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樓杰科 ]——(2003-8-1) / 已閱25683次
在制度社會中,任何一項制度或者原則的功能實現都受到相關制度、原則地制約和影響,罪刑法定也不例外。單純的罪刑法定不可能使它的功能發揮最大化,只有處于一個相對穩定的制度系統中,它的功能發揮才有最大化的可能。以罪刑法定為中心的制度系統有刑法修正、法律解釋、有限溯及力、自由裁量權、判例等構成。而這些就是補救罪刑法定弱點和缺陷的法律方法。
1、刑法修正。即刑法的修改和補充。社會生活總是豐富多彩不斷變化的,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須適應社會發展。更何況法律并不總是完美和正義的,總存在這樣和那樣的漏洞,所以需要及時的修改和補充。當然刑法的修改和補充并不是隨意和毫無目的。刑法的補充和修改不得以破壞刑法的穩定為代價。刑法的補充和修改恰恰是為了緊跟時代步伐,不斷自我完善,使其適用于進一步發展的社會。
2、法律解釋。罪刑法定并不排除法律解釋,解釋也不是隨便和隨意的。在我國,按照解釋主體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立法解釋的主體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司法解釋的主體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解釋應當在現有法律原有的當然和可能包含的意義。它其實是對法律不明確性的補救。當個別案件出現,又找不到合適的法律援引時,法律解釋就應發揮它的作用。
3、有限溯及力。嚴格的無溯及力限制了司法的能動性,機械地適用法律將造成巨大的代價。有限溯及力在不違反正義原則的前提下,有限制地適用溯及既往,是對刑罰不及時地補救。即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新法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新法。
4、自由裁量權。法官的權力應該受到限制,但“法院負有改造裁判所依據的法律的責任。” 罪刑法定并不能剝奪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倘若法官沒有自由裁量權,法官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因為如果每個案件都能在現有的刑法典中找到確切的答案,那么當事人就沒有必要引入第三者為他們宣讀法律早已明確的判決,他們完全可以不必支付任何費用而自己處理如此“簡單”的問題。雖然絕對的自由裁量權可能會造成法官的擅權,因為“無論法官怎么樣,他們總是人……權勢的自豪感是最容易觸發人的弱點的東西! 但嚴格的罪刑法定主義也使法官無所事事、徒有虛名。更嚴重的是,不給予法官在司法活動中合法合理的對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進行自由選擇的權力,容易在個別正義面前顯得軟弱無能。
5、判例。判例是司法實踐的集成,經驗的綜合。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因此在我國判例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于人對過去事物有一定的印象,在處理相似情況時,無不帶著過去的“眼光”。過去的經驗促使我們按照過去處理的原則辦事。因此,判例實際上發揮著作用。而我國沒有判例制度,因此建構完善的判例制度不僅有利于司法實踐,亦有利于罪刑法定作用的充分發揮。
綜上所述,罪刑法定并不是萬能的,當我們極力倡導罪刑法定,并在我國刑法典中確立時,我們應清醒地看到它需要付出必要的費用,也應該預料到它可能帶來沉重的代價。如果不能處理好罪刑法定的成本,特別是不必要成本,如不能使其降低到社會可承受的最低限度,那么罪刑法定的命運將會使人擔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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