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前紅 ]——(2003-7-4) / 已閱15630次
憲政是民主的最基本方式
秦前紅
人類社會所面臨的終極問題是,我們應該如何組織自己?如何把人與人組織起來,以便保持和平、自由和繁榮?對上述問題的不同回答和解決方式造就了不同的社會結構體制。當社會把這種解決的最高權力歸屬于一個人的時候,它便是君主體制;當社會把這種解決的最高權力歸屬于少數(shù)人的時候,它便是貴族體制;當社會把這種解決的最高權力歸屬于大多數(shù)人和全體人時,它便是民主體制。
民主通過倡導權力在民滿足了人們對權力的正當性和合法性追問,近代啟蒙思想家則以公共權力來自于人民的委托,并應對委托者負責的社會契約理念完成了對民主的證成。盡管民主的理論源遠流長,民主的含義也眾說紛紜,但民主的基本含義是政治事務中的最基本權利應屬于人民。民主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為:(1)在最大程度上發(fā)揮人民的政治積極性,擴大人民的公共參與;(2)為實現(xiàn)共同的政治目標,賦予人民最充分的知情權和表達自由;(3)在建構公共秩序,實現(xiàn)公共利益的同時,使公民的個人利益得到最大實現(xiàn),使絕大多數(shù)人都能精神愉快,心情舒暢;(4)執(zhí)政者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高超的執(zhí)政能力,嚴格的責任意識。
民主建設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它需要建設主體綜合運用政治、經(jīng)濟、法律、文化等多種方式,發(fā)揮它們的合力。但在上述諸種方式中,無疑憲政是最基本的方式。所謂憲政它是由一整套價值理念、法治規(guī)范和政府體制組成的嚴密系統(tǒng),憲政是法治的最高表現(xiàn)。憲政首先意味著政府應受制于憲法。它意味著一種有限的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權力并且只為了人民的同意而行使;其次,憲政意味著公民權利的廣泛保護和私人自由空間的充分保留;再次,憲政意味著權力的適當分離以避免權力的專制和壟斷集中的危險;最后,憲政要求作為社會正義體現(xiàn)的司法機關享有應有的獨立性,從而既保證公民權利不受侵犯,又防止公共權力偏離正常的行使軌道。憲政作為民主的最基本方式具體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憲政表征民主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正如美國著名思想家潘恩所說:一切管理國家的權力必定有個開端。它不是授予的,就是僭取的。此外別無來源。一切授予的權力都是委托,一切僭取的權力都是篡奪。民主政府作為強調一切權力來源于人民的合法政府,自然應建立在人民的同意基礎之上。這種同意應在人們?yōu)榻⒄_成的社會契約中反映出來。這種社會契約通常采取憲法的形式。而憲法又會通過確定政府的政治構架及其政治藍圖,使人民同意受其統(tǒng)治。當今幾乎所有國家都把“人民主權”作為一條重要的憲政原則,并通過民主選舉、公民復決、公民投票或其他間接民主方式來體現(xiàn)這一憲政原則,從而使民主有了最堅實的正當性和合法性的根基。
第二,憲政彌補了民主的固有缺陷。民主作為一種工具操作價值,它并不能代表絕對的善。因此,古往今來人們給民主加上無數(shù)的修辭語。如“自由主義民主”、“憲政民主”、“多元民主”、“國家民主”、“政黨民主”、“軍事民主”、“生活民主”等等。一般而言,民主如果不與法治憲政結合起來,就不能實現(xiàn)公正、公平和合理。這是因為,民主信奉“人人當家作主”,相信人有“完全理性”和“充分自治能力”。民主論者基本上都是性善論者。他們相信可以通過人的理性,激濁揚清,改造社會。但事實上人擁有的知識能力和決策能力都是有限的,不僅受到物質因素和環(huán)境不確定的限制,還受到諸如記憶容量、判斷準確程度、計算能力有限性的限制。所以,必須通過制度設計與制度創(chuàng)制,來預防人的理性不足。著名思想家卡爾·波普曾說“人們需要的與其說是好的人,還不如說是好的制度。”鄧小平同志更是一針見血地指出:“制度好可以是壞人無法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社會的制度有多種,但只有憲政制度最能減少人類事務中的獨斷專行程度。作為自由保護者的憲政所具有的前涉性(不朔及既往)、確定性和平等保護性,使其能最大限度地反對恣意,防止專斷。憲政理論不相信政治權威的道德性,即使是通過民主選擇的決策者,憲政理論對其在其制定公共政策時能否遵守程序、能否保障人的權利和尊嚴,持消極和謹慎的態(tài)度。對于一個公共權威,憲政所關注的不僅僅它能做什么,更在于它不能做什么。因此,限政乃是憲政最為本質的目標和價值。
第三,憲政能確保民主政治的良性化。民主政治的核心問題之一,就是列寧所說的國家制度、國家形式問題,或者說是政權問題,即權力的來源,權力的配置和行使方式問題,而憲政能夠很好地解決這些問題。權力“總有著一種越過它自己的范圍而發(fā)展的本能傾向……和一種特殊誘惑。權力總是傾向于增加權力……它喜歡自己是一個目的而不是一個手段。”(馬里旦語)換言之,權力具有擴張性、腐蝕性和滲透性,為了抑制權力之惡性,摒斥“權力的異化”,就必須消除權力的混沌狀態(tài),對它進行合理拆解,建立“有限的、分立的和負責任的”權力架構,因此權力運行的憲政化也就成了應然之義。要達成民主政治良性化的目標,必須做好以下二方面的工作:(1)要以憲法來接應實體意義民主制度的建構和發(fā)展。正如英國著名憲法學家詹姆斯·布賴斯所言:所謂民主政治就是當行使國家權力時,要盡量使多數(shù)人的意見參與統(tǒng)治過程的制度。從實體角度規(guī)定民主制,應關注國家權力成立的正當性。民主制的基本內容和宗旨應該是使人民在政治關系及相應的政治國家中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一切權力歸于人民是政治國家的來源根據(jù)和歸宿,政治國家只能是人民權力的表現(xiàn)和規(guī)定。在現(xiàn)代社會下要表現(xiàn)這種權力的淵源和所屬關系,實現(xiàn)、保護、擴展人民的民主權利。合理地規(guī)定人民與政治國家關系的尺度,必須借助于憲法這個人民意志最集中、最普遍的表現(xiàn)形式。(2)要以憲法促進和完善程序意義的民主。程序意義的民主表征了民主制的外在方面,即民主自我實現(xiàn)和實際運行的原則、機制和形式。其功能一方面在于通過各種程序和制度規(guī)定國家獲得權力和行使權力必須遵循的規(guī)范、步驟和方法,力求把公共權力機關的行為納入法治軌道,始終接受人民的監(jiān)督,而不能濫用權力;另一方面則是通過各種程序和制度把人民喚醒和組織起來,為真實、具體的民主、自由而斗爭。作為一種完善的民主程序,它本身構成嚴密的系統(tǒng),具有各層次的具體規(guī)定。這就是作為民主程序內核和靈魂的民主精神,作為民主程序框架和骨骼的民主原則,作為民主程序物化表現(xiàn)的民主體制。憲法必須從以上各個環(huán)節(jié),全面、均衡地促進其制度建構的穩(wěn)妥性和運行的合理性。
第四,憲政構建人權的保障機制,實現(xiàn)民主政治的終極價值。人權是人類追求的崇高目標,人權的實現(xiàn)程度是衡量民主政治進步程度的一項重要標準。法國大革命時期誕生的《人權宣言》就曾莊嚴地宣告:“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自由而且始終是平等的。”“一切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于保護人的天賦的和不可侵犯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chǎn)、安全以及反抗壓迫。”當代美國著名憲法學者阿爾伯特認為,保護人權也是憲法最本源的價值所在。“從任何憲法價值的角度上看都特別重要的,……是保護那些認為是文明社會所必備的人權。這些權利包括:自治;表達及信仰自由;民事、特別是刑事案件中的公平程序。在幾乎每一個社會中,我們都可以看到為獲得這些權利而進行的斗爭,以及為保護它們既不受獨裁者也不受民主多數(shù)的貶損而作的努力。”人權的保護固然離不開社會、政治、經(jīng)濟、倫理道德水平的提高,但人權的憲政保護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具有極大的權威性和普遍有效性;憲法和法律通過設定人權保護的一般標準,從而避免了其保障手段的隨機性、間斷性和相互沖突之不足。人權如果得不到憲法和法律的保障,特別是人權被侵犯時,如果得不到法律救濟,那么人權將化為烏有。同時,只有法治才能確立實現(xiàn)和保障人權的具體有效的程序和方法,建立良性循環(huán)的人權運行機制,并為人權的實現(xiàn)創(chuàng)造良好的外部社會環(huán)境,因此人權的憲政保障是人權實現(xiàn)的最有效方式。
第五,憲政“型塑”人們的民主精神和民主思維。憲政除了最大限度地保護社會成員彼此不受侵害,同時將公共權力侵害公民權利的機會降低到最小程度外,憲政還有一個重要的向度就是“型塑” 人們的民主精神和民主思維。中國古代先哲就曾說過,法度“猶孟也,民猶水也。孟方水方。孟圓水圓。”人民的素質大部分是由他們怎樣解決問題,怎樣對付隨之而來的沖突以及怎樣利用政治制度謀求優(yōu)勢和統(tǒng)治的誘惑界定。憲政制度創(chuàng)造了人民特有的組織、思維習慣和風俗。所謂民主的思維就是協(xié)商和妥協(xié)的思維,就是試錯和求優(yōu)的思維,就是競爭和服務的思維。而這些思維的培育必須在憲政的框架中才能完成。憲政排斥激情的過度張揚,強調在理性的對比和歸納中實現(xiàn)利益的滿足;憲政同意在民主的多數(shù)統(tǒng)治框架中,少數(shù)人會為了社會的公益付出必要的代價,但憲政也強調在尊重多數(shù)的同時,必須保護少數(shù),反對多數(shù)的暴政;憲政強調在一個經(jīng)濟多元的社會里,人們的利益也是多元的,為了公平實現(xiàn)社會利益和個人權利,必須有不同利益的良性整合和社會資源的公平分享。同時,政治權利實際上反映著公民與國家的關系,它要求憲政確保政治權利的實現(xiàn)和國家政治生活的良性運行,實現(xiàn)國家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統(tǒng)一。
第六,憲政要求實現(xiàn)執(zhí)政方式的理性化和法治化,堅持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統(tǒng)一。政黨制度、選舉制度和代議制度構成現(xiàn)代民主制度的三大支柱。政黨作為一種獨特的政治組織在各國政治舞臺上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成為國家政治權力運作的中軸。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度,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憲法制度。共產(chǎn)黨是執(zhí)政黨,黨的領導是政治原則、政治方向和重大決策的領導。黨領導國家政治生活的實現(xiàn)方式是將黨的主張經(jīng)過法定程序變?yōu)閲乙庵荆⒂筛骷夵h組織和廣大黨員在貫徹執(zhí)行黨的意志的實踐中充分發(fā)揮先鋒模范作用尤其是運用法律的方式加以完成。當前在我國,要實現(xiàn)黨的執(zhí)政方式的理性化,必須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問題:首先,要正確認識到黨組織和國家政權的性質、職能和活動方式不同,黨不是權力組織,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紀律只在黨內有約束力,在黨外沒有直接約束力,黨不能代行國家政權的職能直接行使國家權力,也不能干預國家政權機關的具體管理活動。其次,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統(tǒng)一,最重要的是使黨成為憲政法律關系的主體,使黨在依法享有相應權利的同時,更要承擔必要的義務和責任,使黨真正做到執(zhí)政為民,立黨為公。黨組織的行為在嚴重損害人民和國家利益的時候,不僅要承擔政治責任,更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制定一部專門的政黨法,調整有關政黨法律關系問題,也成為當今中國法治建設的一項重大課題。再次,要正確協(xié)調和處理黨的領導權與人大決定權、司法獨立審判權的關系,處理好黨的領導權與黨內和黨外對黨的民主監(jiān)督權的關系,要從職能和機關兩個角度處理好黨政分開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