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慶凱 ]——(2003-7-17) / 已閱44293次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民事行為: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注2:《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的 可撤銷可變更民事行為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2)顯失公平的。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規定的可撤銷可變更民事行為: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注3:《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締約過失: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參考文獻]
[1]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研究》
[2]蕭 瀚:《宗教信仰是誠實信用原則最為牢固的道德基礎》
[3]梁慧星:《民法解釋學》
[4]劉海濤:《民事訴訟證據立法與誠實信用原則》
[5]史尚寬:《民法總論》
工作單位: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檢察院
地 址: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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