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榮齊 ]——(2003-8-6) / 已閱34554次
論公司法人格的健全與否認
管榮齊
摘要:人格是基本法律概念之一,公司法人格指公司的法律地位或主體資格,具有獨立性和平等性。只有具有健全的人格的公司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公司,當前中國公司法人格制度存在財產、人事、業務不獨立和公司從屬于控制股東等問題,公司法人格健全的問題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長期性的問題。但是公司法人格健全只解決了“立”的問題,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應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這是“破”的問題。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包括包括利用公司規避法律、逃避合同義務和其他債務以及公司形骸化,中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公司法人格的健全與否認是“立”與“破”的對立統一關系,中國現階段應先解決“立”的問題,同時不忘“破”的問題。
主題詞:人格 公司法人格 公司法人格否認 公司法人格健全
一、 關于公司法人格
(一) 什么是人格
人格作為法律概念,來源于西語。在舊式英語中,人格一詞用personalite表述,現代漢語則以personality代之,其含義是作為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資格,即維持和行使法律權利、服從法律義務和責任的能力的集合。在羅馬法中,人格是由自由權、市民權、家族權組成的,凡具有這三項權利就具有完全的人格,而喪失這三項權利的全部或部分就會導致人格的變更。在現代法中,人格又被稱為“民事地位”、“法律地位”、“民事能力”、“地位”等,通常認為,是指民事主體在法律上的地位,或者指民事主體資格之稱謂。
英美法系國家的人格主體范圍與大陸法系國家不盡一致。大陸法系國家將主體人分為自然人和法人兩類,非法人團體被視作一種無權利能力的社團,其法律地位等同于合伙,沒有獨立的法律人格,而英美法系國家則一般將非法人團體也視為人格主體。中國傳統上雖屬大陸法系國家,但在人格主體范圍上呈現出拓展趨勢,將合伙等非法人團體也賦予一定法律人格,其法律地位在《民法通則》及其有關法律中獲得承認。無論如何,法人的獨立法律人格得到了廣泛接受,法人作為一種重要的人格主體,其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得以確立。
法人制度誕生以后,由于其所具有的巨大的經濟價值和法律價值,在社會各個方面得到了最充分的應用。首先,對于法人企業來說,獨立的人格不僅使之能獨立地從企業整體效益出發開展經營活動,還使之有了更為清晰的價值評判標準——企業利潤最大化,同時也使其經營狀況更加直觀地表現出來,便于對其進行監督。其次,對于投資者來說,一方面法人企業的獨立性有利于企業資產狀況的穩定,使企業經營活動有充分的財產作保障,有利于企業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實現,而企業利潤的最大化就意味著投資回報的最大化。另一方面,法人企業的獨立人格還使得投資者受到有限責任的保護,在企業經營失敗時只損失其出資額的部分,而不會有承擔無限責任導致傾家蕩產的危險。因此,法人制度的技術設計極大地鼓舞了投資者的投資熱情,使現代法人企業因獲得雄厚的資本支持而迅速發展。
(二)什么是公司法人格
公司法人格是法人人格的典型形式,指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或對其主體資格之稱謂。考察各國公司法,公司法人格的基本特征可概括為兩點:獨立性和平等性。
1、 公司法人格的獨立性:是公司法人格最本質的特征,也是法人制度精髓在公司領域的表現。公司法人格的獨立性具體體現在公司財產獨立、公司責任獨立、公司存續獨立、公司訴訟主體資格獨立、公司業務獨立、公司人事獨立等多個方面。(1)公司財產獨立是指公司擁有與其成員財產清晰可辨的公司財產,公司財產由公司所有或由其支配,它不是其成員的財產,也不屬于其成員所有。公司財產獨立是公司法人格獨立的物質基礎,它要求公司股東出資要充足,手續要齊全,不得隨意撤資,控制股東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公司財產。(2)公司責任獨立是指公司以其財產獨立地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股東僅以其股份或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責任獨立的結果,是公司和股東責任的有限化,因此公司責任獨立也稱為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制度的確立是公司吸引投資、迅速發展的基本前提。(3)公司存續獨立是指公司法人格的生命周期不受其成員構成和成員人格期限的影響,可以獨立于其成員而存在。而其他組織的存續卻與其成員構成及其人格期限密切相關,如合伙組織只在一名合伙人破產或死亡時即行解體。(4)公司訴訟主體資格獨立是指公司作為法人,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或者違背法律義務時,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應訴。這是公司法人格獨立的程序保障,也是公司法人格獨立在訴訟法上表現出來的法律后果。(5)公司業務獨立是指公司的經營業務要同其成員相分離,全部或絕大部分業務客戶是其成員以外的組織或個人,內部關聯交易要公開、控制、壓縮。(6)公司人事獨立是指公司擁有獨立的人事權,上至公司經理下至一般職員,公司(含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均有權任免,不受其成員的干涉和控制,更不必向其成員履行審批手續。
2、 公司法人格的平等性:是指公司作為法律主體在其主體資格上與其他主體是平等的,或者說公司法人格與其他法律主體之人格具有共同的性質。公司法人格的平等性是平等觀念從自然人拓展至法人的必然結果,其內涵包括公司與公司或其他法人之間人格平等、公司與自然人之間人格平等以及公司與其他具有獨立人格的非法人團體之間人格平等。公司法人格平等是公司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據,不論公司的行業、性質、財產多寡,其民事主體資格一律平等,不承認任何特權,不存在任何特殊。為此,必須強調公司的人格獨立,反對任何非法的控制關系,在社會交易中更要保障公司的意志自由。
(三)中國公司法人格制度的現狀
中國公司法人格制度的正式建立始于1993年12月29日中國《公司法》的首次頒布,至今已近10年時間。而這10年是我國歷史上經濟發展最快的時期之一,社會經濟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尤其是公司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不規范到逐漸規范,其中《公司法》發揮了重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時在具體法律規定上也暴露出一些不很完善或不夠妥當的問題,雖經1999年12月25日修改,但仍沒有得到很好解決。在公司法人格制度方面,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公司法人格不健全,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 公司財產不獨立。由上可知,公司財產獨立是公司法人格獨立的物質基礎,財產不獨立就使公司法人格喪失了存在的基礎和生命力。在實踐中,公司財產不獨立主要表現為:(1)公司股東不能足額、按時、按要求出資。這一問題主要存在于發起人身上,他們的出資方式比較復雜,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都可能有,有的貨幣不能一次繳足,有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評估失實,過戶、轉讓手續不能及時辦理。(2)變相抽回公司資本。這一問題也主要存在于發起人身上,他們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通過關聯交易、借款或借款擔保、內幕交易等各種方式變相抽回其出資,將公司變成它的“提款機”。(3)控制股東隨意占用公司財產。控制股東利用其控制地位,通過借款、租賃、借款擔保等方式隨意占用公司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
2、 公司人事不獨立。公司人事不獨立是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的結果。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主要表現為:(1)控制股東操縱股東會。控制股東操縱股東會的手法主要有:一是利用其所擁有的股東會議的主持權,二是利用召開股東會議沒有設定最低門檻——參會股東所代表股數的最低限額。(2)董事會行同虛設。這種情況多發生在法人控股的公司,由于其股東代表常常為兼職人員,被選為公司董事和董事長后,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致使公司董事會不能形同虛設。(3)獨立董事“不獨立”。由于所代表的利益不同,控制股東與獨立董事之間必然存在矛盾和沖突,于是控制股東憑借其優勢地位盡一切可能地排斥或拉攏獨立董事,使之喪失獨立性。(4)監事會“不監事”。其直接結果是,公司董事會和經理層缺乏必要的監督,易于產生大股東侵犯中小股東權益、董事經理侵犯公司利益的問題。
3、 公司業務不獨立。業務獨立是現代公司的基本特征,業務不獨立的公司是一個人格不健全的公司,雖然有可能紅火一時,但決不可能紅火一世。在實踐中,公司業務不獨立主要表現為:(1)公司主營業務不突出,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小于50%,其他業務收入中投資收益、租賃收入所占比例較大;(2)與控制股東的關聯交易較多,成為公司業務收入的主要來源和降低成本費用的主要因素,而與其成員以外客戶的市場交易收入相對較少。糾其原因,一方面在于部分控制股東對公司進行惡意控制,將之變成它自己的“搖錢樹”;另一方面在于部分公司欠缺完整的業務平臺,在一些業務領域或業務環節不得不依附于控制股東。公司業務不獨立的直接后果是,公司經營受制于人,喪失市場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不能給股東以持續滿意的回報。
4、 公司從屬于控制股東。這種情況多發于改制而成的公司。改制前公司是控制股東的分支機構或全資子公司,改制后仍然延用原來的管理程序,公司的大事小情都向控制股東請示報告。這里面有控制股東的原因,也有公司本身的原因。部分控制股東以公司的主管部門或主管企業自居,仍把公司作為其分支機構進行管理,對公司人財物產供銷直接進行控制,公司沒有經營自主權,只是控制股東的附庸或殼資源。部分公司則由于天生欠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又不力圖完善,而是貪圖控制股東所提供的溫床,追求一榮共榮、一損俱損而不是企業利潤最大化、股東回報最大化,甘愿淪為控制股東的附庸。由于控制股東追求公司對其貢獻的最大化而不是公司利潤的最大化,公司從屬于控制股東的結果,勢必是損害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
二、 關于公司法人格否認
(一) 什么是公司法人格否認
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建立,使公司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公司具有獨立人格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被各國普遍確認。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該制度的不完善性日益顯現出來,實踐中出現了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而傳統的公司法人格制度對此束手無策。為了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價值,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應運而生。公司法人格否認又稱“刺破公司面紗”、“揭開公司面紗”,指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使股東在某些場合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法律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認是對實際上已經喪失獨立人格的公司的一種揭示和確認。公司法人格制度要求公司財產獨立、責任獨立、存續獨立、訴訟主體資格獨立、人事獨立、業務獨立,但部分股東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卻以公司為工具,利用其優勢地位,通過一些不正當行為使公司法人格喪失獨立性,使公司成為它的附庸,致使公司其他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遭到損害。既然公司徒具形式,實際已經喪失人格獨立性,法律就應否認它的獨立人格,“揭開公司面紗”,使有責任的公司股東承擔侵權責任。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特征有三:1、公司法人格否認是對特定法律關系中業已取得的法人資格的否認,而不是從根本上全面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2、公司法人格否認是對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完善與發展,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價值,而不是對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否認;3、公司法人格否認的直接后果是否定股東的有限責任,追償有關股東的責任,而不是撤消公司的商事主體資格。
(二) 公司法人格否認的構成要件和適用情形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率先在美國建立以后,德、法、英等國紛紛效法。但由于各國法律傳統和法律體系不同,實際情況也不同,因而對公司法人格否認構成要件的理解、解釋也就不同。筆者以為,公司法人格否認的實質是追究公司股東的侵權責任,應參照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來決定公司法人格否認的構成要件。1、主觀要件。首先,責任主體應具有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能力,具有此行為能力的主體不僅包括公司股東,還包括公司董事、公司職員及其他與公司利益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其次,責任主體主觀上需有過錯,是故意或推定故意。2、客觀要件。首先,要有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發生;其次,要有對公司其他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結果;再次,濫用公司法人格行為與公司其他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結果之間要有因果關系。
對于公司法人格否認的適用情形,國內外學者莫衷一是,但據其實踐表現可概括為以下三類:1、利用公司規避法律義務。為特定法律所規范的當事人,以既存或新設公司為工具,實施法律所禁止的其本身不能實施的行為,致使法律規定的實效性及其公平、正義目的不能得以實現,并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2、利用公司逃避合同義務或其他債務。其中包含兩種具體情形:一是將其財產轉移給受其控制的公司,致使合同義務或其他債務無法履行;二是為擺脫合同約定的行為限制,成立一個受其控制的公司而為該行為。3、公司形骸化。公司與其成員在財產、業務、組織管理上混同一體,或者公司意志為其成員所左右,實際上已成為公司股東謀取一己之利的傀儡或工具,從而對其他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
(三) 中國公司法人格否認的現狀
中國公司制度雖然才建立短短10年時間,但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卻比比皆是,如:假借新設公司逃避債務,虛設股東攫取公司之名,非法人實體掛靠法人名下,投資嚴重不足,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過度控制等等。然而時至今日,中國尚沒有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只在清理公司債權債務的個別規范性文件中,有針對特定情形的特別規定。
1、 1990年12月12日國務院國發(1990)68號《關于清理整頓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債權債務清理問題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1]10號《關于在經濟審判中適用國務院國發68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確立了黨政機關開辦的公司,如果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資金的,應當在注冊資金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2、 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4]4號《關于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消或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中,規定了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若其實際投入的自有資金與注冊資金不符,則當該企業清算時,開辦企業應當在其實際投入資金與注冊資金的差額范圍內承擔責任。
3、 1995年2月28日公布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中,規定了申請公司登記的人虛報注冊資本,公司發起人、股東未按規定出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單位和直接責任人應當承擔一定刑事責任。
上述規定類似公司法人格否認,但實際上只是特定時期針對特定事項的特殊處理措施,與之在很多方面有所不同。首先,二者適用的時間不同。前者只在特定階段適用,后者則適用于公司存續的全過程。其次,二者適用行為所侵害的客體不同。前者所適用行為侵害的客體限于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后者所適用行為侵害的客體還包括其他股東利益。再次,二者承擔責任的范圍不同。前者只承擔差額范圍內的責任,后者無此限制。最后,二者適用的原因不同。前者基于公司的欺騙行為,后者則基于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可見,這些規定只是對公司法人格制度的補充和完善,屬于公司法人格健全的范疇,而不是對公司法人格的否認,因此不能標示中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建立。
三、 關于公司法人格健全與否認的關系
(一) 公司法人格健全的理由和途徑
公司法人格健全即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格制度,就是實現公司的財產獨立、責任獨立、存續獨立、訴訟主體資格獨立、人事獨立、業務獨立,使公司與其成員財產分離、經營分離、責任分離,保證公司具有獨立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平等的法律地位。公司具有獨立、健全的人格是公司開展經營活動的基本前提,是吸引投資、分散風險、實現利潤和股東回報最大化的動力之源。因此,著名經濟學家薩繆爾森高度評價公司制度:“如果不具備有限責任和公司形式,社會就不可能得到相互競爭的大公司所帶來的利益,因為,大量的資本就不會被吸引,從而,就不可能得到大公司所生產的各種各樣相互補充的成員,不可能有風險的分攤,不可能最好地利用大規模研究機關的經濟效果及經營的技術。這就是法所創造的所謂公司得以存在的理由。”
但是,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并沒有減少或降低其投資風險,只是通過公司法人格制度的技術設計,將股東投資風險的一部分巧妙地轉給了公司債權人。公司債權人之所以愿意承擔這些風險,是基于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即具有獨立的財產、獨立的名稱,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和責任。因此,只有當公司法人格健全,與其成員在財產、業務、人事等方面完全分離時,公司制度才能正常、有效地發揮作用,當公司發生經營風險時,那些自愿的公司債權人才能接受自己對公司經營能力判斷的結果。相反,如果公司法人格不健全,徒有虛名,與其成員在財產、經營、責任上相混同,則公司債權人不會情愿承擔投資風險,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將受到挑戰,公司將名存實亡,同時將產生極大的社會不公平和社會經濟混亂。可見,公司法人格健全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必須在法律實踐中高度重視,務必做好。
人格制度和公司法人格制度雖然在世界上已歷經數年,但公司法人格健全的問題一直存在并將長期存在下去。我們已經看到,即使在公司制度極度發達的美國,類似安然、世通等公司丑聞事件也層出不窮,公司制度正式建立才近10年的中國出現ST猴王、銀廣廈、鄭百文等惡性事件就不足為奇了。出現問題不可怕,關鍵是分析原因、找出癥結、對癥下藥。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中國公司法人格制度的問題在于公司財產不獨立、公司人事不不獨立、公司業務不獨立和公司從屬于控制股東,解決這些問題根本在于公司法人格健全,嚴格按照公司法人格制度的要求分離財產、分離經營、分離責任和改進公司治理結構。這不僅是中國證監會等政府監管部門的責任,也是公司本身的責任,因為除非公司破產,否則公司法人格不健全的直接結果是損害公司本身的利益,影響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因此,公司要主動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指導,自覺健全其法律人格,在確保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謀求公司利潤和股東回報的最大化和持久化。
(二) 公司法人格否認的理由和途徑
由前面的論述可知,公司法人格否認是基于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其中大量的是控制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那么,控制股東為何有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可能性呢?首先,控制股東具備濫用公司法人格的的形式要件。由于控制股東掌握公司多數股權,而“資本多數決”是公司的基本表決制度,因此在選任董事等代理人、對重大經營事項進行決策時,其多數表決權就神奇般地使其個人意志上升為公司意志。如果這種個人意志包含濫用公司法人格、以公司為工具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成分,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是很難被發現的。其次,控制股東具有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內在驅動力。由于控制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一樣僅在其投資額內承擔風險,如果控制股東通過濫用公司法人格而獲得的不正當利益扣除其違法代價以后,可能超過或暫時可能超過其投資風險,他就可能置公司獨立人格于不顧。
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損害了其他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控制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的目的在于獲取不正當利益,可分為規避法律、逃避合同義務和其他債務等行為。規避法律造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逃避合同義務和其他債務造成對債權人利益的損害,對其他股東利益的損害則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公司利潤和股東回報的不當減少。控制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直接損害的是公司利益,造成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不當下降,公司利潤減少,股東回報也相應減少。二是公司下市或破產清償的劣后性。根據公司破產清償的法定順序,股東劣后于債權人獲得財產清償,當公司因控制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而下市或破產時,股東將承擔比債權人更大的財產損失。因此,為了保護其他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在一定條件下對公司法人格予以否認是十分必要的。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公司法人格否認雖然是可能的,而且有時也是必要的,但必須對之加以限定,不能動輒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否則勢必造成社會經濟的混亂。通過上面的論述我們已經知道,公司法人格否認所針對的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必須具備一定的主、客觀構成要件,適用情形包括利用公司規避法律、利用公司逃避合同義務和其他債務以及公司形骸化。對構成要件,法律應嚴格規定;對適用情形,法律應明確列舉。只有當某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為具備法律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并且完全符合法律列舉的某一情形時,才可適用相應的法律條款,否則將構成“濫用公司法人格否認的行為”。不能濫用公司法人格,也不能濫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否則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三) 正確處理公司法人的格健全與否認的關系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公司法人格健全所解決的是公司法人格不健全的問題,中國現階段比較突出的是公司財產不獨立、公司人事不獨立、公司業務不獨立和公司從屬于控制股東的問題;公司法人格的否認所解決的是濫用公司法人格的問題,包括利用公司規避法律、利用公司逃避合同義務和其他債務以及公司形骸化。看似屬于一個問題,實則不然,二者之間是“立”與“破”的對立統一關系,公司法人格健全是“立”,公司法人格否認是“破”。
1、 二者之間是“立”與“破”的對立關系。公司法人格健全的目標是使公司的財產獨立、責任獨立、存續獨立、訴訟主體資格獨立、人事獨立和業務獨立,賦予其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使之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公司法人格否認的目標則是否認已有的公司法人格,否認其財產、責任、存續、訴訟主體資格、人事和業務的獨立性,使其控制股東對其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一個“立”,一個“破”,對立關系可見一般。
2、 二者之間是“立”與“破”的統一關系。公司法人格健全的目的是通過貫徹實施財產分離、經營分離和責任分離原則,保護公司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司法人格否認的目的是通過追究控制股東濫用公司法人格的侵權責任,補償公司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所遭受的損害。一個正面保護,一個反面補償,統一關系昭然若揭。另外,“立”與“破”也是相互依存的,無“立”無所謂“破”,無“破”也無所謂“立”。
公司法人格健全與否認的對立統一性,說明二者是一對矛盾,凡矛盾都具有同一性和斗爭性,也都有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之分。中國公司制度建立才近10年時間,同世界發達國家不可同日而語,因此筆者認為,中國現階段公司法人格健全與否認這對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公司法人格的健全,公司法人格的否認則處于次要地位。實踐中中國上市公司案發率較高,其中多數案件是人格不健全尤其是治理結構存在嚴重缺陷造成的,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將公司法人格的健全作為矛盾的主要方面,就要首先和重點解決好這一方面的問題。在實際工作中,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機關要把公司法人格的健全作為完善公司制度的首要工作,法學界要把公司法人格的健全作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的重點課題。當然,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能忽視了次要矛盾和矛盾的次要方面,既要講“重點論”,又要講“兩點論”。公司法人格的否認理論作為世界上先進的公司理論要盡快應用于中國的公司法,公司法人格的否認制度作為世界上先進的公司制度要盡快在中國建立起來。先夯實基礎,同時不忘引入先進思想,中國的公司制度將迅速成熟起來,中國的經濟表現將更加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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