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 亮 ]——(2011-11-6) / 已閱10138次
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法中的地位
最大誠信原則是民法誠信原則在保險法領域的延伸,是保險法的首要原則,也是保險法的基石,為了更好地說明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法中的重要性,我們有必要深入考察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法中的地位。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法的首要原則,也是整個保險法律體系的基石。
一、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法的首要原則
保險法有很多原則,如合法保險原則、自愿原則,但是保險法的首要原則是最大誠信原則。那么,在這么多的原則中,為什么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法的首要原則呢?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保險合同的民事性質。保險合同在本質上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除了受保險法調整外,也受合同法的調整。保險雙方訂立保險合同在本質上是民商事合同。因此,適用于民商事活動的首要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同樣適用于保險合同。
(2)保險活動的特殊性需要最大誠信原則作為首要原則。保險活動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保險合同具有一定的射幸性,所謂的射幸性也指不確定性。因此,如果保險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不恪守最大誠信原則,則有可能使保險活動徹底落空,而且當事人受到損失。此外,保險合同的射幸性也經常被違法犯罪分子所利用,因此必須把最大誠信原則作為保險法的首要原則才能防范這些情況的發生。
二、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法律體系的基石
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法中的地位還體現在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法律體系的基石。如果沒有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法律體系便不能建立。原因是:
(1)保險合同的注意義務比較高。
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中,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的注意義務非常高。如保險人要對投保人所投保的財產狀況進行嚴格的審查,或者對被保險人的年齡、身體狀況進行細致的審核。但是由于保險人財力、精力有限,因此可能無法完全審核這些事項,所以需要投保人盡完全的告知義務,在最大程度上做大最大誠信。
因此,如果沒有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活動中可能會充滿了欺詐,妨礙保險活動的順利進行,保險的目的也無法實現。
(2)保險經營中信息嚴重不對稱。
保險業務的專業性很強,普通人一般很難理解保險經營中的格式合同。由于保險合同條款是專業人士擬定的,其內容往往很復雜并包括諸多保險專業術語,一般人對保險合同的內容,特別是涉及專業性和技術性問題的條款很難準確理解。因此,如果沒有對投保人和保險人最大誠信的要求,保險人以及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因受利益的驅動而可能發生的逆選擇將大大增加,從而危及到保險行業的正常發展。
如果這種信息不對稱不能被平衡,則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保險活動也無法順利進行。因此,這種信息不對稱要求保險人盡勤勉的義務,即堅持最大誠信原則。
三、最大誠信原則下保險法律關系當事人的義務
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經營中的重要地位不是空泛的,而是具體的。各國保險法根據保險法中的最大誠信原則引申出了很多具體的義務,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本文詳細論述之。
(一)如實告知義務
如實告知是指在保險經營活動中,保險雙方當事人應當向對方當事人如實陳述應該說明的的重要事實,原因是這些重要事實可能會影響到對方決定是否愿意締結保險合同。如在健康保險場合,投保人就應該向保險人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因為這直接決定了保險人決定是否愿意承保。
我國《保險法》第16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本褪菍Ω嬷x務的具體規定。
(二)保證義務
保證是指保險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某一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或對某種事態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許諾。保證是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承擔保險責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履行義務的條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風險,確保保險標的及其周圍環境處于良好的狀態中。
如在財產保險場合,投保人保證將正確合理使用作為投保標的的財產,而不會將保險標的置于過高的風險之中,使保險人承受不利。
(三)棄權與禁止反言的義務
棄權是指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放棄其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權利,通常是指保險人放棄合同解除權與抗辯權(但保險人棄權的范圍不得與社會公共利益沖突,不得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得拋棄對于事實的主張)。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既然已經放棄其合同中的某項權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張這種權利,也稱禁止抗辯,在保險實踐中主要約束保險人。
在最大誠信原則下引申出棄權和禁止反言的義務主要是為了限制保險人,因為在保險活動的實踐中,保險人往往處于強勢地位,并且利用格式合同來排除投保人的一些權利。為了平衡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做這樣的制度設計是相當有必要的,有利于維護雙方之間力量的平衡。
北安市人民法院
劉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