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前紅 ]——(2003-7-4) / 已閱13462次
關于“女大學生懷孕案”的事后評說
秦前紅
本案背景:
張靜與李軍是西南某學院大學二年級的學生,兩人相戀一年多。去年暑假期間,二人外出旅游時同住了一晚,發生了性關系。去年10月1日,張靜突感腹痛,便到校醫院看病,被診斷為宮外孕,旋即自費住進了地方醫院并施行了手術。10月15日,張靜手術剛剛出院,即被通知要寫檢查交待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地點、次數、對象等,并承認自己犯有“品質惡劣、道德敗壞”,發生“不正當性行為”的錯誤。兩個學生不同意學校的這種說法。10月30日,學校以學生對錯誤“認識不到位”、“狡辯”為由,將二人處以勒令退學處分。然而,二人卻不服學校的處理決定,準備將母校西南某學院告上法院。
本案有三個層面的問題值得關注和討論:第一,張某和李某這一對青年男女是否有談戀愛的自由和支配性的權利。我認為其答案無疑是肯定的。這首先是因為在一個文明和法治的社會里,人的自由只應受到法律的限制,“法無禁止即自由”。我國現行的法律和法規并無明確限制在校大學生“談戀愛”和“發生性行為”的規定,因此我們的大學或許可以倡導大學生遵循某種公序良俗,卻不可以道德的法官自居,去干涉個人私域的自由。第二,本案突顯了我們高校現有規章制度與社會發展的不適應。在以人文主義關懷為取向、以培養學生的自主精神和創造精神為目標的教育新理念下,過去那一套旨在把學生培養成馴服工具的規章制度依然慣性地產生約束力,是令人匪夷所思的。隨著社會的多元化,我們的教育也日益多元化。大學不僅是精英教育的象牙塔,更是普羅大眾提高智識的樂園;不僅是青年學子的歡聚地,還是中老年學人繼續教育的棲息場。我們可以不斷出臺關于教學和科研的新規則和新制度。倡導理性和科學的教育管理,但我們為什么不能制定出適合不同年齡、學歷、性別、民族等個性因素行為準則?我們為什么可以容忍教育管理者對于關涉學生重要權利和利益的問題采取武斷和恣意的做法,卻不建立一套能保障各方權益的申訴、聽證、復議的權利救濟制度?第三,訴訟權是公民的重要人權之一,公民完全可以權利受侵害為由,向司法機關提出自己的訴求。但在本案中兩名學生能否在實體權利方面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或者說能否勝訴?卻值得斟酌。首先,請求撤銷行政決定之訴屬于行政訴訟,而以侵害名譽權、隱私權為由要求賠償卻屬于民事訴訟,這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依法不能合并審理。其次,侵害名譽權要以違反“確實性”原則為要件,既侵害人故意散布捏造或者歪曲的事實,以達到貶損他人人格的目的,但本案作為學校一方并無上述情節。再次,我國憲法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公民隱私權,而是否尊重和保護公民為法律所未規定的“剩余權利”,在我國法學理論和實務界尚存爭議。制定法系國家從理論上不容許法官有脫離法條而創制規則、裁判案件的權力,中國屬于制定法系國家,因此我國的法官也必須遵循上述法律原則。雖然最高法院在一份司法解釋中把侵害隱私權的案件歸類于侵害名譽權的案件中,姑且不論其歸類十分正確和合法,但起碼有了這份司法解釋,這對學生就不能獨立地提起侵害隱私權之訴。
本稿應某報刊之約寫于2003年2月,但因為某種原因未能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