上日程。
四、 國民待遇問題
GATS規定的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是指每一成員方應在其承擔義務計劃有中所列的部門中和依照表內所述的各種條件和資格,就所有影響服務提供的措施方面,給予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低于他所給予本國國內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GATS中的有關國民待遇的內容并不象最惠國待遇那樣納入普遍義務原則,而是采取具體承諾的方式,這一點與市場準入原則是一致的。
在貨物貿易和知識產權中,國民待遇也是一條普遍適用的原則,例如在貨物貿易中,產品一旦跨越國境并完成通關手續后,就必須給予其完全的國民待遇。因此,在GATS中,它僅僅用于一國做出具體承諾的服務部門,并且還允許有例外。對于未做出承諾的服務部門,則無須實施國民待遇原則。
中國電信服務市場的潛力是巨大的。在加入WTO后,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是電信業對外開放的基礎和核心。但是中國在電信業領域里實行國民待遇問題,已落后于許多發展中國家,這主要是一個觀念問題。因此,中國電信業要開放,必須首先改變觀念;同時相關的法律、法規應與GATS中的國民待遇原則一致,使電信服務投資領域的國民待遇更為明確化和具體化。
第一,關于國民待遇的范圍。GATS的國民待遇原則是建立在國際經濟關系的非歧視原則基礎上的,其核心是一締約方對來自任何其他締約國的服務和服務的提供者,在法律規章和管理等方面給予不低于該國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享有的待遇。這表明國民待遇,不僅適用于國外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同樣也適用于國內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因此,中國電信業在對外開放之前,應先進行對內開放,在給予國外的電信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國民待遇之前,應先給予國內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國民待遇。
自1998的國家信息產業部成立后,中國電信宣告解體,成立了獨立的電信經營公司。繼政府將中國電信解體后,政府允許中國聯通兼并中國最大的尋呼業-國信尋呼;之后,政府又允許中國聯通與美國的高通簽署了CDMA(Code Division Multiple Access碼分多址)知識產權框架協議。該協議確定了中國國內制造商使用高通公司知識產權的原則和程序,協議涵蓋了第二代和第三代(寬帶)CDMA技術,中國聯通在簽署協議后宣布了一個雄心勃勃的計劃:2000年在移動通信領域投資289億元,將用于CDMA的建設,受聯通雄心勃勃計劃的指導,中國通信產業的五朵金花:中興通訊、華為、大唐、海信、東方分別與高通公司簽署了CDMA知識產權研發協議。眾所周知,國內現行GSM手機遲早要被CDMA代替,正如目前的數字手機已完全取代模擬手機一樣。事實上,在中國GSM網絡建設熱火朝天的1997和1998年,中國電信(當時移動通信屬中國電信經營)就開始了CDMA試驗網的建設。中國電信長城公司相繼建成了北京、上海、西安和廣州四個CDMA商用試驗網。然而,政府又將長城電信公司也并入了聯通,這就是說,目前可從事CDMA網絡建設的只有聯通一家。中國巨大的CDMA市場就放在聯通的手心里,它不做別人也不能做,它想什么時候做就什么時候做,這也太不公平了。如果政府也允許中國移動經營CDMA,我相信中國的移動通信市場會發生巨大的變化。從2000年的數字可以看出:中國移動的業務量增長66%,中國電信只增長了11%,而中國聯通卻增長了200%。這樣使一個四年前在電信業根本不具備任何競爭能力的通信企業,一躍成為中國電信業中真正的“名兵種合成軍”。
我國民族電信業近幾年的進步是有目共睹的,可以說是中國電信業是最有希望在技術上和實力上與外國一比高低的為數不多的高科技領域之一。然而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通都是國有通信公司,雖然各公司之間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和目標,但是從所有權主體上看,都屬于中央人民政府,如果在競爭中任何一個公司受到重創或破產,遭受損失的只能是國家。因此,國有電信公司必須改革,改革的唯一出路就是進行資產重組。國家在允許國外資本介入中國電信之前,應先允許國內非公有資本介入或在國有電信企業內部實行職工持股,但應盡可能避免國有企業的重新持股。我國目前的電信公司均屬國家控股集團公司,這種模式,筆者有幾種疑慮:1、國家電信控股集團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由政府任命,公司的決策與政府的決策的區別就不大,這又如何能減少政府對公司業務活動的行政干預呢?那么如果是這樣,政企分開就是一句空話。2、國家電信股控股集團所控制的子公司不止一家,這些子公司有盈利的,也有虧損的,國家控股集團從全面利益出發,很可能把盈利的子公司的利潤抽走,用于補貼虧損的子公司。這樣又形成了新的“大鍋飯”。我認為解決上述問題,唯一的辦法就是建立多元投資主體。多元投資的國家持股電信公司有三個好處:(1)由于多方出資,新增投資多,有利于技術更新,增加競爭能力,擴大市場份額;(2)由于多方出資,董事會的成份多樣化,從而政府的行政干預少,董事會的獨立性大;(3)由于多方投資,多個投資主體都關心公司的發展前景,因此,便于公司擴展業務,同各方建立良好的協作和服務關系。
第二,關于國民待遇的標準,是在具體適用在所產生的一個重要問題。在這一問題上,美國等發達國家普遍認為,對外國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只能高于而不能低于對國內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實質上這是一種超國民待遇原則;而在我國的一些外資立法中也體現了對外商投資給予的待遇超過對國內投資者的待遇。這種對內歧視的非國民待遇的做法是極不正常的,必須依法徹底改變。
第三,關于國民待遇,應結合市場準入談判的結果逐步實行。中國電信業就其技術發展、管理水平和年齡上講均屬于幼稚服務業,如果中國電信業在加入WTO后立即實行完全普遍的國民待遇,必然對中國電信業產生過大的沖擊,對中國電信業的發展是不利的。事實上,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信息技術服務業,都是通過嚴格的國家管制和貿易障礙發展起來的,初始也并未完全實行國民待遇原則。應該注意,開放電信市場,促進競爭,將使電信資費降低,使億萬用戶受益,然而過度開放市場,也會使國內電信運營業受沖擊,國家的稅收減少,危及國家安全,這是一對矛盾。因此,許多發展中國家都是根據本國情況逐步放電信市場的。例如,韓國在簽訂《基礎電信協議》時承諾分三個階段使電信法人的外國持股不斷增加;到1998年12月31日,電信經營執照只發給外國政府或外國人持有其中15%之內股份的法人。到2000年12月31日,經營電信(包括廣播電臺)營業執照可發給外國政府或外國法人持有其不超過33%的股票的法人。到2001年1月,只發給外國政府或外國人持有其不超過49%的股票的法人。同時規定,韓國電信最大的股東必須是韓國政府或本國公民。因此,中國電信業的國民待遇問題,必須以市場準入為前提條件,也就是講只要中國的電信不給予其他國家的服務提供者市場準入,國民待遇就不能適用。當然國民待遇也并非是市場準入的必然結果,中國對電信業允許市場準入,并不是必然給予國民待遇,我們還可以利用市場準入的具體承諾表(Schedules of Specific Commitments)中所規定的限制和條件,有限制的給予國外電信服務提供者國民待遇。這里必須指出:電信服務中的國民待遇原則的實施必須本著利益互惠的原則,絕不能將國民待遇原則簡單地理解為數量上的對等優惠;而利益互惠應建立在不同發展水平國家的需要基礎之上。
總之,中國在加入WTO后,對中國電信業既存在機遇,也存在挑戰,可以說是機遇與挑戰并存。但有一點可以肯定,隨著電信業的對外開放,中國電信業可以引進國外電信運營先進技術、經營和管理經驗,促進網絡進一步現代化,增強電信企業的危機感和優患意識。目前 ,中國電暹管理層應對WTO和GATS的規則進行具體分析、仔細研究。特別是應認真研究中國電信業在遵守GATS的各項原則的前提下,如何實現對電信業的最佳監管目標,這是在中國電信業開放上急需解決的問題。
作者簡介:王春暉,男,副教授,工商管理碩士、法學博士、執業律師,兼任清華大學訪問學者,中國人民大學工商管理研修中心客座教授。TEL:0411-6303682、1300949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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