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平 ]——(2000-10-1) / 已閱9465次
“君申”再起風波 雙方以和為貴
(上海)曾平
全國首例第一大股東狀告上市公司及董事長的糾紛案,近日已成為傳媒熱點,也引起證券界、法律界及廣大投資者和上市公司的普遍關注與討論,其意義已經遠遠超出案件本身。案件所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不僅是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發展進程中的一個重要課題,也為我國完善“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議事規則提供素材。
一、 關于“一拆四”的董事提案問題。
原告說“君安”提案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被告不能擅自“一拆四”,況且公告與開股東會的議案不一致。被告則說可以“一拆四”。于是有人說,如果免去的二位董事未通過,新增的二位董事又通過,一下子多出二名董事怎么辦?也有人計算會出現16種結果,而造成目前實際少二名董事怎么辦?假如二位免去未通過,應采用什么方式再議等等,法律、規章和公司章程都不明確。由于“一拆四”,造成公司少二名董事,造成“君安”作為第一大股東在董事會失控,權利怎么保障?如果這種游戲發生在國家股控股的上市公司怎么辦?由于再召開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受時間限制,董事長利用董事會人數缺陷,擅自作出許多損害大股東權益的行為,造成既成事實,怎么辦?法律該不該有一個司法救濟和限制措施。
二、 收購與投資是否為同等概念。
原告認為被告超越職權范圍,未經股東大會通過而實際出資收購“科環”,用了6000萬,嚴重損害股東權益。被告認為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有6000萬的投資權,由于股東大會未能通過收購議案,可以將收購改為投資,也有人認為收購與投資為同一概念。這一觀點是否成立?考慮到最近“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改變投資用途必須嚴格經股東大會通過的決定,是否可以理解在這方面掌握是“從緊”而不是“放松”?類似重大投資或收購失誤,造成巨額虧損,誰來承擔實際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118條規定,董事怎么能實際承擔賠償責任,是否考慮董事具有一定財產擔保能力,或嚴格設定權限?
三、 此類糾紛訴訟主體是誰?
原告認為,確認股東大會無效,應告公司,并考慮到將來執行主體和公告義務主體的法定代表只能是公司。“公司法”第111條賦予股東起訴法院告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違法,但訴訟主體只能是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不能成為法定訴訟主體。同時,董事違法侵權,“公司法”第118條也明確,可以告董事承擔賠償責任,包括董事長本身。被告認為只能告一部分股東,告董事會,告股東大會等等。
從理論上講,本案當瞿建國董事長用公司名義對外實施的行為,就是一個法人行為。在“公司法”中,又涉及到股東之間,董事會與股東之間糾紛,也有一個法人行為。所以,當瞿建國利用“申華”公司董事會同意,并用“申華”公司名義與“科環”簽訂協議,用“公司”蓋章,這就有一個公司法人主體問題,而且這種決定必然造成公司虧損,最后導致股東收益影響,侵害股東權益。所以“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如法院判令協議無效,不是瞿建國個人行為無效,而是“申華”公司作為法人與“科環”公司作為法人之間的協議無效。所以作為大股東要求“申華”公司恢復原狀,停止收購,返還錢款。判決生效后執行主體是“申華”公司,不是瞿建國本人。同時,股東大會的決議無效,判決主文也是“申華”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無效,不是瞿建國擅自更改行為無效。在這一層法律關系中,如果瞿建國個人行為的過錯,造成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無效,前者是因,后者是果,個人過錯適用“公司法”的董事賠償責任,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無效和收購無效適用“公司法”和民法通則的法人責任。
從司法實踐講,“君安”起訴要達到以下目標,一是要求法院確認“申華”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無效主體是公司而不僅僅是瞿建國個人行為的過錯責任賠償,雙重性。二是要求法院確認“申華”與“科環”之間的收購協議無效,并判令“申華”公司恢復原狀,返還收購資金。如果僅僅要求法院確認“收購”協議無效,只有確認之訴沒有返還資金的給付之訴,該判決生效后就還要打第二場給付之訴官司,否則沒有執行主體,三是要求瞿建國個人承擔“公司法”的董事過錯責任(包括如果需要隨時追加其他董事為共同被告)。這三項目標意見是一致的。而且是關聯的,有因果關系不能分,所以,要達到這三項目標,必須要把“申華”公司追加進來,并考慮將來執行工作。
如果不追加“申華”公司將會造成以下后果:首先,不追加“申華”公司作被告,假如原告勝訴,判決后,董事長可以說“申華”公司由董事會說了算,個人不能作主。這樣返還錢款,恢復原狀還要另行起訴。可以來一場游戲,董事長讓位或退居二線,圖章交給他人。屆時法院來執行,稱自己沒有權,往他人、公司身上推,于是“君安”又要重新起訴。其次,由于“申華”公司目前運作均以董事會名義,董事會難以成為訴訟主體,不將“申華”公司作被告,法院對董事會沒有約束力,又變成一場法律游戲,貓捉老鼠。再次,即使“君安”是“申華”第一大股東,假定“申華”公司也是受害人,“申華”不可能起訴當原告,更不可能告董事長,法律上是真空。
“申華”公司是一家全流通的上市公司,證券市場上叫它“三無”公司(無國家股、法人股和內部職工股),正是有它特殊原因,筆者有幸在不同程度上經歷三次“申華事變”,參加“事變”中的有關法律工作。正是因為“申華”公司全流通的原因,其配股和融資對公司來說有極高的商業價值,“君安”花了人民幣五、六個億成為第一大股東,但目前被排斥在管理層之外,說話不算數,并眼看大量資金流出去收購“科環”公司,而同時“科環”又有那么多資金購買“申華”公司的股票(據報載已有上千萬股)。在未能得到有效解決途徑的情況下,無奈向法院起訴。
注意到“君安投資”起訴后一直保持低調,公司從未向傳媒公開發表任何意見和評論,可能公司還是從長遠打算,從有利于公司發展考慮,從有利于雙方將來有可能合作考慮,也從有利于證券市場穩定考慮。
中國人有一句話“和為貴”,現在又流行一句話“和氣生財”。希望通過討論,通過輿論監督,通過法院調解,通過有關部門協調,能夠最終促使雙方以協商了結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